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心城高层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用地类型 居住 公寓式 办公旅馆 2.0 1.8 1.8 商业 商住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西四路发展轴 庐山路公共服务带 东二路发展轴 西四路发展轴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1.2 1.0 1.0 2.2 2.0 2.0 5.0 3.0 4.0 2.5 4.0 2.5 5.0 4.0 4.0 1.5 3.0 1.2 2.5 1.2 2.5 30% 15% 30% 20% 60% 25% 35% 25% 庐山路公共服务带 25% 15% 25% 15% 50% 20% 30% 20% 东二路发展轴 25% 15% 25% 15% 50% 20% 30% 20% 第十四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建筑物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时计算建筑面积但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阁楼、地下、半地室面积,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10—30米绿化带。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庆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按照小学人均5地30平方米,中学人均35平方米入率为服务人口的15%。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
5
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
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 <0.6 0.6-1.0 1.0-1.5 1.5-2.0 >2.0
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5m??2 2.0m??2 2.5m??2 3.0m??2 3.5m??2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公式见附录C之C4
第十七条 单独建设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多层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高层不得小2000平方米。尚城市主次干路的多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小1000平方米。
大于最小基地面积小于1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完整地块统一平衡。
6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住宅建筑按照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已经建成住宅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82倍。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新区建设住宅建筑平行布臵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臵、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臵、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
第二十条 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
7
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臵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应不小于1.82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臵时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臵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臵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臵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第二十三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
8
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2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臵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臵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的侧间距,按GB5010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