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21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3.2.2.22在厂内铁道或迁车台运行时,火车两侧安全距离内不准行人或车辆通行。 3.2.3 汽车运输
3.2.3.1 运煤汽车过磅时,上磅速度应缓慢,停车后熄火。运煤汽车在厂区道路、卸煤沟和煤场行驶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3.2.3.2 进出煤场的运煤汽车和卸煤人员必须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运煤汽车应按规定地点有秩序地卸煤,不准抢道行车。
3.2.3.3 卸煤人员不得在车上随车走动卸煤。卸煤工不得指挥运煤汽车卸煤。 3.2.3.4 在煤堆上工作的人员要关注周围环境及煤场路面情况,应站在司机的视线范围之内,并与车辆应保持至少4m以上的安全距离。
3.2.3.5 运煤汽车司机在人工卸煤过程中不得开动车辆,只有得到卸煤人员已全部撤离的通知,鸣号示警,并确认车辆周围无人后方可开动车辆。禁止在车辆移动过程中打开车门。 3.2.3.6运煤汽车采用人工卸煤时,必须在汽车停稳熄火后才能开始卸煤。 3.2.3.7人工式卸煤汽车和自卸式卸煤汽车在同时卸煤时应保持20m的距离。 3.2.3.8 斗轮机堆取料作业范围内,禁止接卸运煤汽车。
3.2.3.9 恶劣天气影响视线情况下,禁止运煤汽车进入煤场卸煤。
3.2.3.10 汽车卸煤区与推煤机作业区界限应清晰,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要根据煤场的储煤情况及时划分各种车辆的工作区域,不允许推煤、卸煤以及机械上煤交叉作业。 3.2.3.11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汽车运煤的管理规定,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3.2.3.12.生物质电厂在燃料场内进行吊装、运输、上垛等作业时,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以防止设备伤人。
3.2.3.13生物质电厂在送料车辆进入指定垛位前,作业人员不得在燃料垛底部、车辆行驶路线停留,防止燃料垛意外坍塌、车辆行走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3.2.3.14生物质电厂燃料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加油。
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
3.3.1 煤车清扫
3.3.1.1 人工清扫车底的存煤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方可进行。
3.3.1.2 清理自卸式运煤汽车底部粘煤时,车厢要放平并做好防止车厢误升的措施。需要升降车厢时,清煤人员必须下车。 3.3.2 煤船清舱
3.3.2.1 煤船清舱人员上下舱时应检查船舱内钢直梯是否坚固完整。若钢直梯锈蚀严重或有松动现象时,清舱人员上下舱时必须使用安全绳或梯子。清舱人员上下舱时不允许脚蹬或手抓钢直梯护笼。
3.3.2.2 清舱人员上下舱后应离开作业舱口位置。 3.3.2.3 煤船清舱不应乱扔清舱工具。
3.3.2.4 在清舱工作中需卸煤机司机配合作业时,清舱负责人应首先将清舱人员安排至船舱安全的地方,然后用哨声和舱面指挥人员联系,此段时间内清舱人员不准离开规定的安全地点。卸煤机停止工作后,清舱人员一定要听见卸煤机司机发出的信号(如电喇叭信号)后才可离开安全地点。卸煤机抓斗作业过程中严禁舱内人员走动。 3.3.2.5 不准在同一个舱内进行清扫与机械卸煤交叉作业。 3.3.2.6 夏季煤船清舱时应有防止清舱人员中暑的安全措施。 3.3.2.7使用清舱机进行煤船清舱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用卸煤机吊运清舱机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和搬运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清舱机吊
运安全措施;
b)安装或拆卸吊具时,卸煤机司机应切断总电源;
c)清舱机作业时应与清舱人员保持有效工作距离,清舱人员不得靠近工作中的清舱机; d)严禁清舱机和卸煤机在同一舱口内同时工作。 e)清仓阶段卸煤机与清仓机交替工作时,当清舱机停止工作后,应尽量远离残煤堆停放。清舱指挥员必须向卸煤机司机指明清舱机所停放的位置,卸煤机司机明白无误后方可操作卸煤。
3.4 储煤场、储煤筒仓
3.4.1 储煤场
3.4.1.1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道应畅通。
3.4.1.2 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煤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不宜大于200mm×200mm。
3.4.1.3 储煤场进入大块煤或煤石时,卸煤人员应做好防砸伤、挤伤的安全措施。
3.4.1.4 储煤场的大块煤或煤石及结冻的煤块应及时进行处理。人工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或搬运煤石时要注意站立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3.4.1.5 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3.4.1.6 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订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3.4.1.7 推煤机配合斗轮机作业时,应保持3m的安全距离。
3.4.1.8 推煤机上煤场作业时,司机要注意周围的车辆和人员情况,防止发生意外。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坡度不得超过35°,以防止推煤机溜车;在煤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推煤机和煤堆边缘要保持1.5m以上的距离,以防推煤机翻倒。
3.4.1.9 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严禁从车上跳下。
3.4.1.10 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应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
3.4.1.11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3.4.1.12 煤场存煤应及时倒烧,防止存煤自燃。发现存煤自燃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灭火,防止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等气体中毒,不应将已燃存煤上至皮带。 3.4.1.13存煤自燃时,禁止在煤堆正上方作业及灭火,防止坍塌。
