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国平 朱雁… 来源:丁桥司法所 录入时间:2010-4-2
4月1日下午1:30,因车祸死亡的丁桥镇村民潘某的丈夫邬某来到新仓村民委办公室,从盐官法庭同志的手中接过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 释怀地说:“这下我放心了”,并在送达回执上签了字。与此同时,纠纷的另一方也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上签了字。
据了解,这份决定书是海宁市人民法院迄今为止发出的第一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为我市司法确认的第一例。在人民调解中引入司法确认是对人民调解的创新举措,开了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诉调结合的先河。
新年伊始,海宁市人民法院和丁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就为了进一步创新诉调模式多次碰头,商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现实意义、特点和操作规程,从方便群众、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入手,实行了网上电子邮件对接、不收费、五日内办结的具体方案。 2010年3月31日晚22时,丁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地调处了一起因车祸造成的死亡赔偿纠纷,因涉及到分期付款,双方当事人都心有余悸,担心对方不履行协议,丁桥镇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及时向当事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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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司法确认的建议,双方当事人一致采纳了这个建议,连夜写了申请书,调解员当即通过网上电子邮件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手续。4月1日上午,海宁市人民法院盐官法庭的两名法官一早就来到了丁桥镇司法所,对受理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通过后,利用中午时间及时出具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纠纷当事人对镇调解干部和盐官法庭的工作人都表示了衷心感谢。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在丁桥镇作了有益的尝试,建立了民事纠纷“直接受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一条龙式工作机制。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赋予合法合理的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既不违背现行法律,又能给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效力上法律救济。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就是把人民调解的自愿性、简易性、快捷性和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是一项符合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符合法律精神、符合维护社会稳定现实需要的改革举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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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通过由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合法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这一机制的核心是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法律强制执行力,切实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具有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的功效。此项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拓展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瓶颈问题,对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缓解法院工作的压力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省时、省力、省钱的司法确认机制解决纠纷,有利于合理分流民间矛盾纠纷,真正体现调解优先的原则,达到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的目的。
东莞探索\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协议可进行司法确认 http://news.QQ.com 2008年05月23日16:44 新华
网
新华网广州5月23日电(记者孔博)“东莞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2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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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办公。在人民调解与司法对接的工作机制下,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可由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后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这将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性,缩短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据了解,诉调对接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组织调解的对接,是司法调解的前延和非司法调解的后续。东莞市两级法院与东莞市司法局建立起人民调解与司法对接的工作机制,由东莞市司法局分别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人民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各派遣3名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可选择先行到“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审查后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继续进行一般的诉讼程序。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及其依职权进行调解的,不收取费用。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移送的调解案件进行司法确认的,也不收取费用。
东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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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民事纠纷案件量急剧增长,建立一种多元化的、追求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势在必行。
小议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以诉调良性对接为视角
作者:黄启进 发布时间:2011-03-09 10:38:59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作用,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原则。人民调解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因其具有调解方式灵活,充分意思自治,简便快捷经济等特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纠纷日益复杂,相关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人民调解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如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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