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PMS)讲义
探测;
(2) 对于因结构原因,不能够直接进行锅炉内部检验的锅炉,可以采用1.2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予以替代。
1.2.6.4 锅炉检验项目:蒸汽锅炉外部检验包括:
(1) 锅炉的外部检验应每年结合船舶年度检验进行;
(2) 锅炉外部检验应包括安全和保护装置的试验,以及使用其释放机构的安全阀试验(手拉和自动);
(3) 确认锅炉底座、绝缘、附件、防撞防摇装置、管系、燃烧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释放机构等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 对于废气锅炉,在规定的船舶年度检验的时间范围内,安全阀应由轮机长在海上试验,并在航行日志中予以记录,以供现场验船师审查。
1.2.6.5 锅炉展期,在例外情况下,可允许锅炉内部检验到期后展期3个月进行。 1.2.6.6 锅炉展期检查项目:
(1) 锅炉外部检验;
(2) 锅炉安全阀进行检查和试验; (3) 锅炉保护装置操作试验;
(4) 审查上次锅炉检验以来的锅炉操作、维护、修理历史和给水化验等记录。 1.2.6.7 蒸汽管检验项目:
(1) 选择一定数量的主蒸汽管段,以及辅蒸汽管管段,予以拆开以便进行内部检查,并以1.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如试验结果未发现缺陷,其他管段可不作试验;
(2) 对于铜管和铜合金蒸汽管,应作2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
若认为不方便进行上述检验,经船东要求,上述部分或全部检验可考虑给予延长。 1.2.7 循环检验
应船东要求并经CCS 同意,机械装置( 包括电气设备) 特别检验的所有检查和试验项目,可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
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机械装置( 包括电气设备) 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尽实际可能在特别检验的周期内(5 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查。
循环检验每一项目的最长检查间隔期不应超过5 年,所有检查项目应象特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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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的状态那样提交检查,即在打开和清洁情况下提交检查。而对控制、报警和安全系统通常仅作动作试验或模拟试验。
根据船东要求,同意轮机长按CCS 授权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后,轮机长应将所检查的情况记载于检验报告上,并应在船舶抵达有CCS 验船师的第一个港口时,申请作确认检验,提交检验报告。
CCS 或船东根据循环检验系统的实施情况,可以终止循环检验系统,而采用特别检验。
1.2.8 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
按计划维护保养的机械和装置,CCS 可同意采用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作为替代轮机和电气的特别检验和循环检验,详见本讲义附录,条件是:
(1) 制订船上所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经CCS 认可; (2) 船上实施计划人员应遵守认可的维护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3) 维护保养计划记录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以确认处于有效状态。 当计划维护保养记录不能完全满足建造后的检验要求时,则实施的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将予取消,其后采用特别检验或循环检验的方式进行。 1.2.9 搁置和重新投入营运的有关检验 1.2.9.1 一般要求
(1) 搁置船舶,船东应事先通知CCS,如满足如下要求,可保持船级:
① 船东应制定船舶搁置维护方案,并经CCS 同意; ② 搁置开始时,应申请进行搁置检验;
③ 在搁置期间应进行搁置年度检验以代替正常的年度检验;
(2) 如搁置船舶具有经CCS 同意的搁置维护方案而船级期已满,只要能够完善地完成本款(1)①所述的搁置状态年度检验,则船级期可以延长至重新营运时。
(3) 如船级期在重新营运前,在重新营运以前应先进行完整的船级特别检验。可以接受在重新营运以前15 个月内曾经检验过的符合船级特别检验要求的项目。 1.2.9.2 搁置检验
(1) 对船舶在搁置阶段开始时所进行的检验,旨在确认船舶安全状况、保养措施、搁置位置和系泊布置是否符合CCS 已同意的搁置维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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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搁置检验完成并认为满意后,在入级证书上签署并注明船舶已处于搁置期。 1.2.9.3 搁置状态的年度检验
(1) 在船舶搁置期中,每年度所进行的检验以代替正常的年度船级检验,旨在确定船舶是否继续满足搁置维护方案。
(2) 搁置状态年度检验完成并满意后,在入级证书上签署。 1.2.9.4 重新营运的检验
(1) 船舶结束搁置期,重新投入营运之前,所进行的临时检验,旨在确认船舶的船体结构和设备、机械和电气设备处于符合CCS 规范的要求,其检验范围取决于船舶搁置期的长短和曾经接受检验的情况。
(2) 检验完成并满意后,在入级证书上签署并注明该船舶重新投入营运。如特别检验到期,则新的特别检验周期从检验完成的日期开始。 1.2.10 初次入级检验
