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易计税方法
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应对分包合同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分包方“营改增”后按照规定开具“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2.一般计税方法
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应对分包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可分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发票开具
“营改增”后分包要求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分包单位税票开具时点与工程款结算同步。
②分包模式筹划
对于涉及主材大包的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单位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分包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则考虑通过变更合同条款将主材采购收回项目部负责。这样项目部可以取得17%高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五)分包管理制度及表证单书的修订
对涉及分包经营管理方面的表证单书进行修订,重新梳理招标、经营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梳理涉税环节,完善分包业务流程。
二、“营改增”后应对方案 (一)分包商的选择
1.在简易计税方法下,要求分包商具有相应的资质,可以开具符合合同内容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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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一般计税方法下,为了取得更多的抵扣凭证,要求分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取得税务局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不同个人分包商进行业务往来。
(二)分包模式管理 1.分包模式类型
(1)“清包模式”:是指包工不包料,或者包工包小部分材料、器具。在“营改增”后,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不会因为税制改革增加公司的劳务成本。
(2)“大包模式”:是指包工包料,分包合同中包含材料、工费、器具费。在“营改增”后,应该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可以提供11%税率的发票,可以按11%税率抵扣进项税额;此种模式由于与营业税下的税负不一致,可能增加公司的劳务成本。
2.分包模式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分包模式分为以下三种处理税务处理方式:
(1)清包工方式的分包
清包工方式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形式的劳务分包,可以选择3%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
(2)包含甲供的分包
该种方式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可以选择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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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方式的分包
其他方式的劳务分包应按一般计税方法交纳增值税。 3.分包模式选择 (1)简易计税方法下
不需要分包方提供可抵扣的发票,综合考虑成本最低即可。 (2)一般计税方法
①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经营部门可以考虑将主材采购权收回,或变为甲供形式,则分包方可以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款,不增加税负;对于甲供的主材部分可按17%税率抵扣;经营部门需要对具体的分包项目进行综合测算,选择最合适的分包模式。
③在分包合同中进行约定,分包商提供不同类型的发票。建筑劳务部分提供建筑业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材部分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械租赁部分提供17%或3%(根据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分包金额测算
1.选择分包商时,按照能否提供可抵扣发票,能够提供多少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票为标准,经营部门对分包金额进行综合测算。
2.临界点可以参照下列计算过程进行测算。
(1)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接受劳务含税价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接受劳务含税价为B,企业的附加税费只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扣除流转税后的销售利润=销售额(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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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进项税率)-[销售额(不含税)×销项税率-A÷(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扣除流转税后的销售利润=销售额(不含税)-B÷(1+征收率)-[销售额(不含税)×销项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2)为了使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扣除流转税后的销售利润不低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扣除流转税后的销售利润,下列不等式成立:
销售额(不含税)-A÷(1+进项税率)-[销售额(不含税)×销项税率-A÷(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销售额(不含税)-B÷(1+征收率)-[销售额(不含税)×销项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消除不等式两边相同部分得到以下不等式:
A÷(1+进项税率)-A÷(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率)≤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通过以上公式即可计算存在不同身份、不同抵扣税率的劳务分包商时,企业如何进行选择。
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的情况下,可以下表作为参考,来选择分包方、劳务队伍。
供应商及其提供的发票
行次
涉及业务
抵扣税率
11% 供应商A
1
建筑业劳务
11% 供应商A 3% 供应商B
价格折让临界点
供应商的选择
实际价格折让>临界点
实际价格折让<
临界点 供应商A 供应商A 供应商B
3% 供应商B 0% 供应商C 0% 供应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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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 10.89% 3.20%
供应商B 供应商C 供应商C
(四)分包合同条款修订
分包合同条款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商是具备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还是无资质的劳务公司或工程队伍;明确分包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原则,明确发票的提供时间以及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明确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
1.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款、税款、税率
合同中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增值税税额以及提供发票的种类。如“合同总价XX元,其中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增值税率为XX。”
2.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票的条款
合同中应增加取得发票的类型和取得发票的时间条款。如“在每月/季度进行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项目部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收到计价单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合同中应明确增值税发票提供方面的具体责任
合同中应增加责任条款,如“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在发票开具后30 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并加收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3%的违约金。”
(五)特殊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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