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建筑的,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三十条 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 (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
(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界距离。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4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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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90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表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多、低层建筑 H<24 高层建筑 60>H≥24 高层建筑 H≥60
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 (2)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
主干路 L≥40 ≥20 ≥30 ≥40 次干路 30≥L≥25 ≥15 ≥20 ≥20 支路 20≥L≥25 ≥10 ≥15 ≥20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 (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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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的规定下,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建筑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用地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用地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0米的距离。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5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米) 电压等级 一般地区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 10KV 5 3.5 35KV 10 7.5 110KV 12 12 220KV 15 15 12
500KV
20 20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界定: 1、无电梯的住宅 不应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4、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
第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各,即H≤W+S,但不得小于表6的规定,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8。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的非居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五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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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沿路性质 最小层数
主干路 4 次干路 3 支路 2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 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按照东营市中心城整体城市设计“一带两轴”鼓励建设高层超高层建筑,次高区西二路、云门山路、东三路、经济开发区高度控制在70米内,其余地区高度控制在50米内,“一带两轴”范围内在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超高层建筑100以上建筑面积
第七章 建筑绿地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须满足表9对绿地率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次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20米的绿化带。生活性主次干道及商业密集区可不设绿化带,按绿化带或面积集中设臵街头绿地或小游园。
生活性干道及商业密集区与不将绿地建筑退线按表6执行,主次干道集中设臵街头,两侧绿地属城市公共绿地范畴不列入用地平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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