3.4,1,14 卸汽车煤时,严禁在汽车行走中打开马槽,人员应远离推煤机拖动的载重汽车。 3.4.2 储煤筒仓
3.4.2.1 储煤筒仓顶部必须安装防爆门,露天布置,严禁踩踏或堆放物品。防爆门上方禁止人员停留。防爆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3.4.2.2 几座筒仓必须轮流使用,以防筒仓存煤结拱、自燃,严禁明火进入筒仓。 3.4.2.3 不准将储煤筒仓进口的蓖子移动,以防工作人员落入储煤筒仓。 3.4.2.4 储煤筒仓加仓前应确认该储煤筒仓下无其他人员。
3.4.2.5 储煤筒仓堵塞时,应用压缩空气等破拱,不准任何人进入储煤筒仓内戳煤。
3.4.2.6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时应采取防止煤块飞溅及滑仓伤人的措施,并应保证工作必须至少两人进行。
3.4.2.7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前,必须将与储煤筒仓相对应的皮带开启后,方可进行;严禁在皮带停止时处理储煤筒仓搭桥。
3.4.2.8 储煤筒仓在处理储煤筒仓搭桥过程中如发生滑仓,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气源阀门,并就地停止储煤筒仓下的皮带运行。
3.4.2.9 使用临时空气管清除缝隙煤槽壁积煤时应检查接头是否牢固,使用中要防止气管触及转动机械。
3.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
3.5.1 所有卸、运煤机械(如卸船机、翻车机、龙门抓煤机、履带式抓煤机、扒煤机、斗轮机、推煤机、斗链运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刹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禁止使用。 3.5.2 斗轮机、桥式龙门抓煤机等转动机械停止工作时,必须将轮斗放置有可靠支点的位置固定并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3.5.3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卸煤、运煤机旁逗留。在卸船机、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禁止人员通过或逗留。
3.5.4 司机开动卸煤、运煤机械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方可起动。
3.5.5除当班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了望或走出操作室。 3.5.6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3.5.7 履带式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 3.5.8 推煤机上下煤堆及在煤堆上工作时,应注意坡度和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煤机翻到。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距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
3.5.9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凡使用钢丝绳做为牵引的机械,必须划定危险工作区域,无关人员不准入内。卸船机、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 3.5.10 更换钢丝绳的工作,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须戴手套。 3.5.11当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切断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埘离开时,应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3.5.12 斗轮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推煤机配合斗轮机作业时,应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
3.5.13 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态。 b) 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车。 c) 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域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d) 当翻车机回转到90°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设置有效的防止自动翻转的装置,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工作。
e) 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其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f) 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人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出翻车机工作区域。 g) 程序控制的翻车机系统运行中若某一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停止翻车机系统的程序运行,待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行。
3.5.14 螺旋卸煤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本体未提升到最大高度之前,禁止煤车送入或拉出煤沟;煤车送入或拉出煤沟时禁止开动螺旋卸煤机。
b) 螺旋卸煤机在工作前必须检查确认螺旋卸煤机、煤车上部无人工作、无大型杂物,螺旋位于上限位置。警示铃停止后方可开动螺旋卸煤机。
c)采用螺旋卸煤车卸煤时,螺旋机下严禁有人工作或逗留,防止螺旋机链条断,螺旋体掉落伤人。
d)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高度限位,停放在规定位置。
e)螺旋卸煤机操作前必须用警铃提示,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周围的人员和设备情况。 f) 汽车螺旋卸煤机下方煤箅子应及时清理,防止运煤汽车进入卸车区域时与螺旋卸煤机发生碰撞。
g) 禁止用螺旋卸煤机从事运送人员、吊起重物、推拉车皮的无关工作。
