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在当事人自由选择调解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下,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并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达成,但是这并不不排除调解人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若人民法院经审查,当事人所申请的确认的非诉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为了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及公序良俗,法院有权对该申请不予确认。司法确认中还要坚持审查调解的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就是“每个人得到他应当得到的”。调解应当有利于贯彻公正原则,而不是总让双方妥协,让权利打折。如果过分强调调解,就容易出现这种问题,从而损害当事人权益。
三、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一般操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可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一般操作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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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由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同意。 (2)申请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申请可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也可委托他人提出。委托他人提出的,受托人必须持有委托人(申请人)委托的书面委托书。 (4)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必须附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上必须有各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调解组织调解的还需盖有调解组织的印章。还必须附申请人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2、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前述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当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应预交申请费。不予预交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按自动撤回申请对待,并将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记入笔录。
3、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则上由一名审判员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遇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执行。审查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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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参加调解的,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
(2)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 (5)调解协议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针对以上五方面问题进行审查后,一般进行如下处理:
第一,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调解协议有效的,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审理准予变更调解协议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履行调解协议,经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应当撤销的,应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以原纠纷进行诉讼,经告知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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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调解协议被判决确认撤销或者无效后,原告同时要求对原纠纷一并处理的,应当按照原纠纷的性质和事实依法处理;被告要求对原纠纷一并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调阅调解组织查存的关键性证据,向调解人员调查了解调解时的情况,但不得对当事人间的纠纷再行主持调解。如原调解协议个别语言不规范,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当事人同意后,在不改变协议原意的情况下对原协议进行规范,规范后交当事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即按此协议予以确认。
审查工作应在受理后的第二天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完毕后,审查人员要写出书面审查报告。 4、作出确认与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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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或属可变更、可撤销但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变更、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或属可变更、可撤销的,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纠纷主持调解,人民法院告知其撤回确认申请后以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决定确认的,人民法院要制作“XX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用送达回证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有关调解组织,送达时一方拒收的,视为不同意确认,按自动撤回申请对待,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记入笔录;决定不予确认的,人民法院要制作“XX人民法院不予确认通知书”,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有关调解组织。
(4)当事人撤回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记入笔录。 (5)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或当事人撤回申请或按自动撤回申请对待的,若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5、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具体案件类型:
确认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分家析产、赡养、抚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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