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复审应知应会访谈部分答案(3)

2019-01-27 17:12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第三节 医疗纠纷的报告

第十六 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医护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汇报,科主任或护士长应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向医患关系办和医务科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办或医务科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值班院长或分管院长报告,同时派人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形成文字材料。

第十八条 医患关系办或医务科直接接待了医疗纠纷或投诉后,应当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给科主任或护士长。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紧急情况,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或医院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在场的医护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给医院保卫科,保卫科应该迅速派人控制现场,情况紧急时,在场医护人员也可直接报警。 第四节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主管院长负责制

医患关系办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工作,一般医疗纠纷由患方当事人、当事科室及医患关系办三方沟通协调,必要时有分管院长或值班院长出面与患方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科室主任是医疗纠纷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本科室的所有医疗纠纷科主任必须到场参加处理,若以调解方式结束,协议上应当获得科主任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当事医护人员或医疗纠纷接待、处理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维权、复印病历、申请尸体解剖、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权利。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严禁停尸闹事,打砸医院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患关系办或医务科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重大复杂纠纷应当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讨论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医患关系办或医务科协同科主任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通报院内讨论意见过后,如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引导患方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必须到医患关系办进行,双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1、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和纠纷级别处置要求开展工作。

2、医患关系办及医务科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组织专家讨论,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认真接待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3、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要妥善保管与病情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必要时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例资料。

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申请尸检。

5、出现群体性事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报警,保卫科应及时派人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警方赶到后,医患关系办和医务科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保卫科及时向警方提供有关违法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6、医患关系办、医务科、保卫科应配合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媒体介入,医院实行统一的媒体接待工作,由宣传办核实、登记媒体工作者身份,由主管院长、分管院长或医务科主任接受采访。未经医院同意,任何医院职工均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向网络发布任何有关医疗纠纷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宣传办负责医疗纠纷网络舆情应对,发现网络上有质疑时,2小时内必须用图文、视频等资料还原事实真相。

第五节 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医院集中集体讨论定责,根据当事医护人员的责任轻重,给予当事人罚款、限制手术权限、限制处方权限、调离岗位、降职降级等处理。 第三十条 本预案从2013年12月1日实施。

3,1,2,1回答:医院制定的相关查对制度、核对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章 查对制度 1、临床科室

1.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1.2护士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八对一注意”:三查是指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八对是指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时间、用法、有效期;一注意是指注意用药后反应。

1.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1.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高危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1.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量、交叉配合试验结果、血液质量、有效期等,并与病历中原始血型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反应,保证安全。 2、手术室

2.1手术室接病人时,必须根据手术通知单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术前用药、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配血报告、药物过敏试验结果、影像学资料等,并核查腕带信息。

2.2手术护士、手术医师及麻醉人员手术前再次查对腕带信息及患者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式及用药。

2.3巡回护士术前核查无菌包消毒日期及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2.4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器械、巡回护士术前和缝合前须严格查对纱垫、纱布、缝针、器械数目,查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 2.5术中所用药品的安瓿必须保留至手术完毕。

3.1.3.1回答:对产妇、新生儿、手术、ICU、急诊、无名氏、意识不清、语音交流障碍、镇静期间患者身份识别制度规范 : 无法陈述自己的姓名,由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并确认其叙述信息与腕带记录信息相符。 第十七章 医师识别患者身份管理制度

1、医师在进行诊疗和操作前,至少同时使用2种识别患者的方法,禁止仅以床号作为唯一的识别依据。 2、住院患者均需挂床头卡和佩戴手腕带,并完善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项目的填写,以便确认患者身份。

3、医师每次在进行诊疗和操作前,至少应当根据床头卡或者手腕带上的姓名、年龄等2种以上项目确认患者身份。

4、确认身份时,要求医师亲自与患者本人沟通;患者本人沟通困难时,由陪同的亲属确认;患者本人沟通困难又无陪同的亲属在旁时,医师应当同时核对床头卡和手腕带。

5、对于三无病人,以“无名氏”建立床头卡,护士完善相关身份信息并为患者佩戴手腕带,医师每次进行诊疗和操作前,均以核对手腕带的信息作为确认患者身份的依据。

6、各科之间交接患者,转出科室的护士填写转科交接卡,随同患者及病历一起送往接收科室,以便对方确认患者身份。

7、本制度从2015年9月生效。

产科母婴身份识别制度

1、孕产妇入院后,主班护士确认姓名、住院号与电脑信息是否一致,如有偏差,及时通知住院收费处修改信息,确保与孕产妇身份证上名字一致。

2、主班护士为新入院孕产妇安排好床位后,填写一览表牌,责任护士负责填写床头卡及手腕带上各项内容,要求字迹清晰,填写完整、正确。填写好的手腕由第二人再次核对无误后为孕产妇佩戴。