3.6 皮带运输机
3.6.1 皮带运输机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3.6.2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皮带运输机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应有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3.6.3 碎煤机、滚轴筛、给煤机、配煤车等皮带运输流程上的设备应各自设置单独的就地紧急停止按钮并与皮带机的拉线开关一起参与联锁保护。
3.6.4 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禁止用皮带运送人员及工器具。
3.6.5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3.6.6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涂油膏等防滑物料。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人工取煤样或捡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3.6.7 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不得将身体探入落煤管内,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3.6.8进入到落煤管进行堵煤清理、更换衬板等工作时,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将三通挡板的位置关闭到合理的位置并断开三通挡板的电源,同时将与这一通道有可能来煤的设备电源全部断开,防止突然来煤。如果在落煤管的上方有除铁器等设备,也应停电或移出,上述所有停电设备开关操作把手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3.6.9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时应采取切断皮带机的电源等安全措施,并在断开电源的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3.6.10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3.6.11 带式磁性除铁器传动轮周围应有防护罩,并有防止运行中的除铁器上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
3.6.12 在清理振动筛、碎煤机设备时,应待设备完全停稳,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清理。 3.6.13 皮带运输机使用液力偶合器的应安装牢固可靠的防护罩,避免由于液力偶合器内部油温过高易熔塞融化高温液压油喷溅伤人。
3.7 原煤斗
3.7.1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或其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3.7.2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3.7.3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3.7.4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物料)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a)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还应采取防止上部来煤的安全措施,切断上部来煤设备的电源,并在上述切断电源的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b)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c)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
d)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3.7.5 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3.7.6 锅炉停炉时间较长时应将原煤仓走空,以防止原煤板结和自燃。原煤仓大量放煤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防止积煤压塌建筑物,造成人身伤亡和建筑物、设备等损坏事故。
3.8 除铁、筛煤与碎煤机
3.8.1 移动式盘式除铁器必须安装车挡及限位开关,必须安装提示行走的声光报警,防止除铁器行走时将人碰伤。
3.8.2 在带式除铁器甩、落铁件所及范围外侧应安装安全围栏,防止人员靠近运行中的带式除铁器被铁件击伤。在停留在皮带外侧的盘式除铁器下方安装安全围栏,严禁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或逗留。禁止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3.8.3 必须经常检查除铁器的吊具,保证完好,防止坠落。
3.8.4 禁止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人孔门。严禁在检查门前长时间停留。如果检查门松动或被振开,应立即停机,待转子完全静止后,关好检查门,才能启动碎煤机。
3.8.5碎煤机检查时,必须将碎煤机停运,将就地控制箱转换开关切至“就地”控制,禁止远方起动,待转子完全静止后,方可打开检查门检查、清理。
3.8.6 进入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工作时,如清理碎煤机、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的卡塞,必须将碎煤、筛煤设备等设备的电源断开,并将与该设备连接的上下通道的所有设备电源全部断开,在上述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并有专人监护。在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等设备内部进行检修工作,还应搭设牢固检修平台,使用电气工具和照明应遵守本规程有关规定。
3.8.7 运行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应立即按“事故按钮”紧急停止碎煤机和筛煤设备的运行。
3.9 给煤机
3.9.1 禁止任何人员把手放在移动式给煤机的行走轨道上。
3.9.2 清除给煤机内部雷管和块状等异物及捅移动式给煤机上部缝隙式煤槽堵煤时,应停止给煤机的运行并切断给煤机的电源,如需站在给煤机下方的皮带上或靠近皮带工作,还应切断皮带机的电源,并在上述已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