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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并不困难,但对大企业来说显然并不现实,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在实际经营中也行不通。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这明显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也与发票管理办法定义的发票是“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时开具不符,由于现在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发票开具额应与收入一致,或收入大开发票才可以申报,那如果在结算环节开票,收入与开票不一致如何解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时限应依照上述规定。
28、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问:2009年以我总公司名义购入固定资产一批,抵扣了进项税额,总公司未使用,2010年全部调拨给不在同一县市的一生产性分支机构用于生产使用,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我总公司缴纳,按比例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缴纳,问这批调拨的机器设备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另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是增值税核算的统一还是指会计核算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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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指的是会计核算的统一。 29、货物移库是否视同销售?
问: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外地设立了仓库,所有与仓库有关的费用开支以及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总公司负责。公司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公司向仓库移送货物的时候,并没有具体的销售对象,只是移送到仓库用于存放。那么,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是否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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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的规定?公司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纳,该如何定价呢?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您公司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不应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0、不同税率购进原材料的普通发票可否分摊进项税额?
问:企业购进原材料税率有3%、17%还有未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能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分摊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分摊进项税额的公式是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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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您公司这种情况不属于无法区分。应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处理。 31、因诉讼、仲裁胜诉而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纳祱?
问:因诉讼胜诉、仲裁胜诉而取得违约金收入、同期利息收入以及赔偿收入是否应纳祱,依据是什么?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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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您所提出的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32、办公饮用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在桶装水销售公司购买的桶装水,为职工工作时饮用,请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职工办公时的饮用水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须的,那么应该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 答:为职工办公提供饮用水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3、增值税销售中代收费用如何认定?
问:我们是一个生产挖掘机的工业企业,产品委托专业销售公司进行销售,其中有一部分产品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售出,我们与销售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有三方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将产品销售收入款项转入我公司,我公司以与销售公司的协议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价确认收入,多收余款转给销售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多收的款项为代收费用,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缴纳增值税,我认为我们只是款项过户,实际并没有取得这部分收入,不应该缴纳增值税,请问我们是否应该缴纳这部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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