1.2.10.1初次入级检验系指对申请入级的船舶,在第一次授予其CCS船级和颁发入级证书之前,所进行的符合性检查,以确认其文件、结构和设备的设计、配置和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等符合CCS入级规范、规则及CCS承认的其他技术要求。 1.2.10.2 现有船舶和不在CCS检验下的建造中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应按本章第14节有关规定进行。 1.2.11 临时检验
1.2.11.1 临时检验系指不属于各种定期检验的任何检验。按检验船舶的不同部分,该检验可以定义为船体、机械、电气和自动控制与遥控系统等临时检验。 1.2.11.2 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船东或其代理人应申请临时检验: (1)船名、船籍港、船旗和船东或经营人变更; (2)遭受影响入级的船舶及其设备的损坏; (3)港口国当局检查;
(4)涉及入级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或更换时; (5)检验的延期或建议。 2. 检验项目 2.1
机械部分检验项目
2.1.1 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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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检验的目的,是确认有关机械装置的总体状况,从上一次检验以来得到良好的
维护保养,且符合预定用途。 2.1.1.1 所有船舶的检验项目:
(1) 确认机械处所包括主推进机械处所, 其他机械处所和锅炉处所无潜在失火和爆炸的危险;
(2) 确认机械处所和锅炉处所的通风系统,包括其关闭装置和风机的切断装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 确认机械处所和锅炉处所结构未发生未经批准的变更;
(4) 确认机械处所和锅炉处所的门处于良好有效状态,且脱险通道保持畅通; (5) 确认主推进装置包括主推进机械、齿轮装置和轴系等,按规范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6) 确认为主推进系统服务的泵系统和管路系统得到维护保养,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 确认发电机原动机和其他辅助机械,以及为其服务的泵系统和管路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8) 确认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锅炉、废气锅炉、经济器、蒸汽加热蒸汽发生器、和非为推进用的锅炉、(压力大于0.35Mpa 和受热面积大于4.5m2)和热油加热器和热水加热器的安全阀,以及压力容器( 压力大于0.7Mpa) 的压力释放阀、燃油系统和燃油装置的安全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等,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认所有运动部件和热表面的安全防护设施良好有效;
(9) 确认机械处所和锅炉处所的舱底水系统和污水阱,包括舱底泵的操作和水位报警等尽实际可行进行检查;客船机械处所的应急舱底水系统进行动作试验,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0) 确认初始起动装置处于有效状态; (11) 确认轮机员起居处所的报警设施良好有效; (12) 确认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13) 确认驾驶室与机械处所、与舵机舱和与应急操舵位置(如设有时)的通信设施良好有效;
(14) 确认在航行中船员自行修理项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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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确认以前检验提出的建议、要求遗留项目按要求得到处理。 2.1.2 中间检验
除年度检验的适用要求外,中间检验还应增加如下项目:
(1) 驱动发电机的原动机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运转试验,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 机械处所和锅炉处所的舱底水吸口和舷外排出阀应进行检验; (3) 锚机应进行总体检验,且用部分降落和提升锚对锚机进行负荷试验。 2.1.3 特别检验 2.1.3.1 检验条件
(1) 船东应为检验提供必要条件和安全设施,如检验项目的拆开或打开和清洁,以及到达检验项目的安全通道及照明等。
(2) 特别检验的目的是通过足够项目的检查、试验和核查,确认机械装置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且能适合于下1个5年内的预定用途。 2.1.3.2 所有船舶的检查和试验项目
(1) 中间检验对该船适用项目。
(2) 船底外部检验对该船适用项目,但在此次特别检验到期前15 个月内在干坞内完成坞内检验,可接受为此次特别检验时同时进行的检验。
(3) 主推进系统的所有轴( 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方位螺旋桨装置、喷水推进装置除外) 和所有轴承应进行检验。若轴线或轴承磨损正常,轴承的下瓦一般可不拆出检验。
(4) 齿轮装置应在打开检查,确认主齿轮、辅齿轮、轴、轴承、推力轴、推力轴承和润滑系统等工作状况;对1120Kw 及以下的常规齿轮装置和所有外摆线齿轮装置,如船东能提供满意的运转记录,则可不必打开检查;
(5) 辅机、空气压缩机及其中间冷却器、过滤器和油水分离器以及安全装置应进行检验。
(6) 所有为推进装置服务的泵及其系统部件应打开进行检查;
(7) 舵机,包括主、辅操作操舵装置应进行检查,系统安全压力释放阀进行试验其整定值应核查;
(8) 锚机,包括运转试验,刹车和底座应进行检查,安全装置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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