3、孕妇临产需转产房待产时,应有专人护送。病房护士与产房助产士共同交接病历及孕妇一般情况、特殊的治疗及护理,并认真核对手腕带的内容。

4、孕产妇入手术室前,责任护士携带病例到床头与手术室护士共同核对病历内容,重点查对床号、姓名、手术名称与部位、麻醉方式,及手腕带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在手术病人交接单上签名。手术室护士护送术后产妇回母婴室,责任护士应与其共同核对产妇病历及手腕带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上签名。

5、急诊或其他科室转入的孕产妇,由责任护士与急诊/他科室护士共同核对门诊/住院病历以及手腕带。孕产妇因病情需要转科时,由责任护士护送其到所转科室,携带病历本,与他科护士共同查对病例及手腕。 6、护士在为孕产妇进行任何护理、操作、处置前,除核对床头卡,询问孕产妇姓名,还要认真核对手腕带上内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7、新生儿身份证确认

(1)新生儿出生后,接产的助产士应立即填写手腕带,经第二人与病历、新生儿核对无误扣佩带。 (2)新生儿抱送入母婴同室时,责任护士应与助产士共同核对并交接婴儿的病历、姓名、床号、手腕带、手脚印、体重等,确认无误后在新生儿出生记录单上签名。

(3)责任护士在护理新生儿过程中发生手腕带损坏或丢失后应认真核对病历及新生儿后及时补充。 (4)在为新生儿进行任何处置护理前,执行者必须严格查对病历与医嘱内容、手腕带,确认无误方执行。 8、母婴出院时,责任护士核对出院证与病历、床头卡、产妇手腕带协助其取下:与产妇或家属共同核对婴儿手腕带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取下。并要新生儿家属在新生儿交接单签名。 3.2.1.1回答:开具医嘱的相关制度、规范;复核、澄清、执行医嘱的流程。 第一章 医嘱制度

1、医嘱是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凡用于住院患者的各类药品及一切检查、治疗、操作均应录入医嘱单。医嘱内容应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只包含一个内容,注明起始和停止时间(具体到分钟)。 2、下达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它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不具备注册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医嘱,并由带教医师审核后方可提交,医嘱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带教医师承担。

3、医师下达医嘱应认真负责,严禁未检查患者就开医嘱的草率行为。 4、医嘱种类

4.1长期医嘱:内容包括专科护理常规、护理级别、特别护理、特殊体位、病重、饮食、陪伴人员、药物使用、约束、隔离等,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医师注明停止时间后即失效。。 4.2临时医嘱: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内,应在短时间内执行,需要时立即执行。 4.3备用医嘱:根据病情需要分为长期备用医嘱(PRN)和临时备用医嘱(SOS)二种。

4.3.1长期备用医嘱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写在长期医嘱单内,须由医师注明停止时间后方为失效。护士执行后,应在临时医嘱单上记录相应内容、执行时间,并签名。

4.3.2临时备用医嘱仅在医师开出12小时内有效,写在临时医嘱单内,过期尚未执行则失效。 4.4出院医嘱:病人出院时必须开出院医嘱,包括出院带药。

5、住院病人的所有医嘱都要录入住院电子病历固定的记录单中,如医嘱单、麻醉记录单。医嘱单包括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门(急)诊病人的所有医嘱要录入在门(急)诊病历电子病历系统,同时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6、新人院病人、转科、手术后病人的医嘱应在病人到达病房后1小时内开出,急诊病人、危重病人一般要求在半小时内开出。每日查房后医嘱要求在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病情变化可以随时开具医嘱。 7、医嘱原则上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入院病人的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先后顺序要符合要求。下达医嘱的时间要精确到分。

8、药物医嘱需写明药物的通用名称、用量、用法、数量。静脉输液应分组列出配方、使用顺序、输液速度以及用药途径。

9、医师录入医嘱后应复查一遍,确认无错误、遗漏、重复后方可提交,再由护士执行。开出需紧急执行的医嘱时必须向当班护士做特别交待。医嘱要按时执行。

10、医师开具医嘱后,由护士逐项核对、执行并注明执行时间。

11、护士对有疑问或模糊不清的医嘱,不得盲目执行,必须按如下流程执行或澄清:首先向开出医嘱医生查询确认,如仍有疑问或模糊不清的应向科室负责人及护士长报告,直至确认无疑后执行。对存在明显违反诊疗常规的错误医嘱,护士有责任及时通知医生进行更改。因故不能执行医嘱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师并处理。

12、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两班护士之间要口头交代清楚,并在护士交班本上注明。

