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限向下浮动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 (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
额的3‰。
中国征收印花税情况
?中国内地证券交易印花税于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同年11月,深圳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印花税。
2007年“5-30”至2008年4月23日的税率:证券买卖双方分别按3‰的税率征收;基金和债券不征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分别为97%、3%。从2008年4月24号起,印花税率,由3‰调整为1‰。 ?其他市场印花税征收情况 ? 在证券交易税上,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均为单向征收。在收取证券交易税的20个国家中,仅澳大利亚、中国(包括中国香港)两个国家,为双向收取证券交易税。
中国征收印花税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
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五、订单接收和执行
订单(Order)就是投资者的买卖指令,是投资者交易意志的体现。 通常一张订单要详细注明以下内容: ①所要买卖证券的具体名称。 ②买进或卖出及其数量。 ③报价方式。 ④委托有效期。
2.订单发送
以我国为例,投资者下达订单方式主要有四种: (1)柜台递单委托。(2)电话自动委托。3)电脑自动委托。(4)远程终端委托。
3.订单类别(订单分类)
按照订单的时效可以分为:当日订单、当周订单和当月订单。
按照订单的委托价格方式可以分为:市价订单、限价订单、止损订单、止损限价订单、定价即时交易委托、定价全额即时委托等。
(1)市价订单——指仅指明交易的数量,而不指明买进或卖出价格的订单。 市价订单的缺点主要有两方面:
①成交价格可能是市场上最不利的价格。 ②成交价格不确定。
(2)限价订单——指投资者在委托经纪商买卖证券时,限定证券买进或卖出的价格,证券经纪商只能在投资者事先规定的合适价格内进行交易的订单,即经纪商在买进证券时不得超出投资者规定的最高限价,或在卖出证券时不得低于投资者规定的最低限价。
限价订单同样面临着两方面的风险: ①执行风险相对较大。
②不利的信息变化可能导致订单在最坏的情况成交。
(3)止损订单——指投资者委托经纪商在证券价格上升至其指定价格或此限度以上时为其按照市价买进证券,或者在证券价格下跌至其指定价格或此限度以下时,为其按照市价卖出证券的订单。
案例:止损委托订单
? 例如客户已按每股80元的价格买进A公司股票,而目前该股票的市场价格已达到
每股90元,故他在账面上已获得了每股10元的盈利。如果客户担心市场价格下跌,就可以要求经纪商实行止损委托,比如在价格下跌至85元时,就出售股票,这样他仍可保住每股5元的盈利。
(4) 止损限价订单——指结合止损订单和限价订单的一种订单形式,即投资者委托经纪商在证券价格上升至其指定价格或此限度以外时,对买进或卖出证券再指定一个限价,经纪商只能在此限价的范围内而不是按照市价,为其买卖证券。
(5)定价即时交易订单——投资者根据市场上现行的价格水平,要求经纪商按照给定的委托价格立即到市场上进行交易。如果当订单进入市场,市场上的价格正好是该投资者给出的订单价格或比订单价格更好的价格,则可马上成交,否则该张订单就自动取消。
(6)定价全额即时订单——类似于定价即时交易订单,如果这份订单进入市场,市场上的价格正好是订单价格或者是比订单价格更优惠的价格,同时市场在这一价格上可供交易的数量大于或者等于订单规定的数量,则该份订单马上成交,否则其委托自动取消。
4.订单的报盘
证券经纪商执行投资者订单有两种报盘方式:
一,有形席位——属于一种场内报盘,即证券经营机构在柜台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审查后,以电话等通信方式向驻交易所场内交易员转达买卖指令,交易员在接到指令后将其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 二,无形席位——属于一种场外报盘,它无须证券经营机构的电脑终端向交易所电脑主机输入买卖证券的指令
六、信用交易 (一) 信用交易
又称保证金交易,是指客户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商交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证券作为保证金,其应支付价款或证券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证券商提供融资或者融券的交易。 (二)分类 1.买空交易
买空交易也叫做保证金购买(buying on margin),即客户借入购买额外证券的资金由经纪人提供。 主要步骤:
(1) 投资者在证券商处开立信用交易账户,并按法定比例向证券商缴纳买入证券所需要的保证金。
(2) 证券商按客户委托买入证券,并为客户垫付买入证券所需要的其余资金,完成交割。融资期间证券商对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有控制权,当融资买进的证券价格下跌时,客户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维持保证金,否则证券商可以代客户平仓了结。
(3)融资期内,客户可以随时委托证券商卖出融资买进的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融资本息,或者随时自备现金偿还融资。到期无法归还的,证券商有权强制平仓了结。 2.卖空交易
当投资者预期某种证券价格将下跌时,可以通过交纳一部分保证金向证券商借入证券并同时卖出,等价格跌到一定程度后再买回同样证券
交还证券商,以牟取价差。 主要步骤:
(1)开立信用交易账户。
(2)客户进行融券委托,并按法定比例向证券商缴纳保证金,证券商为客户卖出证券,并以出借给客户的证券完成交割。卖出证券所得存在证券商处作为客户借入证券的押金。委托卖出的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商要向卖空客户追收增加的保证金,否则将以抵押金购回证券平仓。
(3)当证券跌到客户预期的价格时,客户买回证券,并归还给证券商,若客户不能按时偿还所借证券,证券商可以强行以抵押金代其购回证券平仓。
专栏1.对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规定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是对证券公司而言的,融资融券交易则是对证券公司的客户,也就是投资者而言的。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内容
规定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三)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融资融券推出历程
? 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 2008年0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 2008年04月0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2006年09月0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 2006年08月29日: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2006年0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