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

2019-01-26 15:01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1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 6 —

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不超过10%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5千元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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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6%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8 —

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90%以上不超过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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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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