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热机安规(3)

2019-02-14 23:14

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1.6.1.4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6.1.5 使用撬杠作业时,支撑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在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1.6.2 磨削工具

1.6.2.1 使用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片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储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坚硬的物体。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1.6.2.2 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应大于65°。砂轮应使用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1.6.2.3 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10°时,应装设挡屑板。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 1.6.2.4 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1mm。

1.6.2.5 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的方向。

1.6.2.6 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严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防护面罩。 1.6.2.7 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1.6.2.8 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10 °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1.6.2.9 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应大于180°。

1.6.2.10 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用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1.6.3 切割工具

1.6.3.1 使用无齿锯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得过猛用力。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经过,并应预防火花点燃周围物品。

1.6.3.2 使用手持切割机、角磨机、砂轮机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工作场所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尽量远离。 1.6.4 机加工设备

1.6.4.1 机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上或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安全考试合格。

1.6.4.2 机加工设备的本体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机外壳应接地良好,不加防护罩的旋转连接部位楔子、销子不凸出。

1.6.4.3 冲、剪、压机器的离合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制动器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1.6.4.4 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栏、罩齐全有效。夹、装装置完好,限位、联锁、操作手柄灵敏可靠。

1.6.4.5 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件固定牢固。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1.6.4.6 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1.6.4.7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1.6.5 电气工器具

1.6.5.1 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裸露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气人员修理。

1.6.5.2 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1.6.5.3 使用Ⅰ类或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1.6.5.4 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置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1.6.5.5 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以免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

1.6.5.6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电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应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

1.6.5.7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装卸钻头应在断电的情况下进行,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他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1.6.5.8 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剪刀头间隙。操作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1.6.5.9 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电源联结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 1.6.6 行灯

1.6.6.1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1.6.6.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应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

1.6.6.3 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有插头,低压侧带有插座,并采取两种不能相互插入的插头。

1.6.6.4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使用三相插头。 1.6.7 手电钻、冲击钻、电锤的使用

1.6.7.1 塑料外壳应防止碰、磕、砸,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溶剂接触;

1.6.7.2 使用过程中突然停止转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严禁借用外力加压; 1.6.7.3 安装钻头时,必须断开电源,不许用锤子或其他金属制品物件敲击;

1.6.7.4 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移动工具时,严禁手提软导线或工具的转

动部分;

1.6.7.5 较小的工件在被钻孔前必须先固定牢固;

1.6.7.6 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1.6.8 射钉枪

1.6.8.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枪口对人。

1.6.8.2 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 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1.6.8.3 射钉弹应随用随装。在更换零件或转移工作时,射钉枪内不应装有射钉弹。

1.6.9 高压清洗机

1.6.9.1 使用高压清洗机前,应检查电气部分绝缘良好,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或强行拖拉,禁止使用不合格或有缺陷的软管。

1.6.9.2 高压枪头固定不牢不准加压。加压过程应缓慢进行,不应突然加压,不应超过铭牌最大压力。

1.6.9.3 操作喷枪的工作人员应有固定的立足点,严禁把高压水枪对人或电气设备。 1.6.10 气(风)动工具

1.6.10.1 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

动工具。

1.6.10.2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止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1.6.10.3 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风动工具的送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能拆装软管;工作中禁止采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1.6.10.4 冲击式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使用。 1.6.10.5 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所使用风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

1.6.10.6 使用过程中,不应将风管做锐角弯曲、缠绕、打结或将重物置于其上。风管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1.6.10.7 更换工具附件前或工作结束时,应首先关闭供气管路阀门,并排尽余气。 1.6.10.8 在梯子或移动平台上使用风动工具,必须将梯子或平台固定牢固。 1.6.10.9 气压大于0.2Mpa时,不应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扫。 1.6.10.10 修理后的工具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在有防护的封闭区域内进行。 1.6.10.11 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1.6.11 喷灯

