公司三级审批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因工程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改、补充和完善,并完善审批手续。
三、安装与验收
第九条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安装前,均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组织技术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 安装作业前,必须确认附着升降脚手架外侧临时安全挑网
的完好。
第十二条 必须设置可靠的安装平台来承受安装时的竖向荷载。安装
平台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安装平台水平高差最大值不大于20mm。
第十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时安全要求:
1. 操作人员必须是经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并持有建筑登高作业证和附着升降脚手架作业证。
2.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工作。 3. 操作人员的衣着应灵便,禁止赤膊,要穿软底防滑鞋,禁止穿拖鞋、硬底鞋、带钉易滑的靴鞋。 4. 搭设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佩带安全带。
5. 当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搭设。
6. 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四、升降操作
第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前,附着支承结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
到脚手架设计要求,并有签证确认。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下列检查项目后方可发布升降令,并对检查情况做
好详细的书面记录。 1. 所有螺纹连接处螺母已拧紧。 2. 应撤除的施工活荷载已撤离完毕。
3. 妨碍升降的障碍物已拆除,所有不必要的约束已解除。 4. 动力系统已能正常运行。
5. 相关人员已到位,无关人员已全部撤除。 6. 所有防坠装置和防倾装置功能正常。 7. 安全措施已落实。
第十六条 升降时必须统一指挥、信号畅通、指挥规范、巡视到位。 第十七条 升降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升降。查明原因、消除
故障、并经确认后方能继续升降。
第十八条 升降时若出现异常,任何人发出停止要求,必须停机。 第十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时,临近的大功率塔吊、电梯、钢筋
碰焊机等设备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须立即予以固定。在未固
定前操作人员不得下班。
五、使用、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中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严禁超载,严禁集中堆放材料,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不得作为施工摸板支架。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违章作业:
1. 利用脚手架吊运物料; 2. 在脚手架上推车; 3. 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绳缆;
4. 未经同意拆除架体部件及防护设施; 5. 塔吊及吊物碰撞或拉动架体; 6. 其他影响架体安全的违章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不合格部位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停用一个月以上或遭遇六级以上(含六
级)大风侵袭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拆除及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拆除工作应有安全可靠的防坠措施。
第二十八条 拆除的材料做到随拆随运、分类堆放,严禁抛扔。 第二十九条 拆除脚手架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要求;
2. 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和完善拆除方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3. 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4. 全部清除脚手架上与拆除作业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条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步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步拆除,严禁将连墙件数步同时拆除。
3. 分段拆除脚手架高差原则上不应大于2步,如因特殊情况高差大于2步时,应及时增设连墙件进行加固。
附着升降脚手架检查验收办法
一、 本检查验收办法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范为标准。
二、 使用附着升降脚手架各单位工程,必须独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逐级上报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
三、 搭设附着升降脚手架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 搭设材料的材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 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桁架部位后,由项目会同搭设单位进行验收,确认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方可向上搭设上部结构。 六、 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后进行验收。验收人员由施工搭设负责人、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等人组成。
七、 验收程序:搭设单位自验→项经部复验→搭设单位报市检测站检测。 八、 验收项目:
1、 结构性能验收:1)架体主尺寸测量。2)最大跨度、挠度测量。3)竖向主框架水平变形。 2、 限载装置性能完好。 3、 防坠装置验收。
4、 安全用电验收。1)电控柜用电安全性能。2)绝缘电阻测试。3)接地电阻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