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伟论文(改)(5)

2019-01-27 11:13

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一是工程担保公司本身不够专业,尤其是工程担保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极为缺乏。二是担保公司信息不灵通,不了解建筑市场,对被担保施工企业的评估和认定十分困难,加上评估范围需包括被担保企业的资质、信誉、工程质量、公司规模等,对这些项目的审查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尤其是对外地企业更难了解,不敢贸然担保。三是反担保程序很繁锁,主要是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自身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5)企业授信额度占用较大,资金压力较大

一方面是工程担保形式单一,现金的要求比例过重;另一方面由于反担保形式也比较单一,尽管企业大多选择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自己的担保人,但是每一笔担保也需要10%~30%的保证金,如果企业的项目较多,累计起来会占用相当一部分授信额度,给当事人,特别是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了压力。

(6)工程担保流于形式

少数企业仅把办理工程担保作为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手段,一旦取得了施工许可即撤保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将双方的保函对抵,还有一些房地产企业虽然没有撤保或对抵,但也没有把支付保函交给施工企业,而居于劣势的施工企业也不敢向开发企业索取支付保函,致使工程款支付担保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7)缺乏工程保险和担保中介机构和检测机构

工程保险和保证担保机构实力不强工程保险和保证担保涉及许多专业知识,一般投保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熟悉和掌握它,因而需要有既精通金融业务又能维护投保人利益的中介机构来为其服务。对于承包商或业主而言,购买保险能否得到保障,这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有许多人投了保,但在风险发生之后却不能获得赔偿。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投保决策失误。在投保之前,首先要全面深入了解各保险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深入的评估和比较,做出妥善的决策。同时,还要严格执行保险合同条款。所有这些,要求投保人要有专门知识,既要擅长分析保险人的可靠性,又要精于成本计算、效益分析,同时还要对建筑工程的特点了然于胸,能善用机遇扩大索赔效益。而承包商和业主大多并不具有这样的专业人才,缺乏相应的知识而不敢贸然投保,担心投保后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风险损失一旦发生后,也可能因不熟悉索赔程序,未能及时搜集索赔证据而导致索赔无效,难以得到赔偿,这就需要专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风险事故发生后,还需要权威的检测机构来确定损失的程度及相关各方的责任大小,以便保险公司对受害者及时赔偿,避免相互推楼责任;在工程担保中,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也需要权威的仲裁机构来确定是否违约、违约的程度、各方的责任。因此,权威的检测或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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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的推行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十分缺乏工程保险和担保中介机构和检测和仲裁机构,从而使得工程保险难以实现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3.2我国工程担保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体制障碍

体制障碍包括已有的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建筑活动的监管方式方法等。转型期间市场交易中的强势群体排斥市场机制。在工程建设交易市场,公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总承包的发包方都属于强势群体。这些主体在市场交易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凭借这样的有利地位,强势群体可以取得超额利润、个人利益和其他利益,包括工程担保保险制度在内的风险转移制度是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它强调的是交易的公平,这种公平势必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发生矛盾,从而会遭到自觉或不自觉的抵制。

(2)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相应的制度、运行机制障碍

计划经济体制具有自己特有的一套风险防范和转移机制,从体制和制度上是排斥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来自业主的障碍。主要表现为公有投资项目一旦发生风险,在没有担保、保险制度支撑的情况下,最终是由25许多工程实际上还未竣工,而工程担保已经失效的问题。

(3)技术障碍

技术障碍主要是指市场各方主体实行建设工程担保、保险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对于市场的认知和开拓,社会公认的风险处理规则的成熟程度等。

(4)工程担保人市场尚未形成

担保机构的业务开拓能力不强,业务体系不健全,服务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

①担保机构对于所保障的工程风险缺乏系统的认识,造成了在实际开展业务时,服务产品单一,盲目制定费率,不能参与项目的风险管理等现象;

②担保机构市场发育程度低,运行不规范,尤其是专门从事建设工程担保机构数量不足,有的处于垄断地位,未形成完整的产品服务体系;

③工程担保人市场存在相当程度的混乱,担保机构将市场竞争集中在价格的竞争上,不重视服务水平和所提供服务的技术含量,不注意自身能力,不注意通过分保和再保机制转移风险;

④建设工程担保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素质偏低;

⑤一些担保机构的经济实力有限,影响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开展。我国能够进行建设工程担保的公司数量很少,市场和担保机构发展不能形成良性循环的态势,担保机构资金有限,保障能力不足,再加上没有再担保机构的支持,很难为大规模工程提供风险转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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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管部门对于工程担保问题的不统一

