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S教材(修改版)(4)

2019-01-27 18:21

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PMS)讲义

(9) 主机、辅机、齿轮箱、推力座和中间轴承座的地脚螺栓和垫片应进行检验。 (10) 所有热交换器(包括中间冷却器)和工作压力0.7Mpa 及以上的压力容器,以及其附件、阀打开应进行检查,如发现腐蚀或损坏时应进行压力试验以确定其工作压力。并在工作状态下核定其安全阀;某些小型热交换器和0.7MPa 及以上的压力容器打开检查有困难时,可采用1.25 倍的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来代替;

(11) 舱底水系统的阀、旋塞和过滤器,连同管路在工作压力下进行试验。 (12) 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给水和压载系统的连接和盲断设施进行检验或试验,必要时打开检验。

(13) 不与船体结构组成的燃油舱应进行检验,若验船师考虑必要时可进行压力试验。若经外部检验满意,船龄10 年以下的燃油舱可免内部检验。 2.1.3.3 柴油机

船上设置柴油机,则应对下列部件( 如设有时) 拆开/ 打开并进行检验: ① 气缸套、气缸盖、阀及其装置、活塞、活塞杆、十字头、导板、连杆、曲轴及所有轴承、曲轴箱、机座、机架、曲轴箱导门的系固和防爆释放装置、扫气箱安全释放装置、扫气泵或扫气风机、增压器及其中冷器、燃油泵及其附件、凸轮轴驱动装置和平衡设施、振动阻尼器或减振器、弹性联接器、离合器、换向机构、机带的泵和冷却装置;

② 选择一段起动空气管路拆开进行内部检验和敲击试验。若发现管内有润滑油积聚,除用蒸汽吹洗外,还应对靠近主起动阀管段和空气压缩机排出管段拆开进行检验;

③ 机器进行操纵试验,初始起动装置应进行试验;

④ 气缸直径300mm 及以下的柴油机,如按制造厂预定的维护计划进行维护,则其检验可按制造厂维护计划进行。该计划的记录,包括润滑油使用记录应提供审查。而制造厂预定的维护计划要求定期拆检维护保养时, 验船师应现场见证。 2.2

电气部分检验项目

2.2.1 年度检验

(1) 确认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的通信设施和舵角指示器工作正常;

(2) 确认在设有应急操舵位置的船舶上,设置向应急操舵位置传递首向信息的装置以及(如设置时)提供可视罗经读数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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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PMS)讲义

(3) 确认主机传令钟、驾驶室与机器处所的第二种通信手段,以及任何其他机器控制位置的通信设施的运行正常;

(4) 确认在轮机员起居舱室中,能清晰地听到轮机员报警系统的警报; (5) 应尽量在工作状况下对电气设备进行目检,包括主电源、主、应急照明系统和电缆;

(6) 应对主电源、应急电源及对船舶安全重要的应急电气设备的满意运行予以验证,包括应急电源的起动装置。如电源设有自动供电装置,则应按自动方式进行试验;

(7) 应总体检查是否采取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由电气引起的灾害预防措施,例如,控制静电的搭接片和接地装置应予以检查(设有时);

(8) 应对电力推进装置,系泊定位辅助推进装置及控制装置进行试验; (9) 确认发电机和重要设备的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10) 应对与船舶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的故障指示和报警器进行检查和试验; (11) 确认在航行中船员自行修理项目;

(12) 确认危险处所内无潜在火源存在,确认危险区内所有的电气设备都适合于该处所服役,并处于良好状态,而且得到恰当的维护;

(13) 对油船的货油泵舱及货物区域上方及相邻处所内的电气设备、电缆、控制器、防爆设备、器具进行检验,确认无不正确的设备安装、无未经认可的设备及空端线路等。 2.2.2 中间检验

(1) 年度检验项目对该船适用的项目;

(2) 发电机应在工作状况下进行运转试验,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 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或通过危险区域的电路应进行检验,确认无任何危险的存在、无缺陷、无不正当的设备安装、无未经认可的设备及空端线路等;

(4) 对危险区内(诸如货油泵舱和与货油舱相邻处所)的电气线路进行绝缘电阻测量。但是如保持有适当的测量记录,则应考虑采纳最近数据。 2.2.3 特别检验

检验条件:船东应为检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安全设施。如检验项目的拆开或打开和清洁,以及到达检验项目的安全通道和照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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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PMS)讲义

检验和试验项目:

(1) 中间检验对该船适用项目;

(2) 船底外部检验对该船适用项目,但在此次特别检验到期前15 个月内在干坞内完成坞内检验,可接受为此次特别检验时同时进行的检验;

(3) 电气设备和电路的绝缘电阻应进行测量;

(4) 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和分配电板上的附件应进行检验,验证过载电流保护和熔断器,确认其对各自的保护是合适的;

(5) 发电机的空气断路器应进行试验,以验证其保护装置,包括动作和延时是令人满意的;

(6) 所有电缆应进行检验,确认夹具和保护罩无松动;

(7) 重要用途的电动机连同它的辅助控制和操作机构应进行检验,必要时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运转试验。所有的发电机和操舵电动机应进行检验和在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必要时可同时进行全负荷试验;

(8) 重要用途供电的变压器若是湿式的,则船东应将液体取样送权威机构测定其击穿电压、酸度和水分,试验结果报告应提交验船师;

(9) 航行灯应在工作状态进行试验,验证其供电故障或航行灯故障的正确显示和报警;

(10) 应急电源和它的自动装置和辅助电源应进行试验;

(11) 应急照明、临时应急照明、附加照明、通用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应尽实际可行进行试验;

