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复审应知应会访谈部分答案(2)

2019-01-27 17:12

明确表示可以代表另一方,则让该方书面签署:“本人已征得丈夫(妻子)同意并代为签字,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有本人承担。”

4、医院制定知情同意签字制度,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医务人员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或其代理人,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科(院总值班),由医务科(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或者代理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住院患者体现在《入院谈话记录》中。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患者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

7、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提出异议,以致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向患者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必要时用《住院期间谈话记录》将上述情况固定。

8、如果患者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或委托人在告知书上签署意见。

9、手术、麻醉前一天必须严格按要求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隋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意见。 11、我院实行住院患者三谈话,分别为入院谈话、住院期间谈话、出院谈话,其中入院谈话为每位患者必须进行的常规谈话,要求入院8小时完成。住院期间谈话要求在病情发生变化或者对患者进行告知等情况时进行,出院谈话如有出院带药或者要求复查等医嘱时必须进行。入院、住院期间、出院谈话记录在电子病历系统中均有统一的版本。

12、所有知情同意书均放置在电子病历系统中的“医疗告知文书”栏和“其他文书”栏里,全院医师均应当使用电子病历系统中的格式文本签署,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文本或者印制式手填版。

13、每位住院患者在签署《入院谈话记录》时必须同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关于代签手术同意书的条款必须由患者专款签署。

14、手术同意书实行患者本人和近亲属双签模式,除了为患者利益实施的保护性医疗行为外,所有择期手术要求对患者本人和近亲属(授权委托书指定的近亲属必须到场)一起谈话,共同签署。

15、患者病情危重或者意识不清无法签署各种知情同意书时,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含手术同意书在内的所有知情同意书,但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说明并让患者近亲属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16、所有知情同意书实行逢项必填制度,每缺一项即为不合格。医师实行电子打印和手写双签的模式。患者及其家属实行手写签名,书写原因无法手签的,由医师代签并由患者加盖大拇指手印(某某医师代某某签字)。时间栏实行手签,必须到时到分,医师签署时间应当与患者签署时间一致。

17、所有知情同意书,除了患者手写表明意愿或者做出说明外,医师应当尽量避免手写补充,如必须手写补充,则应当让患者在手写补充的内容下单独签字确认。

18、本制度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1995年制定的相关谈话、告知制度和2012年制定的关于规范知情同意书签署的规定均作废。

2.6.4.1回答:医院制定的保护患者隐私权的相关制度。

第五章 保护患者隐私权管理制度

为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护好患者的隐私,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

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医治患者要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 3、医院的服务理念要以“病人为中心”,尊重其人格权和隐私权。 4、医务人员要做到语言、仪表、举止文明,保护患者的隐私

5、非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医疗上的秘密,不可与其他不相关的人讨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 6、严禁医护人员对所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宣扬、威胁。不可外泄(除需向医务人员公开的)患者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等隐私。

7、医生因职业需要而获悉患者的病历和其他隐私负有不得泄露和公开的义务。为患者保守秘密,不在公众场所讨论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疾病或治疗等问题。

8、与医疗不具有直接的联系,医院的其他医师或其他人员(如医院的见习生等)需经过患者或其家属明示同意后方可了解与患者疾病有关的隐私。

9、保护好患者的隐私部位,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患者隐私部位的暴露。男性工作人员在对女性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家属及其他人员回避。

10、医院做人流手术,妇科检查治疗等,医务人员在未事先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严禁见习医生介入,否则视为严重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11、对于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临床检验结果,化验单应交给患者本人,本人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来取化验单的,应交给其授权人,其他无关人员不能查阅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

12、病人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除因医生诊疗、会诊、讨论等活动需要外,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记录、复印等。

13、手术科室从安置患者体位开始到手术结束,自始至终都应做好隐私部位的遮挡,手术期间不谈论病人的隐私。

14、未经患者允许,不允许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能丢失。

15、归档病历,应该按照归档病历的要求保管,只有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人才能复印病历,未经患者许可、授权,其他人员不能复印,复印时应该要求患者出示身份证或授权人身份证。

16、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本人,体检总表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17、本管理规定从2015年8月1日开始实施生效。 附1侵犯病人隐私的十种常见形式:

(一)医生询问病情隐私时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 (二)化验单公开造成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

(三)涉及隐私的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造成隐私暴露; (四)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患者疾病隐私;

(五)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 (六)少数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位; (七)少数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八)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九)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十)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附2 就医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3、《护士条例》第18条规定:护士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24条第四款规定:为病人保守医密,不准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 2.4.4.1回答:转诊、转科交接制度与流程 转诊、转科制度 如下: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可转院诊治,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有条件的可以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

