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集中放散竖管应设置阻火设备(带消声功能)。出口高度应比附近建筑物高出2米以上,总高度不得低于10米,满足放散的燃气不被吸入附近建筑物室内和通风装置内。严禁在放散竖管顶端装设弯管,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散管的措施。
4.5.2.12 燃气系统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保持正常可靠运行。燃气系统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应列为强制计量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4.5.2.13 入厂燃气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燃气各项指标的要求。加热燃气时,宜采用热水、水蒸气及其他较安全的加热方法。采用热水、蒸汽加热时,热水、蒸汽压力应高于燃气压力。 4.5.2.14 燃气管道试验安全要求:
a)燃气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应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周边人员与设施的安全。
b)试验时应设隔离带和巡视人员,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在试验升压过程中及强度试验稳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人员离试验管道的安全距离可按下表确定。 c) 试验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必须牢固可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 d)吹扫和待试验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装盲板且有明显标志。
4.5.3 燃机安全要求
4.5.3.1 燃气轮机组应设置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并装设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定期检测,保持系统性能良好。
4.5.3.2 燃气轮机组灭火保护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完整清晰。
4.5.3. 3 燃机罩壳内上部及燃料模块内应安装适当数量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完好。一旦危险气体(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运行人员必须立即增开屋顶排风风机数量,同时尽快查出报警原因,进行处理。 4.5.3. 4 燃机主厂房屋顶、燃机罩壳顶部的防爆型排风机应保持完好状态,并定期进行切换运行,该排风机损坏后禁止使用非防爆型排风机进行更换或代替。
4.5.3.5 燃机系统的相关防爆规定可参照GB26164.1-2010第13章执行。
4.5.3.6 燃机所属辅助设备系统的安全要求参见本规程第五章锅炉、第七章汽轮机部分。 4.5.4 燃气系统置换
4.5.4.1 首次置换或大修后置换应在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吹扫清管、干燥合格后进行,相关仪器仪表也同时参与置换,保证无死角和遗漏。
4.5.4.2 管道内空气应采用氮气或其它无腐蚀、无毒害的惰性气体作为置换介质。用氮气置换时应控制温度,向管内注氮时,进入管内的氮气温度不宜低于5℃。
4.5.4.3 置换空气时,惰性气体的隔离长度应保证到达置换管线末端的空气与燃气不混合。 4.5.4.4 燃气系统置换、充压、泄压应缓慢操作,过程中管道内气流速度不大于5m/s。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导致自燃或爆炸。
4.5.4.5 置换过程中,混合气体应从放散系统缓慢排出,放散隔离区域内不允许有烟火和静电火花产生。
4.5.4.6 当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置换管道末端放散管口气体中含氧量不大于2%时,置换合格。
4.5.4.7 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应使用两台以上可燃气体检测仪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不少于5min,当连续3次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通入空气;当采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3次,每次间隔5min测定燃气浓度均大于90%时,方可投入运行。
4.5.4.8置换燃气过程中,应做好防止人员窒息的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
4.5.4.9 应制订作业指导书或作业票,明确置换工作的安全措施、技术要求以及相关人员的
责任。使用燃气浓度检测仪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能够熟练使用该仪器,确保测量数据的可靠性。
4.5.4.10 置换结束后,必须确认置换系统与燃气系统可靠隔离、拆除。以防燃气窜入置换系统引起事故。
4.5.5 燃气系统的运行
4.5.5.1 燃气输送管道应在系统试运,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按生产工艺要求正式投运。
4.5.5.2燃气系统在燃气运行期间应处于正压状态,以避免空气进入系统。
4.5.5.3 应制订燃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检制度,内容包括:系统工艺流程及技术指标,操作程序卡,定期维护和试验,异常情况处理措施,防冻、防堵、防凝安全要求,巡检和紧急疏散路线等。
4.5.5.4 应定期对燃气系统查漏。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种燃气主管线段和支线,巡查内容包括燃气区域内管道、阀门、过滤加热装置、仪器仪表、通风照明、消防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好燃气系统参数(如压力、流量、液位、危险气体浓度)、设备状态监控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5.5.5 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巡线检查,及时处理输气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对输气管道巡线检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a)检查燃气管道及附属设备是否存在泄漏;覆土是否完好,有无塌陷现象。 b)检查是否有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及相关安全标志标示的状况。
c)检查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是否存在取土、挖塘、修渠等违章建筑施工,以及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根深植物等现象。
d) 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和修建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e)禁止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f)每年汛期前后,应对穿跨越河流管段进行安全检查,对不满足防洪要求的穿跨越河流管段应及时进行加固。
g)检查是否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它行为。 4.5.6 燃气轮机组的运行
