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 4、立案
(1)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机构管辖。
(2) 卫生监督机构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5、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要求
监督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监督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监督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6、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卫生监督机构在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3)卫生监督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是被处罚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一种途径。
陈述申辩时,监督机构或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经重新合议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9、处罚决定
(1)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负责人审批。
(2)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3)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
(5)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0、送达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1、执行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二、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1、适用范围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要求
(1)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3)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3、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节 卫生监督文书
一、卫生监督文书种类
卫生监督文书是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使用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保存通知书、封存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采样记录、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附页)、处罚文书附页、查封物品启封通知书、封条等文书。
二、卫生监督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1、卫生监督文书制作时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2、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重要内容以及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修改的,应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3、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4、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要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异;描述方位、状态以及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5、记录内容应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页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各类文书制作要求 (一)现场检查笔录
(1)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探访所制作的记录。
(2)被检查人: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性别、职务等。
(3)检查时间:应写明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何时何分。 (4)检查地点:应写明勘验、察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址。
(5)检查记录:首先应记录监督员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的情况,以及当时生产经营的状况;并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笔录完毕后,要让被检查人阅后签名,并注明日期。应注明现场测定的结果等,如现场出具测定报告,应在笔录中注明其关联性
(二)询问笔录
(1)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
(2)被询问人:应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
(3)询问地点:应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4)询问时间:应写明年月日及起止时间。
(5)询问内容:首先应记录监督员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的情况,并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及与案件或被调查对象的关系。应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记录要忠实原意,并正尽可能使用原话,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
(6)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同意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三)采样记录
(1)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正式文字材料。
(2)采样记录除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机构、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生产单位、样品规格、采样数量、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目的外,还应写明采样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