1.6.11.1 使用喷灯的人员应熟悉喷灯的使用方法。

1.6.11.2 喷灯使用前应检查: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加油的螺丝塞应拧紧。 1.6.11.3 用喷灯工作时,严禁将喷嘴对人或易燃物品点火,工作地点不应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尽可能保持空气流通。

1.6.11.4 严禁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1.6.11.5 不应将喷灯放在高温的物体上,油筒内压力不应过高。

1.6.11.6 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1.6.11.7 喷灯用完后,应消压,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2 热力机械工作票

2.1 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2.1.1 凡在热力、机械和热控设备、系统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或试验的工作,需要对设备采取安全措施的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C)。 2.1.2 严禁采取口头联系的方式在生产区域进行工作,凡在生产区域进行不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必须填用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或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录D、E),由分管该工作区域的运行值班人员履行许可、终结手续,并记录备案。 2.1.3 工作票如附有措施票,必须在工作票上注明措施票的内容和编号,否则应填写“无”。

2.1.4 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如涉及需要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时,必须在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栏内填写,并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 2.1.5 检修工作涉及动火作业时,应遵守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相关规定,同时,必须附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G)。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缺氧环境、放射性作业时,必须附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H)。涉及继电保护、热控措施的必须附继热措施票(格式见附录I)。措施票编号与工作票编号相同,可以手书,工作票上必须注明措施票张数。措施票执行及管理原则按工作票执行。 2.1.6 事故紧急抢修,经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后,使用事故紧急抢修单(见附录F)。各企业应根据现场实际制定事故紧急抢修单的使用管理规定。事故紧急抢修系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或严重缺陷、威胁到人身和设备安全而需要立即进行的抢修工作。 2.1.7 节假日、夜间临时检修可以参照事故紧急抢修执行。如抢修时间超过八小时或夜间检修工作延续到白班上班的均应办理或补办工作票。 2.1.8 同一部门或同一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允许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2.1.9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2.1.10 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用计算机打印或手书,手书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票面内容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2.1.11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运行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运行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终结时间及复役时间记入值班日志和工作票登记本中。 2.1.12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签发人审核、签发。同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热机工作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动火作业措施票负责人。

2.1.13机组大、小修或临检时,可按设备、系统、专业工作情况分别使用系统工作票,系统工作票由工作任务、分部工作清单和相应隔离措施组成。 2.1.14工作票必须编号。要确保每份工作票在本厂内的编号唯一,且便于查阅、统计、分析。 2.1.15工作票宜应用计算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2.2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 2.2.1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2.1.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相关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担任。

2.2.1.2 工作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

2.2.1.3 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的运行值班人员担任。 2.2.1.4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每年要参加本企业组织的专项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应由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公布。 2.2.2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2.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2.2.2 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2.2.2.3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2.2.3 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3.1 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离; 2.2.3.2 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2.2.3.3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2.2.4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4.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2.4.2 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2.2.4.3 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2.2.5 运行值班负责人(班长、单元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5.1 对工作票的许可至终结程序执行负责;

2.2.5.2 对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完备、正确执行负责;

2.2.5.3 对工作结束后的安全措施拆除与保留情况的准确填写和执行情况负责。 2.2.6 继保、热控安全措施监护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6.1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2.2.6.2 工作结束后,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恢复。 2.2.7 继保、热控安全措施执行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2.2.7.1 正确地执行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

2.2.7.2 工作结束后,正确地恢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 2.2.8 工作班成员

2.2.8.1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工作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2.2.8.2 参加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严格落实;相互关照,确保自身、他人和设备的安全。 2.2.9 值长

2.2.9.1 负责审查检修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

场实际安全条件;

2.2.9.2 对批准的检修工期、审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负责; 2.2.9.3 不应批准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的工作票。 2.3 外包工作票 2.3.1 对于外包检修工作,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发包单位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联系人分别由已经批准的具有工作票签

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经发包单位对其资格进行

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 2.3.2 外包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 2.3.2.1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

(1) 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 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 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2.3.2.2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

(1) 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 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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