4.5.6.1 燃气轮机运行中,进气滤网单元、进气喇叭口、轮机间、扩压间、燃气模块仓门应关闭,严禁进入;CO2灭火系统应正常投用,CO2灭火系统故障无法投用时禁止启动燃气轮机。燃气轮机各冷却、通风风机应正常投用,燃气轮机运行中燃机间等高温区域不得遗留有任何可燃物。无论何时都应加强燃机间等区域的温度、危险气体浓度的监视。
4.5.6.2 燃气轮机运行中,危险气体检测系统应投用,各个检测器应正常运行。危险气体检测系统故障或危险气体浓度高报警时应禁止启动机组。
4.5.6.3 燃气轮机每次启动时,应能通过燃气阀门泄漏试验程序,以保证燃气系统管道阀门严密性良好;泄漏试验的程序和参数不应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得到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的批准,同时记录原因及相关数据。
4.5.6.4 燃气轮机组启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汽轮机应力数据,控制升负荷速率,防止汽轮机本体应力过大,发生振动等。
4.5.6.5 对排气分散度要严密监视和控制,当分散度较大时,应做分析、记录,观察发展趋势,必要时可通过调整负荷、燃烧试验来调整、控制分散度。
4.5.6.6 燃气轮机停机后,应检查各风机按程序正常停用,不得强制打开燃机间冷却风机或打开燃机仓门,避免外缸过度冷却导致气缸变形,进而引起动静间碰磨。
4.5.6.7 若燃气轮机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机,在CO2喷射灭火期间严禁打开燃机间和扩压
间仓门,运行人员应确认燃气轮机相关风机已停用,否则应强制停用风机。 4.5.7 燃气系统及燃机检修基本规定
4.5.7.1 检修工作前,应将检修的设备、管道与运行中的燃气管道可靠隔离(关闭相应隔绝阀门,必要时拆除一段连接管并加堵板),燃气管道及系统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至合格,燃油系统放尽存油。相应隔离电动阀门停电、气动阀门停气,悬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示牌并上锁。
4.5.7.2 检修开工前,应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隔离严密性,严禁对燃气(油)设备及管道采用明火检验可燃气体浓度。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共同到现场确认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相应措施齐全后,方可允许开工。工作时设专人监护。
4.5.7.3 检修期间,经常监视燃气隔绝点后燃气浓度以及(燃油)压力。工作间断,开工前应再次测量燃气浓度,符合要求方可工作。动火过程中应至少每四小时检测燃气浓度,确认其在合格范围内。
4.5.7.4 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区域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遵守出入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后,并设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b)应停止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应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肥皂水检查泄漏点,禁止明火查漏。 c) 应进行通风换气,使有害气体含量小于规定值(燃气在空气中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混合气体中CO浓度低于0.05%),含氧量保持在19.5%~21%左右。 d)现场作业人员应在上风位置工作。 e)使用防爆工器具(如铜质工器具),紧急情况下,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f)在有限空间、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监护人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g)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立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h)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药品。
4.5.7.5 可燃气体严重泄漏时,除执行4.5.6.4条外,还需执行下述规定:
a)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设置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动火。实行交通管制,将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b) 进入现场的抢险人员、消防人员、运行人员警戒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急救技能,上述人员必须正确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c) 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救护中毒和受伤人员。 d)不得使用塑料管、橡胶管和胶板等高绝缘材料。
e)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等,优先采用远程控制关闭、隔离供气总阀门(ESD),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关闭手动隔离供气总阀,确认可靠隔离后方可实施灭火。
4.5.7.6 管道及设备修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与清扫,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电力隧道、管沟、烟道和地下设施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4.5.7.7 泄漏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现场,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4.5.8 燃气系统的检修:
4.5.8.1 严禁一切火源接近燃气管道。燃气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4.5.8.2 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可燃气管道的不严密处。 4.5.8.3 在燃气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阀门、垫,焊接支管等),应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可燃气管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用惰性气体进行气体置换,将残留的可燃气体完全排出,并用小动物或仪器检验,证明管道内确无可燃气体存在,方可开始工作。
4.5.8.4 燃气区域检修用的临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源箱应设置在燃气区域外面。
b)穿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c) 临时电线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d)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热体管道设备上。
