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四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米)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低层骑楼 2 3 5 低、多层 3 — 5 5 — 8 8 — 10 高层 8 12 15 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离(米) (按较宽道路控制) 低、多层 3 — 5 5— 8 10 — 12 高层 10 15 20 12 — 20 (含) >20 — 40 (含) >40 1、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条件另行确定;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有瞬间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设主要出入口的沿街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设计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当建筑上部悬挑形成大体量时(外挑立面面积占建筑整体立面面积的1/10以上),应以外挑外沿计算退让距离;
4、允许阳台、雨棚、台阶、井道和建筑上部悬挑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
5、在旧城区,执行本款上述各项规定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三、沿城市高架道路的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五 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最小距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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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最小距离
类别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匝道和高架轻轨边线的距离(米)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其它建筑(交通站场除外) 低、多层 15 10 20 高层 20 15 20 高架 匝道 轻轨 低、多层 25 15 40 高层 30 20 40 注:本条不适用于已建建筑与新建高架、匝道和轻轨之间的间距控制,在房屋密集地区建高架道
路、匝道和轻轨,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0米,并宜设隔音板。进行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时,确因交通和城市景观等特殊需要,可按相关规范确定建筑物离高架、匝道和轻轨的距离。
四、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建筑物后退现状及规划高速公路红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50米;国道、省道、县道过境段兼有城市道路的属性,建筑后退距离应分别参照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要求后退;郊区段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中城市建设未达地区,建筑后退国道、省道、县道、乡村公路的要求按照第六章第十八条控制。
五、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现状及规划走廊宽度范围内,不得规划布置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走廊宽度按照《表六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表》的规定执行。
表六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表
线路电压等级(kV) 500 330 220 高压走廊宽度(m) 60-70 35-45 30-40 线路电压等级(kV) 66、110 35 高压走廊宽度(m) 15-25 12-20 21
1、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架空电力走廊宽度下限值的1/2;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是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不小于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布置各类建筑;
3、沿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与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六、其它涉及城市水系蓝线、城市基础设施黄线、城市文物古迹紫线和城市绿线范围的建筑后退距离,应分别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七、除特殊要求外,围墙边线后退30米(含30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米,后退30米以下级道路不得少于0.5米。
1、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
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可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耕地时,围墙边线后退地界不少于1米,今后如相邻土地征用,围墙可重新按征地界线建设;
2、医院、学校、幼托等人流、车流集中的建筑基地主要出入口必须留出一定面积的集散广场,广场面积不应小于用地面积的2.5%;
3、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应少于2米,后退其它等级道路不宜少于1米。
八、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站场及铁路附属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速铁路两侧民用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50米,工业与仓储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铁路干线两侧民用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工业与仓储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民用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15米,工业与仓储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设计高度不得大于3米;
