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发生的危害,迅速沟通应急领导机构、应急队伍、补助人员及灾区内部人员之间的联络;迅速启动各类应急设施、调动应急队伍人员奔赶灾区;迅速组织医疗、后勤、保卫等队伍各司其职;迅速通报灾情,通知本矿区和外矿去做好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当事故范围较大时,应请求当地政府启动场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得到必要的援助。
(2)正确措施包括保护或设置避灾通道和安全联络设备,撤离灾区人员;无法开设安全通道时应开辟安全避难所,并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力争迅速消灭灾害,并注意采取隔离灾区的措施,转移灾区附近易引起灾害蔓延的设备和物品,撤离或保证贵重设备,尽量减少损失;对灾区进行普遍的安全检查,防治死灰复燃的二次事故发生。
2、积极开展自救
多处灾害事故在发生初期波及范围与危害作用较小,而且难救护队很难及时达到因此,现场人员在没有能力处理灾害时,保存自己、组织自救极为必要。
(1)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尽量了解或判断事故的性质、地点与灾害程度,并迅速报告给矿调度员,同时,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设备和工具材料等进行抢救和自救。如事故造成的危害较大,难以消除时,就应有由在场负责人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选择安全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2)安全撤退的一般原则。当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位于事故地点进风侧的人员,迎风撤退的,人员位于回风侧事,应佩带自救器或湿毛巾,尽量通过捷径较快地绕到新鲜风流中去。如路线较长,
爆炸波与火焰可能来袭时,应向下卧倒或俯伏于水沟中,以减轻烧伤。遇到无法撤退(通路冒顶柱塞或有害气体含量大而又无自救器等)的情况时则应迅速进人预先筑好的或临时构筑的避难硐室,等待营救。
对于涌水事故,则应撤退到涌水地点上部水平,而不能进到涌水地点附近的独头巷中。但也有这种情况,如独头上山下部的唯一出口也被淹没无法撤退时,则可在独头工作面避难,以避免受到涌水伤害。这是因为独头上山附近空气因水位上升受到呀缩,能保持一定的空间和一定的空气量。如系上部采空区积水涌出则必须在避难前快速构筑避难硐室,以防被用处的的有害气体所伤。
(3)矿工自救中,遇到下列情况时,避难硐室可以发挥作用:①在自救器有效作用时间内不能达到安全地点;②撤退路线无法通过;③缺乏自救器而有害气体含量较高时。避难硐室分预先设置的采区避难硐室和事故出现后因地质宜地构筑临时性的避难硐室两种。
避难时应注意一下事项:进入临时避难硐室前,应在硐室外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于救护队发现;避难时应保持安静,避免不必要的体力与空气消耗,从而延长避难时间;硐室内除留一盏照明外应将其余矿灯关闭;在硐室内可间断地敲打铁器、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
(4)、正确使用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同时入井人员应熟悉自救器的工作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和佩戴时的注意事项等。
(二)实施预案对煤矿调度部门的要求
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才能在事故和灾害发生的紧急关头反应迅
速、措施正确。从容地处理紧急情况,需要周密的事故应急预案、严密的应急组织、精干的应急队伍、敏捷的报警系统和完备的应急设施。
煤矿调度部门应熟知煤矿情况、所掌管设备和所处环境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灾害的规律,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经常进行报警和消灾系统、应急设施的检查,作好应急状态时的组织领导准备工作。只有这样,在事故和灾害面前,才能做到有条不絮。
七、矿山救护队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性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实践证明,矿山救护队在预防和处理矿山灾害事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矿山救护队的组织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
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1、救护大队
(1)救护大队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
(2)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直接领,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和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性的功能。
(3)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
2、救护中队
(1)救护中队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2)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直属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
3、救护小队
救护小队有至少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4、兼职矿山救护队
(1)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
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
(2)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大队指导。
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二)矿山救护队任务 1、救护队任务
(1)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2)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3)参加排放瓦斯、振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4)参加审查矿应急救援预案或灾害预防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5)负责兼职矿山救护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6)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2、兼职救护队任务
(1)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