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州海关监管场所设立申请材料收取回执
今收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递交的监管场所设立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如存放液/气体化工
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 其他
盖章*
年 月 日
*此处印章为收讫章,不得使用部门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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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监管场所业务审批表
兹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申请办理有关监管场所业务,申请材料附后。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事项:注册申请 延续申请 验收申请 注销申请 变更申请 延期验收申请 申请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 监管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 随附资料 我关(办)已经收取该企业的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要主管海关意见求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对,拟_________(同意/不同意)其办理所申请的业务。 经办人员: 科领导: 关领导: 年 月 日 盖章 关领导批示 监管通关处意见 审批代码: 经办人员: 科领导: 处领导: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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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领导: 年 月 日 附件3
广州海关监管场所信息化建设技术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海关监管场所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操作规程》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海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应于广州海关陆运车检场、海运码头等监管场所的主管部门(经营单位),建设供海关控制和使用的信息网络、电子卡口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其它监管场所的信息化建设可参照本指引进行。
第三条 监管场所主管部门(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订技术建设方案,其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 技术方案报经广州海关监管通关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技术处审核认可后由监管场所主管部门(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息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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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管场所主管部门(经营单位)必须建设海关专用的计算机房、设备间,以及建设从机房、设备间引出的供海关人员使用的、独立于其他非海关单位的综合布线,并做好防雷工作。
第一节 机房建设
第六条 机房、设备间围护结构的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其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消防喷头等应协调布置, 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机房、设备间应当提供制冷设备。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且配有备份制冷设备。制冷设备需要安装消防联动装置,在出现火警后,30秒内自动切断制冷设备电源输入。
第八条 机房、设备间应当提供静电防护。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应为1.0×105~1.0×109Ω。
(一)机房、设备间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且应具有相应的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二)没有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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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三)静电接地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以保证可靠连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2。
第九条 机房应当配备洁净气体灭火系统,其灭火剂及设施应采用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各种气体灭火剂的设计及安装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同时还必须配备以下装置:
(一)设置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探测器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内的风门、风阀,停止空调机、UPS,切断非消防电源;
(二)机房内应设置警笛,机房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机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保护装置防止误操作;
(三)机房、设备间内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的要求,设置手提灭火器。
第十条 机房、设备间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当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以及下列要求执行:
(一)根据机房的规模和等级,采用专用电力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其动力系统电源与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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