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应对方案(2)

2019-01-26 14:06

等),确认业主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二)合同中明确需提供的发票类型

根据业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合同服务类型及业主对发票类型的要求,在合同的“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向业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议条款为: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三)明确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在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固定总价或综合单价为含税价格,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增值税税额以及提供发票的种类。

如“合同总价XX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

(四)增加增值税过失责任条款内容

增加“责任条款”,约定“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丢失或未及时认证,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合同标的物选取 1.政策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其按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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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业税率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注意事项

对于合同标的物中涉及多项服务内容,并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应分别签订合同。

如:EPC合同,要区分其中施工占多少、设计占多少、设备采购占多少、融资报酬占多少,因为各项业务的适用税率都不一样。如施工为11%,设计为6%,采购为17%。针对EPC项目分签合同、分别开票(在合同总价不变情况下)。针对EPC项目分签合同、分别开票,在合同总价不变情况下,建议:①如果该合同包含设计,应尽量提高设计部分的价款,适当降低设备及施工部分的价款;②如果该合同仅包含设备及施工部分的,可考虑提高施工部分的价款。③对于该类型合同应将合同价款分别列示,如“合同总额为XX元,其中工程设计部分价款为XX元,设备价款XX元,建筑劳务价款XX元。”

(六)付款及发票提供时间的约定 1.政策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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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注意事项

在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增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付款,乙方有权不予开具发票”。

(七)明确“甲供材或设备”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

对甲方供料或甲供设备的条款,尽量与业主沟通约定为“甲控材”。 对于不能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需在投标阶段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做好解释工作,尽量降低“甲供材”比例。

严禁无法取得发票形式下的“甲供材”部分,计入到工程造价中。 (八)业主代扣的水电费部分

对于合同中约定甲方代扣的水电费部分,要求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调整合同中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

在合同“保证金”条款中,明确保证金扣除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

(十)明确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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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中存在代业主进行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项的情况,如各类拆迁补偿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应明确不计入合同总额,由施工企业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事宜。

(十一)重大信息及时通知条款

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企业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十二)关于合同约定总分包的问题

在合同“承包人下分包”条款中,明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允许乙方委托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签署书面形式的分包合同,并送发包人备案”。

第二节投标报价

一、“营改增”后投标报价体系的调整

在营业税环境下,工程造价中的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成本费用,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则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金采用综合税率进行计算取费。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投标报价将以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工程造价分别列示,这就完全改变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住建部在2014年7月份下发了建标造?2014?51号文件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2016年2月份下发了建办标?2016?4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在2016年4月也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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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对投标报价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标报价的调整原则

本次计价规则修订主要原则和方法为: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二)具体调整内容

本次调整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基础上作出,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以上五项费用简称“利税前费用”)、利润与税金等七项费用要素,则建安造价计算式为:

建安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利税前费用+利润+税金。

营业税下,建安造价中税金以应纳税额计算,即应纳税额=税前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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