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复审应知应会访谈部分答案(4)

2019-01-27 17:12

模糊医嘱的澄清流程

3.2.2.1 回答:使用口头医嘱的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 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一、口头医嘱制度

1、在非抢救情况下,护士不执行抢救医嘱及电话通知的医嘱,口头医嘱只有在抢救或手术中可以执行。 2、危重抢救过程中,医生下达口头医嘱后,护士需复诵一遍,得到医生确认后方可执行。并将口头医嘱内容及时登记在抢救用药记录本上。

3、在执行口头医嘱给药时,需请下达医嘱者再次核对药物名称,剂量及给药途径,以确保用药安全 4、抢救结束6小时内,医生应根据抢救用药记录补开所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在医嘱单上签名。保留用过的空安瓿,需经两人核对记录后方可弃去。

5、对擅自执行口头医嘱行为视为违规,一经发现将给予处理。

护士发现模糊医嘱 核实核实 与开医嘱者核对 不在 核实 上级医师核对 不在 值班医师核对 核实 医师重新下达医嘱 护士查对后执行 观察患者有无不良反应,必要时报告医生 二、口头医嘱执行流程

保留空安瓿,2人核对后丢弃

3.2.3.1回答:危急值报告制度及相关流程 第十三章 危急值报告制度

1、危急值的定义:“危急值”通常指某种检查结果出现时,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临床医师需要及时得到检查信息,迅速给予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这种有可能危及患者安全或生命的检查结果数值称为“危急值”。 2、检验科检出“危急值”后,应当立即检查室内质控是否在控,操作是否正确,仪器传输是否有误,确认标本采集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重新采集标本进行检测。确认危急值后,立即电话报告临床科室检验结果,并在《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中详细记录。放射科、超声、心电图等科室检查出的结果为“危急值”,在确认仪器设备正常,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复核后,立即电话报告临床科室,并在《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中详细记录。

3、危急值项目:检验科:血常规、血气分析、血糖、肾功能、电解质、心肌酶、凝血常规、血液细菌培养阳性等。心电图:心脏停博、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损伤、心室颤动、扑动、室性心动过速。放射科:颅内出血、大面积脑梗、脑疝、张力性气胸、主动脉夹层、消化道穿孔、绞榨性肠梗阻、颈椎骨折、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气管异物、肺挫裂伤、肺梗塞。超声科:内脏器官破裂、宫外孕破裂并腹腔内出血、大量心包积液并心包填塞、急性胆囊炎考虑胆囊化脓并急性穿孔、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动脉瘤。 4、临床科室医护人员接到有关“危急值”报告的电话,要求复述一遍结果后,认真记录报告时间、检查结果、报告者。护士在接受“危急值”电话时,除按要求记录外立即向主观医师或者值班医师汇报并要求接受汇报的医师签名确认。

5、医师接获“危急值”报告后,应根据该患者的病情,结合“危急值”的报告结果,对该患者的病情做进一步了解,对“危急值”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估,做出进一步抢救治疗措施(如药物、手术、会诊、转诊或转院等),必要时汇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报告结果、分析、处理情况,处理时间(记

患者紧急抢救或手术过程中 医生下达口头医嘱 护士复诵一遍 与医生共同核对药物 实施治疗护理 记录口头医嘱内容 医生补开医嘱(6小时内) 护士签名 录到时与分)。

6、主管医师应当对危急值进行追踪复查直至结果恢复正常。

7、医院对检验科危急值同时实行手机短信和电子病历内网方式报告。 3.5.1.1回答:特殊药品的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主管院长: 吴小桂 药剂科主任:涂和平 保卫科科长:谢利平

医务科主任:曾思先 护理部主任:张芙蓉 采购员: 李 柯 门诊药房负责人:钟映军 急诊药房负责人:钟映军

药库管理员:向前、洪群英 中心药房负责人:谢康平 中药房负责人:陈泳波

(一)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

(二)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四)分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岳阳市卫计委下达的计划采购、储存,保持合理库存。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及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存档备查,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二)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执业医师经医务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医务科批准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

(三)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并且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淡红色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处方书写完整,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五)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六)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九)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2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麻醉药品严格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十一)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实行严格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日日帐物相符并注意库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十三)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十四)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五)病区小药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双人双锁保管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十六)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交回医院。

(十七)医院麻醉和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十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三、其他

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医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麻精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一、为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成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专项检查小组。

二、每月度组织相关人员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纠正。

三、储存条件检查:专用设备、双人双锁、防盗设施等。

四、采购管理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是否合格,是否定点采购,是否保持合理库存。 五、药库验收、保管、发放管理检查: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验收记录”,做到分批验收、分批发放、帐物相符、批号相符,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报残损记录”等。

六、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查质量和效期,查帐物相符,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等。

七、门诊药房、急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专人专锁,专用处方书写,帐物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本”,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销毁记录表”等记录是否完整。 八、对过期、损坏、回收和销毁相关手续是否完善。 九、对病历管理规定和处方领用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按照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2、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从卫生行政部门、药监局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3、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4、专柜储存。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5、专用帐目管理。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6、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药监局申报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7、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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