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测频率 ? ?
定期检测频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卫生标准的规定予以确定; 不定期检测频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卫生监督要求执行。
4、检测方法
各项检测,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规程进行操作。 5、检测步骤 检测前: ? ? ?
现场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
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检测仪器; 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检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
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检测时: ? ? ? ? ?
应由不少于两名卫生监督员共同执行,并主动出示证件; 现场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检验全过程,不得擅离职守;
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检测数据,并得到管理相对人的书面确认; 现场监督检测结论应以正式检测报告为准; 应制作《采样记录单》。
检测后:
? 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
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 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
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 及时将数据归类、分组整理,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
较并以合格率的方式描述。 ?
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制作正式检测报告。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第一节公共场所的概念和卫生管理立法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
公共场所,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而设立,供公众共同使用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社会公共设施。按其用途大致可分为生活服务设施、文娱体育设施、公共福利设施及公共交通设施等。按照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定管理公共场所有七类,范围是:
(1)宾馆、饭店(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旅馆、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包括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 (室)、游艺厅 (包括网吧)、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 (馆)、游泳场 (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 (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 (机船)室。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立法
公共场所是人们聚众活动的场所,人口稠密,设施公用,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同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和2011年又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两次修订并予以重新发布,使之更加完善和更具操作性。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1987年卫生部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以后又陆续地制定了《旅店业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十几项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以上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第二节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民航、铁路、交通、厂 (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或者变更营业项目,应当到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在受理申请后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经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申请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予以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或者逾期未申请复核的,卫生许可证失效。公共场所歇业的,应当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的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第三节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和卫生指标
一、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1.室内空气卫生达到标准。各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要达到规定的各项指标,保证室内通风换气,空气清洁。
2.微小气候适宜。各类公共场所的室内微小气候适宜,湿度、温度、风速等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采光、照明良好。 4.噪声符合标准。
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公共用具要定期消毒,及时更换。各种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
6.用水达到卫生标准。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公共浴室、游泳场、天然浴场等公共场所的用水也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防止由于微生物介水传播传染病,要求按照规定定期换水、消毒,保证对人体无害。
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
根据场所不同,指标相应不同,主要有温、湿度、风速、噪声,顾客用品、用具消毒,卧具更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新风量。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
其中,标准规定:
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场内禁止吸烟;
公共浴室设立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标志并有相应措施; 理发店要有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
美容场所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游泳池设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应该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如果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教相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先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公共卫生的其他疾病,在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四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1)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2)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3)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4)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像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6)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二、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1)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2)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3)拒绝卫生监督的;
(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具体违法情形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章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 第一节医疗机构的概念和设置条件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只有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