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热机安规(4)

2019-02-14 23:14

(3) 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 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2.3.2.3 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等; (4) 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

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2.3.2.4 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 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程和发包单位的有关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4)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 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

(6) 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

2.3.2.5 工作联系人职责:

(1) 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 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 (3) 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5) 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2.4 工作票填写 2.4.1 工作票的填写必须使用标准的术语,设备应注明名称和编号;工作内容填写应具体,

工作地点明确。 2.4.2 “ 工作负责人”栏:工作负责人即为工作监护人,单一工作负责人或多项工作的

总负责人填入此栏。 2.4.3 “工作班成员”栏:应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填入“工作班成员”栏,超过10人

的,只填写10人姓名,并写明工作班成员人数(如***等共 人),其他人员姓名写入附页。“共 人”的总人数包括工作负责人。有监护人的应明确监护人。 2.4.4 “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

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2.4.5 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1)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断开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阀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应加锁的截门。

(2)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3)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

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4)工作票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可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附页(格式见附录J、K)。

2.4.6 “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包括:由于运行方式或设备缺陷需要扩

大隔断范围的措施;运行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运行设备安全的措施;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提出的安全措施;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如无补充措施,应在该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2.4.7 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

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如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2.4.8 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在检查核对安全措施执行无误后,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许

可工作开始时间”并签名,然后,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名。 2.4.9 “批准工作结束时间”栏:由值长根据机组运行需要填写该项工作结束时间。 2.5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2.5.1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断开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和检修设备控制开

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 2.5.2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热机检修工作负责

人不具备到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L)取代此项检查。 2.5.3 热力设备、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1) 氢气、煤气、天然气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

修,必须关严有关截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2) 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截门、闸

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如截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截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批准的其它安全措施。 (3) 在前(1)、(2)两项中,凡属电动门、气动门或液压门作为隔离措施时,

必须将其操作能源(如:电源、气源、液源等)可靠地切断。

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2.6.1 签发工作票

2.6.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2.6.1.2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

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人员处。

2.6.1.3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

人姓名,工作班成员主要填写各班组的工作负责人。 2.6.2 接收工作票

2.6.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缺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值班

人员,由运行值班人员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2.6.2.2 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

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2.6.2.3 运行班长(或值长)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值班记录本上进行记录。 2.6.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2.6.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在适

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2.6.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写停电联

系单,送电气运行班长据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将停电联系单退给热机运行班长并做好记录;如电气和热机为非集中控制的,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可用电话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班长姓名,停电联系单可保存在电气运行班长处备查,热机运行班长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

2.6.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工作许可人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2.6.4 工作许可

2.6.4.1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

2.6.4.2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 2.6.5 开始工作

2.6.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2.6.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经双方及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后执行,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变动原因和变动安全措施的内容及执行情况,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在备注栏签名。 2.6.6 工作监护 2.6.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本规程2.2.4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2.6.6.2 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2.6.7 工作延期

2.6.7.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2h前向运行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2.6.7.2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2.6.8 检修设备试运

2.6.8.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2.6.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M),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班。

2.6.8.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

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6.8.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2.6.9 工作终结

2.6.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6.9.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2.6.9.3 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将一式两份工作票留存运行处,工作方告终结;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即可开展新的工作;运行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收回标示牌,恢复安全措施,由值班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盖上“已复役”印章,该工作票方告终结。

2.6.9.4 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异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值班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待记录簿或设备异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2.6.9.5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保存好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2.6.9.6 每月底由运行、检修部门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

2.7 工作票管理

2.7.1 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运行、检修等部门应是确保工作票正确实施的最终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是工作票的监督考核部门,对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7.2 电厂的生产副厂长应定期组织综合分析工作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7.3 已执行的工作票、工作联系单、事故紧急抢修单应由运行、检修部门在每月底按编号顺序收回,保存12个月。

3 贮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3.1基本规定

3.1.1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信设备。 3.1.2 各工作现场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应有良好的照明。 3.1.3严禁在运煤设备运行中进行任何检修或清理工作

3.1.4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在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1.5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由电气人员断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接地线接地。

3.1.6 严禁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下面进行工作或行走。必需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3.1.7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并要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3.1.8 北方寒冷地区采用汽暖供热的输煤系统,采用凝结水回收器作为汽水回收的设备,应采取防止容器爆裂,汽、水喷出伤人的措施,如增加安全阀或增设排汽设施等。 3.1.9 输煤系统所有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如配煤小车、移动式给煤机、斗轮机、卸船机等,

均应装设清道器,防止轨道上堆积杂物,致使设备损坏或者行走时伤人。

3.1.10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 3.1.11 输煤系统应设置抑尘设施。

3.1.12斗轮机、皮带等贮运煤设备开动前,必须进行音响警示,管理部门应对持续时间、间隔时间、次数等进行详细规定。

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

3.2.1 禁止在一个车箱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箱后方可进行。 3.2.2 厂内铁道:

3.2.2.1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提前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3.2.2.2 沿铁路两侧的人行道,应保持通畅。当机车到来或听到汽笛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轨道中心线与道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3.2.2.3 非运煤机车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

3.2.2.4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作业人员不准靠近车辆。卸煤前应检查好列车的制动情况,防止溜车伤人。 3.2.2.5 卸煤作业人员应熟悉各种型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作业人员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3.2.2.6 卸煤作业人员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3.2.2.7 寒冷地区卸冻煤时,必须从车辆的顶部进入车内,不要从底开门观察车辆内的存煤,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

3.2.2.8 底开门车卸煤作业须两人以上进行,并不得从车下面的门进入车内,观察存煤是否卸净必须从车厢的顶部查看。

3.2.2.9 车辆卸煤完毕,应及时清除轨道上的积煤。

3.2.2.10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车厢间穿过。 3.2.2.11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做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3.2.2.12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司机接到信号应立即停车。

3.2.2.13 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机车可靠制动,并将车门上锁。 3.2.2.14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3.2.2.15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3.2.2.16 在电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车顶上调车作业。 3.2.2.17 机车移动式取样机在平台入口设置可以闭锁的小门并挂上警示标志。取样机工作时,严禁在取样机平台上逗留。

3.2.2.18 厂内调车作业时,机车的速度应控制在20 km/h以内。 3,2.2.19车辆推进前必须接好风管,进行车列制动机试验并试拉。 3.2.2.20 确认闭塞后,准备进路,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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