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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如果是有明确约定2009年1月1日后某天供货,该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就是增票开票时间,这样取得的增票不能抵扣吗?若是,那么依据据是什么? 附件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处理方法
4.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5.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附件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 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 购进需安装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自制固定资产 改扩建固定资产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增值税答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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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问: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3、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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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4、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问:财税[2001]121号文的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节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如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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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6、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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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7、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8、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工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的客户。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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