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抵顶分包款
(1)现状: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分包队伍采购材料,合同价款中包含这部分材料费用。实际施工中,分包方自己没有采购材料,使用了项目部材料。结算时,在分包款中扣除此部分材料款。
(2)影响:材料转给分包方抵顶分包款,属于两个法人之间的材料销售,项目部需要按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额,由此导致项目部税负增加。
(3)建议: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材料由分包方自行采购,不发生销售材料的行为。
2.设备抵顶分包款
(1)现状: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分包队自带设备施工,合同价款中包含这部分设备费用。实际施工中,分包方使用了项目部的设备。结算时,在分包款中扣除此部分使用设备的款项。
(2)影响:设备使用费抵顶分包款,属于两个法人之间的设备租赁,项目部需要按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由此导致项目部税负增加。
(3)建议:执行合同约定,分包方使用自己的设备进行施工,不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3.分包转扣水电费的处理
(1)现状:项目部转扣分包队的水电费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合同中约定以机械费的一定比例进行扣减,在实际结算时传递至财务部挂账的结算单上体现,账面予以扣减;二是合同中约定电费、水费单价,以实际耗费的电量进行扣减。
(2)影响:转扣水电费,属于项目销售水电的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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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第一种模式下,可以考虑分包商在报价时,直接按扣减后机械费进行报价;第二种模式下,可以考虑将合同总价下调一部分(如估算电费占到合同总价1%的,可在合同总价中直接调减),避免项目部增加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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