2、患者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主管医师写好病历摘要和申请转院证明,科主任审批签字,征得家属及单位同意,报医务科批准。但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瘫痪病人不得转入外省市治疗。 3、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脱离危险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并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

4、患者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主管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部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危重病人转出需派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并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晴况。转入科应写转科接收记录,并通知入院处。

5、经科间会诊同意转科,但确属病床紧张暂无法转入时,双方均应负责病人的治疗,不得贻误病情

病人转科、转院工作流程

经管医师向科主任提出会诊申请 科主任同意会诊后经管医师填写会诊申请单 专科会诊 专科会诊同意转科治疗 科室报告医教科组织全院会诊 经管医师开出转科医嘱 会诊讨论需转院,科室详细记录讨论意见 科室写好转科记录,护理做好转科准备 告知病人或家属 转入科室继续治疗 病人或家属要求在原科室继续治疗(签字) 经管医师写好病历摘要,科主任签名 病人或家属不同意转院(签字) 病人或家属同意转院(签字) 专科诊治有困难 疑难病例或科室不具备诊治条件的病人 在原科室继续治疗 转院 病人或家属要求出院(签字) 办理出院手续 2.6.5.1回答:医院制定的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等文件 第三章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获得适宜诊疗的权利

1、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2、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

4、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内容,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向患者本人说明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5、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患者本人及家属同意和签字,除抢救患者生命紧急情况外,医务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

6、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相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二、拒绝诊疗的权利

7、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8、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三、要求保密的权利

9、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

10、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11、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12、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科室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有权审查其支付的清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13、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 14、医院要列出高危的、易出问题的或其它有创伤操作和治疗的目录,对这些操作和治疗必须取得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必须确保病人知情同意的程序是一致的。 15、本重订制度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2,7,4,1回答:纠纷防范及处理

第一章 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和依法处置纠纷,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岳阳市重大医疗纠纷处置规定》、《岳阳市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现行的《医疗风险差错、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特重新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产生原因、责任在认识上存在分歧而引发的纠纷;

第三条 医院成立医疗纠分防范与处理领导小组。医务科负责全院医疗纠纷的防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司法鉴定和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工作。医患关系办负责全院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和具体处理工作。

第四条 医院坚持防范为主的原则,采取一切积极措施,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纠纷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防范

第五条 医务科应切实做好有关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全员“三基”知识的学习培训。医院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员工的执业道德教育培训;

第六条 各行政职能科室要加强医院内部质量安全检查,尤其是医疗核心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医院持续加强对医疗行为证据调取和保存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投入,急救车、急诊科和手术室配置摄像设备,医疗过程全程摄像并保存。全体医护人员应当熟练用办公室的语言录像谈话系统,针对有纠纷隐患病人的谈话,医生应报科主任,科主任应报告医患关系办将该谈话信息单独保存。医患关系办应当以科室分类,将需单独保存的信息至少保存2年;

第八条 非工作日新入院C、D型病例或者出院病人,必须有科主任、责任主治医师或副主任以上医师亲自查房,提出诊治意见。非工作日有新入危重病人或科内患者病情变化时,科主任必须随叫随到,科主任外出时,应与责任主治医师做好衔接,责主应随叫随到;

第九条 各临床科室每两月举行一次医疗质量讲评会,由医务科或质控科督查。

医院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院临床、医疗科主任例会,由医务科负责召开,例会以提高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流程为中心;

医院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院投诉定责到科、定责到人讨论分析会,规范投诉接待处理,坚持投诉“零容忍”制度。

医院每年召开一次医疗纠纷定责到人讨论分析会,对医疗纠纷的责任医师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医院持续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能的培训工作,鼓励科室开展医患沟通座谈会,听取患者对各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加以整改;

第十一条 科室必须保证各种抢救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每台抢救设备均责任到人,科室必须将责任人标示在设备上,责任人应定时检查设备,对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负责。

第十二条 从维护全局出发,各科室、各部门之间必须相互配合,严禁在患者面前诽谤他人、他科、他院,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全体医护人员应当按照而我院《医疗告知文书规范签署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签署好各种告知文书。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出现的医疗纠纷苗头,科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或者报告医务科举行院内会诊,科主任应亲自接待患者或家属,科内和院内其他科室医护人员不得随意接受咨询、解释病情。科主任应当尽量将纠纷控制在科室层面解决,科主任应按规定向医务科、医患关系办报告并要求科内医师在《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登记本》上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科室和医师应加强对下列纠纷高危患者的关注和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发生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发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发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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