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罚制度
1、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处罚细则
3、 公司施工区域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生产基地、生活基地等进行生产和管理活动的个人和集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以奖励。
1、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各项规章制度,获得区、县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或安全生产方面的通令表彰的;
2、在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维护安全生产、稳定施工秩序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
3、在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造、革新、重大改进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过实践验证或有关部门审定认可的;
4、在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5、在各类事故抢救过程中的重大立功人员。
6、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可奖励的集体或个人。 第二条 奖励实施办法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经集体讨论和领导审核,给予精神鼓励
和物质奖励。
2、凡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优先推荐为上级机关开展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人选。
3、公司将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纳入“经济责任状”目标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给予考核奖。
4、施工项目部的安全考核,按公司《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对其它符合安全生产奖励的个人或集体,由各单位提出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和审核。
第三条 安全奖励的幅度及奖金来源
1、安全奖励的幅度,一般控制在集体2000~50000元,个人控制在200~10000元。特殊重大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2、对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建设的奖励,按“经济责任状”和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3、被总公司、市建委、市劳动部门、市总工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按评选单位规定兑现奖金。
4、其它奖励的奖金,由违章罚款专项中列支。
5、安全奖励发放,按公司奖金发放管理制度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经济处罚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生产基地、生活基地进行生产和管理活动的个人和集体,因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导致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应给予经济处罚。
1、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处以事故单位罚款50000元。 2、凡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且损失较大的,处以单位罚款30000元。
3、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20000元。 4、对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罚款200元~5000元。
5、其他违章行为,按照其违章的程度、影响、后果实施处罚。 第五条 经济罚款的实施办法
1、上述处罚,由公司安全科、动力科或保卫科按各自的管理职能范围,开具《违章罚款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留底、三份交公司财务科。财务科按《违章罚款通知单》对被处罚个人或单位进行扣款,并附二份《违章罚款通知单》给被处罚个人和单位,作为扣款依据。
2、对第四条第5款的处罚执行,由公司及各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机管员和消防员在日常检查中实施。签发《违章罚款通知单》必须由被处罚人当场签字认可,再送交公司或所属单位财务部门扣款。
3、公司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违章罚款通知单》及时收缴罚款,并建立安全生产违章罚款专项科目,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的费用,可在安全违章罚款专项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 凡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以及其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行为的责任者,除予以经济罚款外,还可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在各个等级的先进评比中,
对因严重违章而导致事故的个人和集体,公司可给予否决。因管理原因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各级文明工地的评比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科、动力科、保卫科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关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的处罚细
则》
2、 《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工程项目施工区域禁止吸烟
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