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h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增值税答疑(8)

2019-01-27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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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公司的这种销售结算方式属于委托代销。即您公司委托销售公司居间代理,购买方直接将购货款支付给生产商(您公司),生产商另行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您公司将余款支付给销售公司为销售公司产品过程中取得的代收款项。应按照您公司收到的全部款项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34、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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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因此,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5、矿山企业购买材料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问:我公司时一家铁矿企业,开采方式既有露天开采又有井下开采,为了正确的指导采矿开采及提高矿山的服务年限,我公司成立了自己的勘探队伍,用于井下勘探(指导生产)和矿区补充勘探(提高矿山服务年限),请问我公司购买钻机及配件、钻机耗用的油料、电力等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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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您问题所述钻机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25”的专用设备,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等。您购买的钻机及配件、钻机耗用的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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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等凡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范围,如果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其进项税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36、购进原材料没有进项税怎么办?

问:我公司是成都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新成立的的一家专业生产刨花板的企业,我们的原材料主要是以树枝、树梢、锯沫、桔杆、刨花、下脚料等为主要原材料,我们现在已经申请了一般纳税人,预计每年生产6万立方,产值4000万,现在已经建成在试机阶段,准备开始生产,但我们现在有一些税收问题不能解决,就是我们进的原材料没有进项税,占生产成本的70%;我们找了当地税务看能否帮助我们纳入农产品13%的低税率,但不解决,说我们不符合农产品,这样我们没有进项税企业就因交不起17% 而不能生产。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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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所述树枝、树梢、锯沫、桔杆、刨花、下脚料等如果是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符合农产品定义。若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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