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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0、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请问,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投资,个人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能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免缴增值税。 11、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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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12、汽车用油和购买的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24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以,您单位如果购进办公用品和汽油取得进项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属于非应税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13、公司分离出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分离时分给该企业一部分原材料,这部分原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销售收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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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的这种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14、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5、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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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16、销售方应开给一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开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未认证抵扣,但是发票已经跨月。
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是由销售方申请,拒收证明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7、纳税人购臵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臵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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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问题128: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2010-3-1)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8、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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