(12) 对电力推进装置的推进电动机、发电机、电缆及所有附属设备、控制设备应进行检验,并测量绝缘电阻。 3. 轮机循环检验 3.1

轮机循环检验是将轮机、电气和冷藏装置(如适用时)等相关特别检验的所

有项目分散在特检周期中,以循环的方式进行,以使机电装置的每一部分在一个特检周期内至少被检验一次,而且对任一项目的两次检验的间隔期不超过特别检验周期,因此轮机循环检验是轮机特别检验的一种替代方式。实行轮机循环检验的船舶,不能取消和改变其保持船级的其它检验。 3.2

轮机循环检验卡(循环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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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PMS)讲义

对于新造船或特别检验后首次实施轮机循环检验的船舶,验船师应配合船东根据船舶图纸及船舶设备的维修计划,使用轮机循环检验卡(Form RCS/M),编制轮机循环检验项目单。对于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申请实施轮机循环检验的船舶,应合理安排轮机循环检验项目,保证在本周期剩余时间内完成所有特别检验要求的项目。 对进行转级检验的营运船舶,如果船舶在原船级社时轮机和/或货物冷藏装置采用轮机循环检验方式,则船舶入级后可根据原周期继续实行轮机循环检验。轮机循环检验项目标应根据原船级社的各项检验到期时间编制,原船级社上次检验日期应予承认,并确认检验项目是否覆盖所有特检范围(包括附加标志的相关要求)。对于缺少的项目(本社特别检验有要求,但未列入原船级社检验项目表的项目),可与船东协商,并尽可能安排在本周期到期之前完成。如果船东要求不再实行轮机循环检验,则应按本节第7.5 条关于停止实施轮机循环检验的规定执行。

轮机循环检验项目应由检验单位在 SSMIS 系统中录入,对于首次编制循环检验卡,如果在后续的三个月内不必进行某些项目的循环检验,则循环检验项目表可随检验报告一起上传船舶数据库;如果在后续的三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船东可能安排进行某些项目的循环检验,则循环检验项目表应在提交检验信息时一并完成录入,以便后续的检验可以及时获知循环检验的安排情况。循环检验卡应由检验单位验证后发放给船东(使用空白证书纸打印),副本可使用SS/M 格式打印。循环检验卡正本首页及副本尾页应盖本社业务章。应签发轮机循环检验卡(Form RCS/M)(正本一份)和副本的检验项目清单(3 份),轮机循环检验卡正本寄给船东/管理公司转交船舶或直接发放给船上,项目清单一份给船东,一份寄送总部,一份归档。轮机循环检验卡正本应始终保持在船上。 3.3

循环检验的注意事项:

3.3.1 在船东申请进行任何检验时,检验单位在评审时应核对检验信息表中的到期、过期和未来三个月内将到期的循环检验项目与船东申请的项目是否相符,必要时可提醒船东补充申请相关项目的检验。应注意在完成年度、中间检验时所有到期或过期的循环检验项目必须已完成检验,或者已由总部同意展期,否则将导致船级暂停。(PR1A)对于循环检验的第一个循环,由于其到期日期为计划检验日期,如果循环检验项目在年度或中间检验时未按计划进行检验,并不影响船级,但在船舶特检周期结束时也就是在循环检验的完成检验时应对项目进行清理,未进行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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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PMS)讲义

验项目应在这时全部完成,否则应按特别检验没有完成的情况处理。

对于特别检验提前完成的情况,所有循环检验项目应与特检同时完成,否则应认为特别检验没有完成。

3.3.2 轮机循环检验项目的检验技术要求与特别检验完全相同。

3.3.3 验船师检验前应根据检验检验信息表与船上的轮机循环检验卡的未完项目进行核对,若有检验项目到期或过期且未能由轮机长进行检验时,应尽可能结合本次检验进行。

3.3.4 检验时,若发现缺陷或不满意时,应提出修理或换新及重新检验的要求,如缺陷在检验港无法解决,应及时向总部报告,并给出船级条件限期解决。在此情况下在轮机循环检验卡上的相关项目不进行签署,而在完成该项目的检验后再签署。 3.3.5 在完成轮机循环检验项目后,验船师应在轮机循环检验卡相应项目进行签署(不必盖签署章),对于确认由轮机长进行的循环检验项目,也应由确认的验船师进行签署,并在该项目前端注明字母“CE”。

3.3.6 与特别检验的操作要求类似,轮机循环检验项目完成后,如果完成时间在原到期日的前三个月内或晚于原到期日,该项目的下次到期日应为原到期日加特检周期;如完成时间在原到期日的前三个月之前,则下次到期日应为检验完成日加特检周期。

3.3.7 当验船师检验时,有设备增加或改装、改建或卡中列出的项目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及时报告总部(未经本社允许的变动会影响船级的有效性),对轮机循环检验卡作适当的修改,并在RA 报告中予以说明。

3.3.8 应船东申请,经总部同意,可对某些循环检验项目进行展期,展期一般应不超过三个月,展期后的循环检验项目完成检验后,新的到期日仍由原到期日起算。 3.3.9 尽管轮机循环检验项目一般在一个特别检验周期中只要求检验一次,但应船东申请,可以对项目进行重复检验。下次检验日期可由最后一次检验日期推算。 3.3.10 在入级证书到期时,应进行轮机循环检验的完成检验。完成检验的范围相当于轮机/冷藏装置年度检验,同时应确认轮机循环检验卡的所有项目均已完成,如上述检验结果满意可以认为本周期的轮机循环检验业已全部完成。 3.4

换发轮机循环检验卡

轮机循环检验卡应由完成船级特检的检验单位换发,下次循环检验的完成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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