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6.10 - 图文(7)

2019-01-27 16:23

4、在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沿城市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右出方式。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实需要与主干道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六、道路净高设计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2、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2.5米; 3、消防通道净高不应小于4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桥梁的设计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1、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2、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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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交通设施 一、停车场(库)

1、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设计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宜超过2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2、停车配建指标

住宅和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按《表十一 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表十二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执行,其余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划》执行。

表十一 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

项 目 机关行政办公楼 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及高层办公楼 普通办公楼 ≥5000㎡的商业建筑 1000-5000㎡的商业建筑 ≥3000㎡的超市 1000-3000㎡的超市 <1000㎡商业建筑 肉菜、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1000㎡的餐馆、酒店、茶楼 200-1000㎡的餐馆、酒店、茶楼 机动车泊位(停车位/百平方米) 旧城区 2.0 1.2 1.0 1.5 0.8 1.5 1.0 0.3 1.0 1.0 2.0 1.8 新区 2.5 2.0 1.5 2.0 1.0 2.0 1.2 0.6 1.2 1.5 3.0 2.0 非机动车 (停车位/户) 3.0 2.0 4.0 10.0 7.0 12.0 6.5 3.0 10.0 8.0 5.0 5.0 表十二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

项 目 平均每户(套)建筑面积≥200㎡或别墅 120㎡≤平均每户(套)建筑面积<200㎡ 100㎡<平均每户(套)建筑面积<120㎡ 80㎡<平均每户(套)建筑面积<100㎡ 平均每户(套)建筑面积<80㎡ 机动车泊位(停车位/户) 旧城区 1.2 1.0 0.8 0.6 0.2 新区 2.0 1.5 1.2 0.8 0.4 非机动车 (停车位/户) 31 / 1.5 1.5 2.0 3.0 二、公共交通

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线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设计除了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有关规定之外,宜参照下列要求:

1、市区公共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600米。根据城市用地及路网布局,部分路段间距可放宽至400~800米;

2、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50-90米为宜,并应设置在立交桥坡道以外的路段上,在立交桥匝道出入口段不得设置公共(汽)电车停靠站;

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

通车站;

4、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次干路以上道路应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40米,过渡段长度不小于5~10米。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时,公交港湾长度为主干路上交叉口渠化的进出口道渠化展宽长度再向后延伸30米,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干路可不设港湾式停靠站。

三、公共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设置除了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1.0公里至1.5公里的服务半径设置; 2、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十三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的规定;

表十三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级 别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用地面积(公顷) 一 61-150 0.25-0.30 二 16-60 0.16-0.20 三 ≤15 0.10-0.14 32 3、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4、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5、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160~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高速公路不少于五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第七章 主要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九条 城市管线

一、地下管线的位置应与城市规划道路、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地上的杆塔和线路还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

二、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三、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敷设,走向要顺直。管线与管线、铁路、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是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规范采取安全加固、保护措施。

四、各种地下管线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0.75米。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与城市道路中心线平行埋设的其他地下管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0.8米。

五、管线综合

1、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本市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成片建设地区,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六、管线埋设一般原则

1、在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雨水管、污水管和电力电缆; (2)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燃气管、给水管和信息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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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2、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1)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2)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3)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3、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管道。

4、 交叉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广电)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5、管径在1000毫米以上的城市源水管和主供水干管不沿道路系统进行埋设时,应在管线两侧各预留15米的作为专用市政设施保护廊道。

第二十条 给水

一、本市城市给水规划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水源地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外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两侧陆域各200米。准保护区范围按照保证取水口水质的要求划定。

三、地面沉降的地区应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的开采。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严禁设计布置厕所、粪坑、垃圾场以及其他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 排水

一、本市城市排水规划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排水口设置不得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水质,同时应该考虑对下游城市取水口水质的影响。

三、污水处理厂应选址于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同时根据规模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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