e)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前,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f)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4.5.8.5 在燃气区域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4.5.8.6 在燃气罐体内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物清洗污垢。在气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气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气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4.5.8.7 燃气系统在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的设备,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工作,否则应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
4.5.8.8运行中的燃气输气管道,除专业队伍使用专用设备带压修理外,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宜带压修理。管道封堵作业时,管道内的介质压力应在封堵设备的允许压力内。采用囊式封堵器进行封堵时,应避免产生负压封堵。
4.5.8.9 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道检测周期,并按期进行检测。 4.5.9 燃气轮机组的检修:
4.5.9.1 燃机本体检修前,参考执行下列安全措施:
a)隔离燃气进气,相应隔离阀门关闭,上锁,挂警示牌。燃料模块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并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合格。
b)停运燃机盘车、启动燃机的变频启动装置或启动电机,断开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出口闸刀及励磁装置,相应电动、气动执行机构停电、停气,挂警示牌。
c)关闭余热锅炉烟囱挡板及启动旁路挡板,断开相应操作电源,挂警示牌。 d)隔绝汽轮机汽源,相应隔离电动阀门停电、气动阀门停气,并挂警示牌。 e)汽轮机真空系统停运,汽轮机凝器压力到零。
f)停止润滑油泵、顶轴油泵,电机停电,并挂警示牌。
g)停止防喘空压机运行,储气罐泄压,电机停电,并挂警示牌。
h)进入轮机间、燃料模块小室内工作,应切断CO2灭火供气总门并上锁,退出CO2灭火保护。
i)IGV置于全开位并止转,然后电机停电,挂警示牌。
j)在压气机进气道内、透平缸内工作时,应实行登记制度,工作结束时必须对人员、物品进行逐一清点,防止遗漏。
4.5.9.2 严格进行规范的周期性孔窥检查,建立孔窥检查档案,检查时应确认盘车装置及启动装置已停用并停电。 4.5.9.3 进行压气机开缸、R0级叶片检查等涉及压气机进口可调导叶(IGV)的检修工作前,确认IGV固定止转,防止IGV突然转动伤人。
4.5.9.4 进行压气机IGV角度校验时,应设专人监护,机务、运行和热控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每次测量IGV角度前都应固定止转,测量期间严禁操作IGV。只有在确认作业人员手臂已经离开导叶时,方可拆除止转措施,热控人员方可操作调节IGV角度。
4.5.9.5 运行中禁止进入燃气轮机间,以免被烫伤,或因CO2灭火系统动作导致窒息伤害。如确需进入,应得到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好以下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a)在进入轮机间前应测量可燃气体含量符合要求,做好相应个人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 b)确认轮机间通风系统和消防系统工作正常。如果通风故障或消防系统报警,应立即撤离小室。
c)现场监护人员与进入轮机间的人员、控制室的操作人员保持不中断的通信联系,一旦发现异常,小室内工作人员应立即撤离轮机间。
d)进入轮机间应限制在离仓门口1.5米以内。工作区域离出口应无任何障碍。如有需要,应使用伸长杠进行调试或泄漏检查。
e)进入轮机间前后应清点物品,工作完成后,应清理现场,人员和物品全部撤出,方可关闭所有轮机间的仓门。 4.5.9.6 清理、修磨叶片或对叶片进行着色探伤时应戴手套,以防止被叶片尖锐的边缘划伤。 4.5.9.7 进入压气机喇叭口、进气通道内工作时,应穿专用连体服,防止异物遗留。工作期间,开启并固定人孔门,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确认上述区域无人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4.5.9.8 更换压气机进气滤网,应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在机组运行或高速盘车时更换滤网,防止拆除滤网时造成人员伤害或有杂物被吸入压气机内部。
b)为防止滤网反吹系统误动伤害工作人员,更换滤网时应切断反吹气源。 c)更换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防止异物残留。
d)严禁在进气室内进行动火工作,以免滤芯燃烧。如确需动火,应在拆除滤芯后执行。进气室内动火需制订专门安全措施,并得到主管生产的厂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现场配备足够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监护。
4.5.9.9 燃机透平及压气机的开缸、盖缸、翻转子、拆装轴承、装卸转子、校转子动平衡等检修工作,参照本规程第七章汽轮机检修的相应章节规定执行。 4.5.9.10 排气热电偶故障更换时,燃机仓门处应有专人监护。 4.5.9.11 燃机排气通道内检修工作开始前,应测量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工作时设专人监护,燃气未置换时禁止进行燃料阀门校调试验。
4.5.9.12 在工作人员拆卸过渡段进入燃机透平缸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燃机透平缸内过渡段起吊或移动时,缸内外人员要联系配合好,防止人员挤伤。
4.5.9.13 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环境下,严禁进行火花塞点火试验。火花塞点火试验时应做好防止高压电击的安全措施。
4.5.9.14 所有装复工作完成后,在燃机透平缸人孔门关闭前,三级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员、工器具及其他物件遗留在燃机透平缸内,之后方可允许关闭人孔门。 4.5.9.15 燃气模块查漏,必须做好相关安全措施,门口处设专人监护。保持小室仓门开启,发生异常立即撤出。
4.5.9.16 燃气模块内设备检修照明及电气、热控设备仪器仪表等,应使用低电压防爆产品。 4.5.9.17 燃气模块内阀门拆除吊出时,应避免与其他设备或人员磕碰导致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
4.5.9.18 燃气轮机辅机设备的检修维护:
a)拆卸防喘阀、燃气(油)截止阀等带有弹簧的阀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禁止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b)各类油泵吊至检修平台过程中,不得在运输途中发生漏油。如在途中有漏油,应及时做好清理工作,防止人员滑跌伤人。
c)进入油箱应穿专用连体服,鞋底应擦干净或戴鞋套,照明应使用小于或等于12V的行灯或手电筒。
4.5.9.19 燃气轮机和压气机的缸体、转子检修及燃机机组所属余热锅炉、汽轮机及相应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