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穗关监发〔2009〕136号)

2019-01-27 15:50

附件

广州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结合广州海关关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广州海关辖区内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广州海关辖区内的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免税商店和旅客通关类监管场所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监管通关处是本关区监管场所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关区监管场所设立及相关业务的审批、指导、监督工作。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是其所在地监管场所的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负责监管场所设立及相关业务的现场办理、监管场所监督管理等工作,主管海关应指定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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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辖区监管场所设立及相关业务的具体经办,主管海关的监管科室负责所在驻点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一节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监管场所设立申请、审批操作流程:企业递交申请—主管海关核对资料—直属海关受理申请—直属海关实地验核—直属海关审批—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资料存档。

第六条 企业向海关提出监管场所设立申请时,主管海关收取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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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主管海关经办人员收取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核对原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加盖主管海关验讫章;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的,将材料退回企业。

第八条 主管海关核对有关材料无误后,向企业签发《广州海关监管场所设立申请材料收取回执》(见附件1),并在3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至监管通关处,报送材料需随附《监管场所业务审批表》(见附件2)和企业申请材料。

第九条 监管通关处受理有关材料后,依据海关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企业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具备相关资格的,受理该监管场所设立申请,向企业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签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企业制发相应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三)对补正后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向企业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监管通关处组织人员对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进行审查,验核申请企业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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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第十一条 审查完毕,监管通关处将《监管场所业务审批表》呈报主管关领导审批,并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监管通关处应自主管海关收取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做好相关审批资料的归档;

(二)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监管通关处应自主管海关收取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做好相关审批资料的归档。

第十二条 有关监管场所设立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原则上由监管通关处转交主管海关发送给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经行政许可同意申请的,海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发放《批准设立决定书》。主管海关根据企业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类别一次性告知企业监管场所设置标准,并向企业发放《广州海关监管场所信息化建设技术指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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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第十四条 在监管场所规划和建设期间,监管通关处、技术处和主管海关应不定期查看监管场所建设情况,对场所建设进行指导。

第二节 验收与注册

第十五条 监管场所验收、注册操作流程:企业申请验收—主管海关审核资料—主管海关预验收—主管海关报请直属海关验收—直属海关实地验收—直属海关制发注册登记证书—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企业向海关提出监管场所验收申请时,主管海关审核监管场所验收期限(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海关申请验收),并收取以下书面材料:

(一)监管场所验收申请报告;

(二)《广州海关监管场所验收评审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验收评审表》)和《广州海关技术设施验收评审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技术设施验收评审表》);

(三)竣工并完成相关建筑验收后确立的场所平面图和建设设计图;

(四)相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卡口、视频监控设备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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