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

2019-01-26 15:01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2.较重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3.严重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二章 河南省《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一、《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一千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较重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11 —

3.严重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限量异地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万元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件以上(不含1件)10件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0件以上100件以下(含100件)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二)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6%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6%以上13%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3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3%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三)超过规定限量异地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 — 12 —

1.一般的违法行为:邮寄、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邮寄、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邮寄、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三、《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禁止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6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60%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1.3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13 —

2.较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四、《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对县级以上烟草公司供应卷烟,禁止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五、《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烟草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按照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批发烟草制品,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批发或零售货源,不得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烟草制品或者变卖提货单。烟草制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卷烟批发网点进货。

禁止窝藏、运输、销售走私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假冒、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14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限期申领零售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予以暂时扣留;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卷烟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供货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四)卷烟批发单位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卷烟或者变卖提货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卷烟,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窝藏、运输、销售走私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卷烟,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自运或承运人明知而承运的,没收其违法运输工具。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250条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25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0条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申领零售许可证后,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且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且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且违法经营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5%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三)卷烟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供货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进货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卷烟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供货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进货,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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