尽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非常努力,但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担保、保险制度认识不统一。目前还没有建立工程担保机构业务能力评价制度和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准入、清出制度,主体资格不明确,业务能力不明晰,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担保形式,广义地讲,只要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种担保措施都是工程担保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进行工程担保的主要是一些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并且工程担保在国内投资项目中基本上还属空白。这种现状的存在与我国相关法规的不完善、担保市场不成熟以及风险意识缺乏等有关。虽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为规范我国建筑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法规、监督制度和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担保法律体系,且有些法律本身就不完善。如《建筑法》对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之间产生了混淆,《担保法》也未将工程担保纳入其适用范围。

(6)工程担保机构的管理的缺乏

目前,对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其设立、经营、监管、清出制度均无专门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市场监管主体,导致担保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担保机构为追求利益,不顾自身实力承保,一旦出现索赔,将产生巨大的赔付风险,甚至可能破产,会给被保证人造成难以承受的风险。另外,还有一些储蓄所和农村信用社也为工程建设当事人出具了银行保函,根本未获准开展担保业务。

(7)实施工程保证担保后的有效市场监管的缺乏

目前,在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实践中,存在着合同备案后,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相互退还或解除担保、担保机构提前退保等情况,将工程担保仅作为政府部门规定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丧失了工程担保的实际意义。另外,根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工程担保的有效期必须与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期一致。但建设工程由于受到种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许多工程建设的实际工期都要超过合同工期的事实,这就导致了\公方\承担。\公方\可能是国家,即全体人民,也可能是一个地方的全体人民,或者一个单位的所有员工。在这样的体制下,所有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员都可以不承担责任,有一个巨大且可靠的风险转移底线。此外,项目建设的风险和法律意义上业主的个人利益并没有直接挂钩,业主的弱代表性和利益的相异性导致其很难主动成为保险、担保制度的推进者。来自承包商的障碍。表现为一是建筑市场上不需要承包商进行履约担保。我国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为建筑业企业的承包能力提供了有力的证明,建筑市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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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运作习惯是业主更多地要审查企业的资质,而不是其风险承担能力;国外的履约担保更多的是政府投资工程业主对于承包商提出的基本要求,而我国的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目前还处于没有严格细致章法的阶段;当前,由于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的存在,业主对于承包商要求的不是各类担保,而是垫资能力、低价承包能力、与业主的长期关系等。这些虽然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但更多地反映了我国计划体制的惯性和不规范、不成熟的建筑市场的特点。其次担保、保险制度的真正得益者没有形成表达正当交易需求的力量。从施工企业来说,各类担保、保险的主要要求者应是企业主体、从业人员和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但是,由于意识、谈判地位、最终价格的问题,这些需求还没有成为有效需求。其三,承包商没有能力进行相关的风险转移。目前,承包商转移风险的成本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出处和来源。由于建筑业竞争激烈,承包商有时不得不接受一些业主的苛刻条件。比如业主盲目压价、压缩工期,甚至要求签订\阴阳合同\、索要回扣,承包商即使有转移风险的意识,也没有转移风险的能力。

(8)完善的担保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担保起步较晚。直到80年代初,工程担保才由国外引入。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法》中,规定了保证、组织体系不完善等现实问题阻碍了担保、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至今国家未能出台任何有关专门的政策、法规、文件,直接制约了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推进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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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完善我国工程担保制的对策

4.1正确树立风险意识

企业在有风险的市场中谋求生存、趋利避害的竞争行为,帮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保证担保和保险问题是以市场手段来帮助在市场中识别到风险的企业家转移和回避风险的有效工具。一旦我国的市场参与各方具有强烈的市场主体意识,保证担保和保险就成了一种自身的需求。工程的保证担保和保险可以将工程中的大部分风险回避或转移,如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风险等,企业家们专心研究和意识风险,将大大提高企业领导的决策水平,减少资源的浪费。

4.2正确选择工程保证担保模式

工程保证担保的模式很多,主要有担保公司但保模式、银行担保模式、同业担保模式、保证金担保模式和保留金担保模式等等。上述担保模式区别不同情况,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模式。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4.2.1银行模式

这种模式是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都普遍认可的担保模式,由于银行的信誉比较高,建筑各方当事人都希望银行出具担保,这样在违约时而不必担心赔付问题。但这种模式由于银行管理较为严格,并且银行内部没有专门的部门从事这项业务,往往由信贷部门代管,从而影响工程担保的快速开展。这种模式在我国开展工程担保的初级阶段,针对有较强实力与银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比较适用。

4.2.2保证金模式

直接交纳保证金的做法仅仅适用与工程项目投标担保。如果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和完成质量保证过程中也采用这种模式,施工企业将会承担不起这种负担,企业的资金将会断流,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随着担保市场的发育成熟,保证金模式将会退出工程担保领域,由担保公司模式代替。

4.2.3担保公司担保模式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投资人选择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回避风险,目的不仅仅在于减少经济损失,关键是能够及时处理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所以,投资人希望担保人不但有金融实力而且具备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业务咨询能力。担保公司担保模式的进入是大势所趋,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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