13、只有在抢救、手术等紧急情况下医生可以下达口头医嘱。平诊情况不允许使用口头医嘱。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要确定患者姓名、医嘱内容并复述医嘱内容,经开医嘱医生确认及双人核查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后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名。在抢救或手术结束后6小时内由下达口头医嘱的医生补开医嘱内容。 14、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 15、转科后、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转科前、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

16、如果临时医嘱开出后发现需要更改,护土未执行的情况下,医师可在电子病历中点“停止医嘱”,并确认。已经执行过的临时医嘱不能再取消,长期医嘱已生效但没有执行需要取消,则按照长期医嘱的停止进行操作。停长期医嘱应当注明停止时间。

17、更改医嘱,应先停止原医嘱再重开医嘱。由两种以上的药物组成的一组医嘱,如果需要停止或取消其中一种药物时,则需要停止或取消整组,然后重新开出医嘱。

18、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患者进行对症处理。如遇抢救危重患者而医师不在现场的紧急情况下,护士可以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或值班医师报告。

19、医嘱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错误,科室要进行登记、总结、分析,以便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0、本制度从2015年8月生效。 第二章 医嘱核对制度

1、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下一班查上一班,每天总对,包括电脑医嘱、各类执行卡,各种标识(饮食、护理就级别、过敏、隔离等)。各科设有医嘱查对登记本,每次查对后应在医嘱查对记录上及时记录日期、时间、姓名和查对结果。

2、医嘱递交后,由付班护士转抄,另一护士查对签名后交治疗护士和责任护士执行。

3、付班护士在转抄医嘱时,要认真审查医嘱,发现有疑问和错误医嘱时要及时与开医嘱医生商量、纠正,避免执行错误医嘱。如果发生争议,必须报告主任和护士长,主任和护士长认定后执行。 4、各项医嘱处理后,应有查对人签名。护士在执行各项医嘱前,必须经第二人查对后方可执行。 5、执行医嘱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三查:备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6、麻醉药品等特殊用药,开医嘱医生必须是具有资质的医生,否则不准执行,麻醉药使用后要保留安瓿备查,同时在毒、麻醉药品管理记录本上登记并签全名。

7、药物准备后,应有第2人核对,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执行。清点和使用药品时,要检查药品标签、批号和失效期,检查瓶盖及药瓶有无松动与裂痕,安瓿有无裂痕,药物有无变色与沉淀,任何一项不合标准,均不得使用。

8、输血前要经两人查对(查对输血成分、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溶血现象、血袋有无泄漏、输血量、供血者与受血者的姓名与血型、交差配血结果等),并在医嘱单、输血单上两人签名,输血过程中注意观察有无输血反应,血液输完后保留血袋(病房保存2小时后交输血科再保存24小时备查)。 9、过敏药物给药前,要询问患者有无过敏史、用药史,并查对皮试结果。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医嘱的澄清制度与流程

1、医嘱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

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2、模糊不清有疑问医嘱是指医嘱书写不清楚、医嘱书写有明显错误(包括学术语错误)、医嘱内容违反治疗常规、药物使用规则、医嘱内容与平常医嘱内容有较大差别、医嘱有其他错误或者疑问。

3、护士接医生下达的医嘱后,认真阅读及查对,对模糊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首先询问开医嘱者;如果开医嘱者不在或无法联系到则寻找其上级大夫,上级大夫不在的情况下联系值班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核实后重新下达并打印医嘱执行单,医嘱执行护士接医嘱执行单后,认真查对,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准确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4、医嘱执行后,应认真观察疗效与不良反应,必要时进行记录并及时与医生反馈。

5、如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对于模糊医嘱护士可立即联系在科室就近的任一医师,此医师有责任积极了解病情并临时给予相应的紧急处置,同时及时与患者的主管医师沟通,主管医师无法联系到时应寻找其上级医师或总住院,必要时直接汇报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抢救结束应做好相关的记录。在此过程中推诿、延误抢救者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和造成的后果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6、本制度从2015年8月生效。

第三章 医嘱执行制度与流程 一、医嘱执行制度

1、下达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它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

2、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临时医嘱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同时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3、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必要时护士有权向上级医师及护士长报告。在紧急抢救或手术中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4、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认真查对后,方可执行。

5、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6、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7、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进行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以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二、执行医嘱流程:

常规流程:阅读-查对-确认-打印医嘱执行单-执行(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疗效及不良反应观察 (1)医嘱处理护士接医生下达的医嘱后,认真阅读及查对。 (2)查对医嘱无质疑后确认医嘱。 (3)打印医嘱执行单

(4)医嘱处理护士按医嘱执行要求的缓急分配给护士执行。

(5)医嘱执行护士接医嘱执行单后,认真查对,严格按照医嘱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准确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6)医嘱执行后,应认真观察疗效与不良反应,必要时进行记录并及时与医生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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