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PMS)
讲 议
2012年4月
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PMS)讲义
前 言
计划保养系统(Planned maintenance system 简称PMS)首先是从欧洲一些航运管理公司推行的。对船舶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船舶安全起到了良好的作用。PMS的实施体现了船舶管理水平,是船东的保养体系和船级社检验有机的结合。
船东对设备的控制已经包括甚至超过了船级社检验的要求,与船级社合作是必然的结果,将船级社的项目有针对性地建立联系,列入PMS系统中,减少了船舶在验的时间,也减少了验船师工作强度,争取了航行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80年代,我国上海远洋运输公司和上海海运集团在原维修管理的基础上,吸收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如挪威的TSAR系统,对船舶设备用插卡管理。随后对此系统进行扩展和研究,完成了“船舶维修保养系统(CWBT)”,真正建立了我国标准化的船舶保养体系。(在1996年,CWBT被采纳作为国家标准GB/T16558.1-16558.7-1996)。它的指导思想是:将设备的维修保养进行分级,按照月、季、半年、年、二年、四年、五年或六年等各周期间隔在日常工作中安排进行。在建立船舶维修保养体系时,首先将船舶设备系统分类,编码定义。然后将维修工作按照维修保养周期或重要程度进行分级。之后为船舶每一设备编制设备卡,卡上包括对该设备进行各级维修保养时的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维修保养周期的级别等内容。
国际船级社协会注意到船东保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实施效果,接受“以养代检”的方式,首先在70年代开始全球推行“轮机循环检验(CMS)”制度,将特别检验项目分解到周期内的各个年度进行。此项工作一是将对设备检验“化整为零”,及时发现设备的缺陷和隐患,二是将部分项目委托船上轮机长进行,大大节省了修船时间。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在1989年提出了PMS的检验模式。进一步地将检验和保养相结合,也将设备的技术状况判别权力下放到有资格的轮机长。中国船级社作为国际船级社协会正式成员,在1996年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中引入PMS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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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对机电设备检验要求
1. 建造后船舶保持船级的检验目的、种类和周期 1.1
检验的目的
检验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船级的有效性,一旦存在检验过期,则将会导致船级的自动暂停,甚至取消船级。 1.1.1 船级授予与保持
船体(包括)设备与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经审图和检验后,确认其符合CCS规范有关规定,CCS将授予入级符号与相应的附加标志,并签发入级证书。船东应进行维修保养,并按入级证书规定的条件进行营运。已授予CCS船级的船舶,按照规范进行建造后检验并符合规范要求时,船级继续有效,CCS将签署或换发新的入级证书。
当CCS有合理理由认为船舶未充分符合入级规范规定各类检验要求时,CCS可以对船舶进行不定期检验。不定期检验安排要求由CCS书面通知船东,船东应及时作出不定期检验安排,有义务支付相关费用。 1.1.2 船级暂停与取消 1.1.2.1船级暂停:
船舶超出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规定的限制,以及批准的其他附加条件进行营运,船级将被暂停,入级证书将失效。
船舶一旦发生任何可能使已授予的船级趋于失效的损坏、缺损、故障或搁浅,且未在合理的第一时间向CCS报告,或者在预期的修理开始之前未提交CCS同意,均可能导致船级暂停,并使入级证书失效。
如下情况之一,将导致船级暂停和入级证书失效,除非验船师为完成这些检验已登轮:
(1) 如CCS给出的船舶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未消除,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2) 如在年度检验时,到期或过期的循环检验项目未完成,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3) 如除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特别检验以外其他建造后检验,未在到期日完成,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4) 如任何损坏、缺损、故障或搁浅的修理未按规定完成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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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东未能安排不定期检验。
如下情况之一,将导致船级自动暂停和入级证书失效:
(1) 年度检验未在其周年到期日的后3个月内完成,除非船舶正在进行年度检验的完成检验;
(2) 中间检验未在5年特别检验周期内的第3个年度检验周年到期日的后3个月内完成,除非船舶正在进行中间检验的完成检验;
(3) 船舶未在CCS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特别检验,且未经CCS同意展期,除非在到期日之前船舶已开始进行特别检验的完成检验。
A. 在“例外情况”下,如验船师登轮按照下述规范围检验满意后,CCS可同意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特别检验展期:
① 年度检验;
② 对遗留项目/船级条件重新进行检查; ③ 特别检验的项目尽实际可能地进行;
④ 如果在船级展期的到期日之前,坞内检验已到期,则应由认可的水下检验公
司进行一次水下检验。如船舶的水下检验部分没有遗留项目/船级条件,且展期后的坞检到期日距上次坞检不超过36个月,则可不必进行水下检验。 B. 如船舶的入级证书预计在海上航行时将过期,且在证书到期之前船东已向CCS书面申请特别检验展期,并已对验船师在该轮即将挂靠的第一港口登轮进行实质性的安排,当CCS认为这种展期在技术上合理可行时,该轮的特别检验可以放宽至入级证书到期后抵达的第一港口。在“例外情况”下,如船舶的特别检验无法在第一港口完成,则可按照上述A,要求进行特别检验展期,但是,展期后的特别检验到期日自原特检到期日算起不得超过3个月。
如出现超出船东或CCS正常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的情况,船舶在港时无法及时完成到期检验项目,经船东申请,在满足下述条件下,CCS可同意船舶在保持船级情况下,直接航行到卸货港卸货,必要时,随后压载航行至将完成检验的港口:
① 检查船舶记录;
② 当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CCS无法在当前港口登轮时,CCS应能够在船
舶的第一个到达港,进行到期和/或过期的检验项目及遗留项目/船级条件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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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通过对该轮历史记录的了解及当前港口的检验,如现场验船师认为船舶状
况适合单航次航行至卸货港,以及必要时随后压载航行至修船港,并经CCS总部同意确认。当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CCS无法在当前港登轮时,船长应确认船舶状况满足前往最近的停靠港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船级已经自动暂停的船舶,如满足上述条件,船级可以恢复。 如果船舶在一年内发生2次或2年内发生3次被PSC滞留,且被给出严重缺陷,CCS可决定暂停船级。 1.1.2.2船级取消:
如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船级将被取消: ① 应船东的申请时;
② 当导致船级暂停的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间纠正时;
③ 如船舶因过期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或规范规定的其他建造后检验和/或过期的遗留项目/船级条件,而导致船级暂停连续达到6个月时;
④ 如船舶在尚未完成要求其在开航前处理的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时出海航行,船级将立即被取消; ⑤ 未按时交纳检验费;
⑥ 船舶的船体与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或发生其他情况,经确认已无法继续营运,如沉没、拆船。
如果船舶在1年内发生2次或2年内发生3次被PSC滞留,且被给出严重缺陷,CCS也可决定取消船级。 1.2
检验种类及间隔期
1.2.1 年度检验
所有船舶应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日期或上次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1.2.2 中间检验
所有船舶应进行中间检验。中间检验应在第2 次或第3 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除年度检验要求之外的项目,可在第2 次或第3 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
1.2.3 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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