5、铁路两侧50米范围内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房(设施)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建筑物,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
九、建筑退离用地红线: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进行规划设计,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1、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照《表七 居住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表八 非居住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规定表》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2、界外是现状建筑或已批准实施项目的,除须符合本款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第七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3、宿舍、老人公寓、托儿所和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的离界距离参照居住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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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居住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建筑 类别 离界 正向离界(倍数) 侧向离界(倍数) 正向离界(倍数) 最小距离(米) W≤18米 ≥3米 0.2H ≥6 0.2H ≥7.5 0.15H ≥9 0.4H ≥6 0.35H ≥10.5 0.30H ≥12 0.25H W>18米 0.3H ≥4.5米 0.30H ≥7.5 0.25H ≥10.5 0.20H ≥13.5 0.5H ≥6 0.45H ≥12 0.40H ≥15 0.35H ≥21.5 最小距离(米) 北(西)南(东)方向 0.55H ≥7.5 0.50H ≥12 0.45H 0.40H ≥24.5 0.50H ≥6 0.45H ≥10.5 0.40H ≥15 0.35H ≥22 方向 0.5H ≥6 0.40H ≥10.5 0.35H 0.30H ≥19 0.45H ≥6 0.35H ≥9 0.30H ≥12 0.25H ≥16.5 侧向离界(倍数) 最小距离(米) W≤18米 ≥3米 0.2H ≥6 0.2H ≥7.5 0.15H ≥9 0.4H ≥6 0.35H ≥10.5 0.30H ≥12 0.25H ≥16.5 W>18米 0.3H ≥4.5米 0.30H ≥7.5 0.25H ≥10.5 0.20H ≥13.5 0.5H ≥6 0.45H ≥12 0.40H ≥15 0.35H ≥21.5 23 L≤32米 L>32米 最小距离(米) 距离 北(西)南(东) 建筑朝向 低、多层 南北朝向 7-11层 12-18层 19-30层 低、多 东西朝向 层 7-11层 12-18层 19-30层 方向 0.5H ≥6 0.45H ≥12 0.40H ≥15 0.35H 0.45H ≥6 0.40H ≥9 0.35H 0.30H ≥19 方向 0.5H ≥6 0.35H ≥10.5 0.30H ≥12 0.25H 0.45H ≥6 0.30H ≥7.5 0.25H 0.20H ≥16.5 ≥13.5 ≥21.5 ≥16.5 ≥13.5 ≥10.5 ≥13.5 ≥16.5 注:L——建筑面宽、W——建筑进深、H——建筑高度
表八 非居住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建筑 类别 离界 正向离界(倍数) 侧向离界(倍数) 最小距离(米) W≤18米 ≥3 0.15H ≥6 0.125H ≥7.5 0.1H ≥12.5 0.25H ≥4.5 0.15H ≥6 0.125H ≥7.5 0.1H ≥12.5 W>18米 0.25H ≥3 0.30H ≥7.5 0.20H ≥15 0.15H ≥20 0.5H ≥6 0.4H ≥12 0.35H ≥20 0.3H ≥35 正向离界(倍数) 最小距离(米) 北(西)南(东)方向 0.55H ≥7.5 0.45H 0.4H ≥22.5 ≥40 0.45H ≥6 0.4H ≥12 0.35H ≥20 0.3H ≥35 方向 0.35H ≥6 0.2H 0.15H ≥10 ≥15 0.3H ≥6 0.2H ≥7.5 0.18H ≥10 0.15H ≥18 侧向离界(倍数) 最小距离(米) W≤18米 ≥3 0.15H ≥6 0.125H ≥7.5 0.1H ≥12.5 0.25H ≥4.5 0.15H ≥6 0.125H ≥7.5 0.1H ≥12.5 W>18米 0.25H ≥3 0.30H ≥7.5 0.20H ≥15 0.15H ≥20 0.5H ≥6 0.4H ≥12 0.35H ≥20 0.3H ≥35 24 L≤32米 L>32米 距离 最小距离(米) 北(西)南(东) 建筑朝向 低、多层 南北朝向 ≤50米高层 >50米高层 >100米高层 低、多 东西朝向 层 ≤50米高层 >50米高层 超高层 方向 0.5H ≥6 0.4H ≥12 0.35H ≥20 0.3H ≥35 0.4H ≥6 0.30H ≥10 0.20H ≥15 ≥20 方向 0.35H ≥6 0.2H ≥7.5 0.15H ≥10 0.125H ≥15 0.3H ≥4.5 0.2H ≥7.5 0.15H ≥10 ≥15 ≥13.5 ≥7.5 0.35H 0.125H 0.15H 0.125H 注:W>18米的东西朝向建筑其南向离界可采用W≤18米的东西朝向建筑的侧向离界标准。
4、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照《表七》、《表八》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5、当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小区内部道路时,边界按征地界线计算;
6、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最小值为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的规划设计不得超过基地界限;相邻建筑地下室连接通道的设计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
7、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时,连接处可不按《表七》、《表八》控制离界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