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6.10 - 图文

2019-01-27 16:23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送审稿 )

温 州 市 规 划 局 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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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城市用地............................................2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建筑控制...........................................13 城市景观...........................................26 城市绿地...........................................27 城市道路...........................................28 主要市政公用设施...................................33 城市防灾及其他.....................................36 附则...............................................38 名词用语解释.......................................39 计算规则...........................................41 温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47 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温州市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实现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2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温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规划技术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所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四条 城市用地与建设用地分类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参照《表一 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执行。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兼容规定

一、本市各类建设用地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项目用地进行的周边环境影响及外部基础设施条件综合评估结果,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及超出《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及文、教、卫、体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控制用地,如遵照《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设兼容性项目(各类设施按照国家各相关规范的规定允许设置的附属项目除外),必须采用占补平衡的原则,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的各类专项规划中予以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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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R11 R1 R12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独立占地、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独门独户等独立、联排式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R13 R14 R21 R R2 R22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多、中、高层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R23 R24 R31 R32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低、多层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R3 地,含上层为住宅底层为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R33 R34 C1 C C2 道路用地 绿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小巷、小胡同及配建的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的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C21 商业用地 物资的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单独设置的仓库计入仓储用地),各类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等机构的商务办公建筑用地

4 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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