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9-01-26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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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5) 2﹒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50) 3﹒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54) 4﹒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试行)??(58) 5﹒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试行)??????(62) 6﹒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66)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裁量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较重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3.严重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1 —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件以上(不含1件)10件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0件以上100件以下(含100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二)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不超过20%— 2 —

的罚款。

(三)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6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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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50条以上250条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25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500条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以上不超过一倍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4 —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90%以上不超过一倍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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