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应对方案(4)

2019-01-26 14:06

材料种类 子、U托、碗扣架、木塑模板、大钢模、小钢模 发票 类型 抵扣率 备注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3% 其他发票不能抵扣 3、施工机具费调整内容

施工机具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由以下7项内容构成,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见下表: 序号 1 1.1 1.2 1.3 1.4 1.5 1.6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单价 台班折旧费 台班大修费 台班经常修理费 台班安拆费 台班场外运输费 台班人工费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扣减平均税率小于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税率17%。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按自行安拆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其

1.7

台班燃料动力费

中自来水税率13%或征收率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征收率3%,其他燃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

以上调整方法中,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将适用税率调整为对应征收率。

4、管理费调整内容

企业管理费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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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其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财产保险费、绿化费、广告费、咨询审计顾问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等内容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应予扣除,其他项内容不做调整。 序号 可扣减费用内容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扣减,其中购进图书、报纸、

杂志适用的税率13%,接受邮政和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11%,接受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的税率6%,其他一般为17%。

1 办公费

2

设备、仪器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租赁有形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扣

固定资产使用费

减,均为17%;不动产的折旧、租赁以不动产购进和租赁不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1%。 工具用具使用费 检验试验费 住宿费 财产保险费

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7%。

以接受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6%扣减。 以接受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6%扣减。 以接受金融服务适用的税率6%扣减。

3 4 5 6 7 8 9 10

咨询审计顾问费 以接受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6%扣减。 广告费 绿化费 劳动保护费

以接受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6%扣减。 以购进农产品适用的税率13%扣减。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扣减,一般为17%

以上调整方法中,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将适用税率调整为对应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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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投标报价策略,实现税负的合理转嫁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增值税是环环抵扣,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能否将税负转嫁给其下游的业主或分享其因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所带来的收益,关键就在于项目承揽时的投标报价和合同谈判。

因此,企业在投标报价过程中需考虑业主能否抵扣,实施不同的定价及谈判策略,总体原则是尽量将建筑企业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下游的业主。

第三节 分包管理

一、过渡期应对方案 (一)分包商信息梳理

1.填写分包方统计台账。“营改增”前,需要对分包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分包商信息台账。梳理分包商信息主要包括:分包商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纳税人身份(分包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是否达到50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资质情况等。

2.收集分包方资料。要求分包商准备资料,并加盖公章寄至我单位。分包商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劳务资质、纳税信用等级资质等。

(二)分包合同执行情况梳理

1.对于已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梳理。梳理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分包工程名称、合同签订方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名称、收取工程款单位名称、合同金额、已结算情况、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情况、付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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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对合同执行情况的梳理,开展同分包商的谈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资质情况

①具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分包商,可以继续执行分包合同。并要求分包商提供与合同内容相同的发票,按照结算金额及时开具发票。

②对于没有任何资质的分包商,建议不进行业务往来。如果是挂靠性质的,应规避税务风险。建议同分包商签订补充协议,列明此风险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2)清理分包结算情况

①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办理验工计量结算。 ②对于已结算工程量,要求对方及时开具发票。

③取得发票后,按照国家有关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及时抵减。 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及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分包金额的,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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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分包金额的,分包方开具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三)分包商谈判

1.分包单位为个人的,可以要求其办理工商登记,成为企业。“营改增”后,按照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票。否则应考虑逐步淘汰。

2.分包单位为借用资质挂靠的,虽然在合同、发票、资金流向方面是一致的,但是税务稽查还是会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所以,建议不要对挂靠单位进行分包。如果目前已经签订了分包合同,可以同分包方谈判,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发生此涉税风险的损失,应由分包方承担。

3.分包单位为具有资质的正规企业的,如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应要求对方可以开具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分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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