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3)

2019-02-15 11:22

的效力缺陷等问题,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在“能动司法” 的基础上,以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良性对接为目的,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必要性

历年来,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数量上占有很大的份额,前者程序严格、法律效力强硬,但是周期长、成本高;后者操作简便、成本低廉、更贴近群众,但是也存在程序不严格、缺乏可强制执行力等弊端,二者功能相协、利弊互补。一个理性、成熟的社会不仅要为其成员提供解决纠纷的多种途径而且要求各途径相互补充、有效衔接,达到多元化、成熟化的程度。只有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欠缺的问题在法治框架内给予制度上的解决,其才能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 实现缓解、控制纠纷的目的。人民调解协议的诉前司法确认程序,是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其所得出的结果理所当然地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不仅成本低廉、周期较短、操作简易,还能使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欠缺的弊端得到良好解决,有利于司法程序与人民调解的有力对接,对于构筑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1、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提高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弊端,其中最主要的是调解行为缺乏“刚性”,所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缺乏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想

11

履行就履行,不想履行就不履行,直接影响到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建立,使传统被称为“东方一枝花”的调解制度与现代司法制度有机衔接,有效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的问题,提高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使得处于闲置状态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积极性得到极大地调动和发挥。

2、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百姓诉讼难的问题。

中国是一个乡土特色浓厚的人情社会,大多数人遇到矛盾纠纷不愿走诉讼之路,尤其是广大农民参与诉讼的意愿和能力较差,在我国“信访不信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尊重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诉讼程序中对这一原则的适用,由于其法定性、规范性等特征的限制,往往不如在人民调解中适用得淋漓尽致,人民调解更能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作用,而该司法确认机制又赋予其确定力、执行力,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必将有力推动非诉调解组织扩大调解范围,拓展调解领域,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该确认机制不受诉讼程序的限制,只是审查达成的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和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一般

12

均能在一、两天之内办结,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也减轻了法院压力,可谓是一举而多得。

3、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司法确认机制的主要服务群体是基层群众,所确认的又是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无论是所服务的群众对象还是所确认的案件都在各自领域内占比最大,这样它就可以使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目标;同时从源头上切断因随意反悔或随意违约引发的重复上访、信访、诉讼现象的发生,使基层矛盾后遗症大大减少,防止小纠纷酿成大案件,避免当事人上访缠诉,真正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为构建协调运转的大调解格局设计了蓝图。

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和各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三大调解只有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社会。司法确认机制通过具有创新意义的“确认”,在非诉调解组织与法院司法活动之间建立了一个纽带,搭起了一座桥梁,解决了非诉调解与诉讼调解脱节的问题,实现了非诉调解与法院司法活动之间的衔接与依托,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各种调

13

解资源的优势,促进了全社会宽渠道、广范围、深层次、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设计了蓝图。

5、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解决了人民法院部分“执行难”的问题。

经过诉前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因为其基础是双方协商而达成的结果,这样当事人无论是心理还是行动都容易配合,从而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在执行过程中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就容易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原则 (一)合理合法原则

一是民间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如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但治安案件、刑事犯罪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坏财产的赔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虽已受理,但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解决,移交或者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组织调解的,民间调解组织可以受理。

二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任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背的调解协议都是无效的。

14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调解,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予以纠正。

(二)自愿平等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调解机构的选择必须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二是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节委员会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确保调解的自愿原则。还要注意,调解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纠纷解决过程,过分强调调解率,可能违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还可能妨碍实现当事人应当实现的利益。 (三)意思自治原则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因未经调解而限制其诉讼权利。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中断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及其协议予以裁判。 (四)适当干预原则

15


司法确认(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人教版初一数学2坐标方法的简单应用(基础)巩固练习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