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课件(3)

2019-01-19 18:19

向当事人先行赔付,再根据本法和委托协议,由行政机关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后财物处理的规定。这一条要注意的是两个期限的问题。一个是整个案件的办理期限,一个是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办案期限从案件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一个案件一个办案期限。而查封、扣押期限从查封、扣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个案件可能在不同时间对不同财物实施多次查封、扣押,因此可能涉及多个查封、扣押期限。办案期限一般长于查封、扣押期限,也可能发生重合。为了充分发挥查封、扣押措施的作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提高办案效率,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不仅要遵守行政案件的办理期限,也要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等决定;来不及作出的,应当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处理或者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查封、扣押的解除及解除后财物的处理的规定。本条一共规定了五种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只要出现其中任意一种情形,行政机关都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退还财物。其中第五项“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如查封、扣押的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腐烂变质的,继续查封、扣押意义不大,此时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另外本条

第二款关于解除后财物的处理规定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要注意这里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赔偿的前提是“违法”行使职权;而本条规定的情形是将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时人造成损失,不存在“违法”前提或情节较轻,因此这里用的是“补偿”。

以上七条内容是关于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下面从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冻结措施的规定,我们一起来概括的学习一下。

冻结存款、汇款既关系到金融机构的信用,又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储蓄存款,人们储蓄存款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得资金安全。如果过多过滥的使用冻结手段,会使人们认为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并不安全,从而产生不信任,进而导致金融信用无法建立,金融业无法发展。所以要规范冻结强制措施。

本法第二十九条从冻结的实施主体、数额限制及不得重复冻结三个方面对冻结措施作出了规定。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规定某一单位享有冻结存款、汇款的权利;除了法律外,其他法的形式和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某一单位享有冻结存款、汇款的权利;该权利不得委托;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成为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主体。如果有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

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将会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如有争议,金融机构将会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由于冻结的对象是存款、汇款,所以如果某个帐号或者某项汇款已经被冻结了一部分,则剩余部分依然可以冻结,这与不得重复冻结原则并不矛盾。

第三十条是关于实施冻结的程序规定及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冻结程序应该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实施,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这样是为了防止行政执法人员随意冻结。实践中,具体办理协助冻结存款的是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金融营业机构一般会确定专职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以便及时处理协助冻结事宜。随着信息科技快速发展,资金流动方式也越来越方便、快捷,自动存取款机和网上银行等交易工具出现,使得大笔资金在触摸按键和点击鼠标中即可实现转移,即使是在实施冻结前很短的时间内,当事人也可能会转移资金,使得冻结落空,所以禁止在实施冻结前泄露冻结信息。此外,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冻结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税务机关、海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就规定了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中就有

“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冻结决定书交付期限及内容。冻结决定书是模板打印,所以大家主要是掌握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既作出决定后的三日内。考虑到转移资金的即时性和隐蔽性,依法冻结需要立即实施,因此允许冻结决定书与冻结行为同时进行,事后交付冻结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是关于冻结的期限规定。冻结存款、汇款限制了当事人资金的流动,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没有期限限制,实践中就会发生长期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情形,造成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损害。因此本法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即冻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这和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致。这里要注意,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首长,如果由于人事原因导致行政首长空位时,主持工作的副职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之所以强调延长冻结决定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是为了强化对延长冻结的慎重,进一步降低可能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延长冻结的随意性。

第三十三条是关于解除冻结的规定。冻结的解除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二是法定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措施。本条一共规定了五项,具体内容也比较简单,可以参照本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查封、扣押的解除规定

一起学习,因为时间关系,这里就不展开阐述了。

接下来我们学习本法第四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这一章一共有19条,从第三十四条至五十二条,我们继续逐一学习,重点内容会着重解释,比较简单的就此带过。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行政诉讼法中也做了规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决定,这种情况下比较无奈,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如冻结、划扣存款、汇款和或者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商品等;以及间接强制执行,如执行罚。

我们学习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主要是要了解它的程序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催告程序、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书面强制决定以及决定书的送达、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和解等制度,我们按照这个顺序进行讲解。

首先是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催告是强制执行的前臵程序,起到了强制执行的缓冲器作用。催告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最佳途径在于当事人自觉遵守而非强迫服从,即使凭借国家强制力强迫当事人服从,也会增加行政成本,以及会加大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通过催告,为当事人的积极合作留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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