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和发展。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也有矛盾。不过这种矛盾是非对抗的,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来加以解决。
19、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和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状况;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就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起阻碍甚至破坏作用。
一定的生产力和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结合构成生产方式。在这一矛盾统一体中,一般地说,生产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生产关系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它是相对稳定的。新的生产关系刚建立时,适合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就从适应到不适应,甚至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最终导致生产关系变革,重新建立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产关系。正是这种矛盾运动,推动生产力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和矛盾运动,可以发现一条基本规律,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状况和要求,只要适应就一定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反之则生产力就受到阻碍,社会就停滞。
这一规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它是考察一切社会现象的根本出发点,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依据,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20、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和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规律
经济基础是指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其设施和社会意识形态两部分,也就是社会的
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的结合。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构成社会形态。在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是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二是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三是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和发展。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反作用表现在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促进它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对经济基础起维护的作用。
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将引起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从而或迟或早地要导致整个上层建筑的变革。在新的经济基础上建立的上层建筑一般是适合经济基础发展需要的,因而是进步的;可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而引起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变革时,上层建筑如不适应这种变革的要求,甚至继续利用政权和意识形态的力量,阻止已经过时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变革,继续保护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这时的上层建筑的性质便是反动的、落后的。通过社会斗争或社会革命,或改变或推翻这种上层建筑,打破它所维护的生产关系,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同新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开始它们新的矛盾运动。
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和矛盾运动来看,揭示了这样一条规律,即上层建筑必须使自己适应经济基础变革的要求。当上层建筑能够适应经济基础变革的要求时,它会促进、推动经济基础的变革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不能适应经济基础变革的要求时,它会阻碍过时的生产关系的变革,从而使之继续阻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这一规律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它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为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21、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原理
社会意识虽然为社会存在所决定,但它又存在自身特有的发展规律。正是这个缘故,显示出它的相对独立性。其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社会意识的变化与社会存在的变化不完全同步性。这有两种情形:一是一种社会意识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已经改变了,但这种社会意识并未随之消夫,而是继续存在了一个很长的时期;二是先进的社会意识能先于它相应的社会存在而产生,能在一定程度上预见社会发展趋势,对社会实践起指导作用,但这两种情形都是相对的。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滞后是暂时的,一种社会意识存在的基础变化了,或迟或早它也要发生变化,这才是绝对的。就第二种情形而言,先进社会意识之所以能产生,归根到底是因为社会存在中已具备某些初步的条件。
第二,社会意识某种具体形态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经济上比较落后的国家,它的某种意识形式可能是先进的。但这种情况也是相对的,就是说,经济上落后的国家之所以产主某种先进的意识形态,归根到底与那个时代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第三,社会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这是说,每个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的各个形态,都有先驱者留传给它的特定的思想资料;后人总要继承前人的思想遗产,才能产生新的学说。当然,这种继承也是相对的,因为继承决不是原封不动地全盘照搬,它应是一个辩证的否定过程,既有克服又有保留。在这一过程中,克服什么,保留什么,发展什么,怎么发展等,所有这些都必须由社会存在和经济关系以及它们的发展的需要来决定。
第四,社会意识诸形式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其中尤以政治思想对其他诸意识形态之影响最为突出。这种相互作用和影响也有相对的一面,即各种意识形式相互作用的性质、深度和广度,归根到底受社会存在的制约。
第五,社会意识具有能动性,能够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对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制约作用。这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特点,也是其相对独立性最突出的表现。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具有二重性。先进的、革命的社会意识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和促进的作用;相反,落后的、反动的社会意识对社会的发展起延缓和阻碍的作用。社会意识的反作用也有相对的一面,即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不是决
定性的,而且,其作用之大小,归根到底取决于它是否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22、社会意识诸形式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原理
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但由于社会存在是复杂的,包括许多的方面和丰富的内容,反映到观念中自然也就产生了差别,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累,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一些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的形式主要有:
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政治和法律思想是伴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政治思想是一定阶级对社会政治制度、国家、各阶级之间关系以及对不同国家和民族间关系的观点的总和。它不仅以理论形态存在,而且反映在一定阶级及其政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中。法律思想是一定阶级对法、法的关系、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方面的观点和总和。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是不可分的。广义的政治思想包括法律思想。同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相比,政治和法律思想是与经济基础关系最密切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是经济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直接反映了一定阶级的物质利益,是思想上层建筑中阶级性最鲜明的部分。
道德。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靠社会舆论的力量,靠人们的良知、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和实现的。道德归根到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并受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所以,道德是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存在永恒不变的道德原则。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阶级往往具有不同的道德准则。因此,在阶级存在的条件下,适用于一切阶级的道德是不存在的。但这不排除各阶级的道德中可能存在的某些共同的东西。正是这一点,决定了道德在其发展中又具有历史继承性。
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在联系。它们的区别在于:道德是靠社会舆论、良知、信念、教育等实现的;法律则是靠国家的强制手段来实现的。法律是伴随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将来阶级消灭、国家消亡了,法律也将因此失去了意
义而不复存在;道德则不然,原始社会就有道德,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更需要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来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又是相互补充的。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那些法律不起作用的领域和范围,道德可以起作用;而对于严重破坏道德以至触犯刑律的行为,则又必须借助于法律,对之实行制裁。这一原理表现在阶级统治中往往实行“德治”和“法治”互补的治国方略。
艺术。艺术是借助语言、声音、表演、造型等手段,以生动、具体、典型、感人的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社会意识形式。艺术产生的根源是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人民、特别是劳动人民的生活实践,是一切艺术的真正源泉。在阶级存在的条件下,艺术带有阶级性,是进行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之一。艺术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经济的繁荣;而艺术对社会的发展又具有重大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艺术。
宗教。宗教是支配人们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头脑里虚幻的、颠倒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它是在原始社会末期才产生。最初的人们主要是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对自然现象和自然力量的恐惧、敬畏而产生了神的观念。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宗教的存在和发展,除了自然方面的原因之外,还有深刻的社会根源,这就是人们对社会力量的恐惧,即对反动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宗教的产生也还有认识上的根源。宗教和科学是不相容的。科学的发展不断地打击着宗教,凡是科学占领的地盘,那里便没有宗教的立足之地;而宗教通常也反对、甚至扼杀科学。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逐步消除了宗教产生的外部根源和社会根源,宗教最终是要消亡的。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总的说来是消极的,虽然历史上劳动人民在进行反抗和斗争时,也常常利用宗教。但因宗教毕竟不是科学的社会意识形式,所以,不能引导劳动人民的斗争取得最终的胜利(如太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