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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企业常见劳动法律风险
1、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风险等级:★★★★★
2008年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之日后的第二个月起,应双倍向员工支付工资。一年未签定的,将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签劳动合同与缴纳社保并无直接关系,不签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要缴纳社保。所以无论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总是有利的。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留用员工,风险类似。所以要注意劳动合同管理,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就做好续签或者终止合同的准备工作。 2、解雇不规范 风险等级:★★★★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违规解除,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能要求赔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或者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比如企业在2009年5月非法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没有再上班,却在2010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11个月的工资,则企业非常被动。所以,企业应该注意:或者严格按法律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留下证据;或者尽量与员工协商,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采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留下签收或邮寄的证据。否则到时员工仍可主张劳动关系未解除,要求企业补发工资,或者要求企业赔偿失业保险待遇。
3、具备条件时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等级:★★★★
在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时,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或者在谈话笔录中确定员工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在谈话笔录或者员工声明中确定员工无意续签劳动合同。 4、加班工资未在工资条中体现 风险等级:★★★
加班工资包干,或者高薪代替加班费都是不行的。加班工资一定要在工资单中单独列明。要求员工领工资时签收工资确认单,表示对工资计算无异议。否则到时员工仍可主张加班费。
5、企业无规章制度 风险等级:★★★
包括企业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或制订程序有缺陷的情况。缺少规章制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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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企业针对员工的管理行为无所依据。比如,企业将无法解雇一个三天两头不来上班的员工,而他仍可要求支付工资。
6、非全日制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风险等级:★★★
非全日制用工虽然从法律上说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可能会主张事实劳动关系,进而要求双倍支付工资,补足最低工资,办理社保。 7、与非正规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关系 风险等级:★★★ 一旦有争议,派遣用工就可能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从而要承担赔偿责任。 8、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 风险等级:★★
竞业限制必须书面协议写明,且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离职后按月支付,提前支付基本等于白送了。
9、特殊工时制度未经审批 风险等级:★★
对每天工作可能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可能超过四十小时,但综合来看时间又并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种,企业应采取计件工资制,或者向劳动部门申请采用特殊工时制度,否则员工到时可主张加班费。
10、将劳务关系变成劳动关系 风险等级:★★
使用劳务人员时,要注意签订劳务合同或承揽、承包合同,否则将可能造成事实劳动关系。
11、高薪代替社保 风险等级:★★
缴纳社保是法定要求,当事人之间不能以约定排除。所以就算员工同意多拿点工资而不交社保,最后员工仍可主张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社保,多给的工资就算白费了。 12、培训无费用凭证或报销凭证 风险等级:★★
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之后,仍应保留培训费用的凭证,或者员工报销培训费用的凭证,否则到时将难以主张违约金。 13、不办理社保
中小企业不办理社保仍是普遍现象,劳动部门主动监察也不是很有力。但员工一旦起诉要求补交,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必败。届时企业将补交社保,并承担滞纳金,一般不会罚款,除非情况严重或经责令改正仍不服从。 14、辞职扣留档案 风险等级:★★
劳动者有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企业扣留员工档案于事无补,并可能引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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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企业劳动法律风险及防控
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重点体现在劳动管理和劳动保障上,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企业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相关程序,就可以大幅度减少劳动纠纷从而成功避免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风险点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企业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侵权的经营者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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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合理的调查费用
总之,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查验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和保密竞业协议,防止连带责任发生。
风险点三: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不得由一方强制约定。(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四)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外约定试用期,或者对劳动者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六)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七)试用期不得单方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规定,超过规定的试用期时间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的试用期以外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无效,用人单位就不能利用试用期来保护劳动权益。
针对上述试用期存在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方面加以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1)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
按照劳办发[1995]1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企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间界限,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便丧失了利用试用期保护劳动权益的权利。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不应出资培训
按照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就明确地告诉企业,若企业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一旦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不能得到退还,企业将会权益受损。 (3)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宜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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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抵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底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4)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精神病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办力字[19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和劳办发[1994]21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患精神病,在试用期内发现,因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试用期,应当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提前3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点四:未订立培训协议或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抵御因对员工实施培训带来的风险,有效保护劳动权益,应从以下两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出资培训应签订培训协议
通过培训协议这种合同方式确定企业与所培训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约束员工的行为,培训协议中要对培训结束后员工的服务期和员工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责任做出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一定要具体,以此有效地防范出资培训员工恶意跳槽,损害企业劳动权益的风险。 企业财务上应加强培训费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培训档案,以便为日后的诉讼保全证据,提供证据支持。
(1)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二)从政策层面保障培训员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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