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热机安规(6)

2019-02-14 23:14

4 燃油及燃机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4.1 基本规定

4.1.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及有关规定,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部分附录N 的规定。油区投入生产前应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

4.1.2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工作要办动火作业措施票。锅炉房内的燃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4.1.3发电厂必须制定燃油区出入管理制度。进入燃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和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在入口处,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去除静电。不得携带非防爆型手持式电气工具,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

4.1.4燃油区的一切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不小于40℃的可燃油品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讯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标准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4.1.5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防火堤内严禁植树,燃油区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1.6燃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燃油区宜安装在线消防报警装置。

4.1.7 燃油区周围必须设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并经常保持畅通。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燃油区域(防爆型电瓶车除外)。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

4.1.8 各类管道在进入燃油泵房、燃油罐区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管道穿越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油泵房内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发火灾。

4.1.9卸油区及燃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燃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燃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尽可能布置在燃油管道的上方。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4.1.10燃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参加燃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气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4.1.11 油区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手电筒应为防爆型。油区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器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2 卸供油工作

4.2.1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4.2.2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45℃,柴油不超过50℃,重油不超过80℃。 4.2.3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4.2.4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在正常作业状态时,卸油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4.2.5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4.2.6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4.2.7火车 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蒸汽机车不允许进入油区站台,内燃机车对车操作时要有两节以上的隔离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4.2.8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4.2.9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4.2.10 卸油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人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4.2.11 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4.2.12 油船、汽车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应接地。

4.2.13燃油系统运行时应根据油温及环境温度,及时投退冷却系统和伴热系统。调整出口油温符合要求。

4.2.14不准使用同一油罐同时卸油、供油。

4.2.15油管道不得超压运行,应能够自由膨胀,并采取防震、防磨等措施。油管道附近的高温管道保温应齐全,并应包裹铝皮或薄铁皮,油系统阀门、法兰、接头等附件应加装防护罩,防止燃油喷漏到高温管道上引起火灾。

4.2.16机组运行中应保持供油泵正常运行,维持供油母管压力符合要求。炉前燃油系统点火前,应进行油系统泄漏试验,确保系统设备无内、外漏。备用泵联锁保护装置应定期试验,动作正常。

4.2.17油枪及油系统应严密不渗漏。油枪运行中应严格监视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正常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4.2.18油枪应定期进行进退试验,做到运动不受阻,软管无拉扯、挤压、缠绕现象。软管应定期更换。燃烧器壳体无积油机向外漏油现象。

4.2.19邻炉加热前,应检查点火油系统,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炸。

4.3 燃油的储存管理

4.3.1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防火堤(墙)应保持坚实完整,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上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在工作后及时修复。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消防规定。

4.3.2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a)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b) 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4.3.3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4.3.4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4.3.5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4.3.6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4.4 燃油设备的检修

4.4.1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定)。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4.4.2油区的运行操作、检修应使用防爆工具(如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4.3 油区检修用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源箱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b) 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c)临时电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d) 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e)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f)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4.4.4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发电企业应明确规定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

4.4.5 动火工作票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其职责是: a) 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b) 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c) 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 d)动火工作进行时,监护人应始终在场。

4.4.6检修油管道时,必须做好防火措施。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测量油气合格后方可工作。动火时做好油管降温措施。

4.4.7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4.4.8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并测量油气合格后方可工作。

4.4.9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本规程中“容器内的工作”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并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4.5 燃气轮机及其系统的运行与检修

4.5.1 燃气轮机设备及燃气系统上检修、维护以及试验等工作,应执行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4.5.1.1在燃机及燃气系统上的查漏、消缺等工作应办理工作票:

a)进入燃气门站、调压站和前置模块等燃气区域进行查漏、消缺维护。 b)进入燃气轮机间或燃料模块、阀门组间进行查漏、消缺等工作。 c)进行燃机辅机及与燃机关联系统的检修工作。

4.5.1.2 燃机及燃气区域(燃气设备及管道10米内)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上述

区域周围30米内动火需办理动火工作票。

a)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符合规定(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监护人、消防人员、安全措施等项)要求。企业应明确规定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 b)一级动火工作应经厂级领导、安监部门、消防部门、运行及检修维护部门共同到场检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动火工作票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防爆要求及消防方法。其职责是:

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3)动火工作进行时,监护人员应始终在场。

4)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种。

5) 禁止在未经置换的燃气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等动火工作。

4.5.1.3 在燃气轮机设备及燃气系统上工作,除执行热力机械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a) 使用燃气排气发散装置,在停用、检修或故障处理中,向大气排空压力。

b) 可燃气体设备及系统防静电接地装置完整可靠,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防止因静电积聚产生火花。

c) 现场固定安装的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温感器和人员配备的便携式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测试仪应完好准确,并应定期校验合格,为人员、设备及环境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提供可靠依据。

4.5.1.4 电厂必须制定燃气区域出入管理制度。进入上述区域均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和随身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在入口处触摸释放静电装置。不得携带非防爆型手持式电气工具,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如化纤服装)进入燃气区域。

4.5.1.5 参加燃气区域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气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人员应先进行有关安全教育,方可参加相应运行和维修工作。燃气区域内一切电气设备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4.5.1.6 燃气区域工作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器具(有色金属制成),电动工器具、手电筒应为防爆型。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铝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4.5.1.7 电厂应制定燃气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包括燃气区域的主要危险点分布及相应管控措施。做好燃气泄漏事故预想,制订包括燃气泄漏、火灾与爆炸、人员窒息中毒等燃气系统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4.5.2 燃气系统安全要求

4.5.2.1 燃机电厂新建、扩建和改建燃机管道设施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153-2004)、《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范》(DL 5174-2003)及国家和石油燃气行业有关规定。燃气区域和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应规定。天然气区域投入生产前应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

4.5.2.2 厂内燃气调压站、燃气前置模块区域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非燃烧材料栅栏,包括燃料模块等处应张贴 “重点防火区域”、“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示牌和相应管理规定标示牌,入口处设置存放火种箱和静电释放装置。 4.5.2.3 燃气区域内的各种箱体门应有防静电、防产生火花的措施;燃气区域的一切设施(如开关、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脑、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设施的选用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国标GB 5005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4.5.2.4 燃气区域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存储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不

准搭建临时建筑。

4.5.2.5 燃气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在线危险气体探头,危险气体探头应保证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查维护。一般一级报警值低于燃气爆炸下限的25%,如发现有危险气体报警,应立即进行确认和查漏工作,消除泄漏点。便携式危险气体检测仪应按标准要求配齐,每年进行一次校验和维护,并建立台帐。

4.5.2.6 燃气区域应按《石油燃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53-200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使其处于正常完好的备用状态。禁止将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移作他用。

4.5.2.7 燃气区域周围必须设有环形消防通道,没有环形通道的,通道尽头必须设有回车场,通道应保持畅通。燃气区域内不应有妨碍消防的植物、杂物、设施。 4.5.2.8 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燃气区域内(防爆型电瓶车除外);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相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入内。

4.5.2.9 燃气区域必须按规定安装相应数量的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并使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燃气设备设施接地线和电气设备、热控仪器仪表接地线应分别装设。燃气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气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宜布置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按规定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测量、记录。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两次。

4.5.2.10 燃气管道安全要求:

a) 管道和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格的产品,并应适合燃气工作压力、温度的要求。禁止使用铸铁管道、附件和阀门。

b) 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方式,若采用其他连接方式,必须有效防止漏气。 c)输气管道应设置阴极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全线阴极保护电位,应达到或低于- 0.55V。保护电位达不到规定,应查明原因进行消除。经检测确认防腐层老化时,应及时处理。 d)燃气区域必须设置取样口和吹扫口,吹扫口应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和保证全流量放散的管道。

e) 燃气管道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燃气管道禁止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仅做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f)厂外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测试桩。输气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g) 厂内燃气输气管道宜采用架空布置或管道直埋,不宜采用地沟敷设。架空管道下路口应设置限高警示和限高栏。直埋燃气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制订检漏措施并严格执行。

h) 厂内直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路面标志。对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志;对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对绿化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桩标志。 i)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入后应与路面齐平;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的深度,应使回填后不遮挡字体。混凝土方砖标志和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4.5.2.11 燃气放散管安全要求:

a)应在燃气管道上合理设置放散管位置,放散管上应设置快开阀。

b)放散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得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应采用防静电接地,设置在避雷保护装置范围内。并应采取稳管加固措施。

c)所有的安全阀、泻放管、管道放散管均应接至放散母管,集中排放至安全区域,不得就地排放。放散竖管排放速度不宜超过20m/s,以5~10min之内排空管道内存气来确定放散管的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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