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庄)、⑦112国道、⑧台王线(左各庄-大围河)、⑨保静线
11大石线;进行西环路南延、光明(保定-静海)、⑩津保南线、○
西道西延、郊区快速路北段、唐通线(香河县城至北京界)、廊涿高速固安连接线、廊涿高速永清连接线建设。
(2)铁路、机场和轨道交通建设:积极参与经过我市的京津地区轨道交通和国家重大交通项目的规划建设,加强与京津两市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推进亦庄—廊坊、通州—燕郊的轨道连接线建设。主动争取首都第二机场选址廊坊。积极配合国家做好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配合省做好保霸铁路建设。
第24条 市域基础设施规划
(1)电力设施。积极谋划电厂和500千伏变电站项目,2010年前建成2座500千伏变电站,2020年建成4座500千伏变电站,为廊坊电网提供可靠的电源支撑。加快220千伏和110千伏变电站布点,形成互联互供、灵活可靠的输、配电网络。完成三河电厂二期,加快建设廊坊中心城区IGCC热电厂、固安热电厂。
(2)水利设施。加快推进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重点完成廊坊干渠(涿州—廊坊广阳水库)、天津干渠(徐水—天津)、广阳水库等两条引水干渠和调蓄水库建设工程。调水线路及蓄水水库,要划定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地表水保护区的规定进行保护。城市防洪以区域河道治理和建设城镇防洪堤并重,中心城区采用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三河市和霸州市采用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其他县城采用50-100年的防洪标准。县城以下各建制镇及各开发区,一般采用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人口20万以上或特别重要的开发区,采用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加快防洪除涝工程建设,以骨干行洪排沥河道治理、城市防洪、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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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洪区安全建设、排水泵站的重建和维修加固为重点,做好廊坊境内主要行洪排沥河道堤防的加固治理,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等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重建、维修、加固廊坊境内的部分重点扬水站。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饮水安全。
(3)信息网络。加快城市信息主干网建设,提高网络容量和传输速度,加快传统网络的宽带网改造,完善现有光缆传输网、固定电话网和移动电话网,实现市域内通讯网络无缝隙覆盖。加快农村有线电视普及步伐。
第25条 市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
完善国民教育和文化发展体系。增加教育投入,加快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县(市、区)“两馆一站”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到2020年,配套建设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和体育场馆,使全市文化体育设施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不断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到2020年,市、县、乡、村四级普遍建立起多元化的全民健身服务网络。完善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乡的净、绿、亮、美水平。
第26条 旅游规划
遵循可持续发展、生态优先、文化为本的原则,树立大旅游意识,整合旅游资源,打造“温馨之都”旅游城市,开发适应国内外市场,以休闲度假、自然生态、会展购物、人文民俗为主的旅游产品,建设地热、民乐、生态观光、休闲度假、商务宗教、温泉健身、人文民俗、探访古迹、会展购物、主题公园、高校亲子、音乐戏曲等游线,努力推进与京津旅游市场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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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规划区划定及空间管制
第27条 城市规划区划定
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主城区(安次区、广阳区)、开发区、万庄区行政辖区,面积为1006平方公里。区内主要包括中心城区远期及远景建设用地、与城市发展关系密切的水源地保护区、重要的交通设施、垃圾处理场等大型基础设施。
第28条 空间管制
将规划区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和已建区四类分别进行控制。(1)禁建区是禁止建设的地区。规划区内禁建区包括城镇地下水源井保护范围、环城水系、河流、水库、永定河泛区、绿化隔离地区、采油区。区内必须保持土地的规划用途,除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严禁在禁建区内安排影响区内原有功能的建设项目。
●龙河两侧河岸外100米范围内、凤河两侧河岸外50米范围内要严格加以保护,禁止沿线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垃圾。加强两岸防护绿地建设和岸坡水土流失防治。
●“南水北调”调蓄水库是廊坊中心城区饮水水源之一,其核心保护区(水库周围500米以内),应严格保护,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开发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旅游、水产养殖等项目。
●城镇地下水源井保护范围(水源井周围30米内)禁止建设与涵养水源和取水设施无关的项目,保护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直接取用水卫生安全。
●防洪堤坡脚线3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水利设施无关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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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三点”组团式城市结构所必须控制的绿化隔离地区,应建设以经济林和景观林为主体的生态林地,合理迁并部分村庄,保留村庄控制发展。
●环城水系两侧30米以内,以建设生态林地和景观林带为主,禁止建设与绿化和游憩设施无关的建筑。
●潮白河、泃河、大清河、永定河、青龙湾河、赵王新河、子牙河、北运河等河道内及堤外3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非防洪工程的建设活动。河道内除水利部门可以组织种植防护林带外,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营造林地,确保行洪畅通。
(2)限建区是建设行为受到一定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建设的地区。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林地、为保证“三点”组团式城市结构需控制的绿化隔离缓冲地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涵养区、高压走廊、微波通道划入限制建设区。区内应严格限制原有建设规模,不宜新增开发建设项目,确有建设必要时,安排项目不应影响全局发展的要求,严格控制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规定,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和质量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基本农田的位置和范围,为城市建设提供土地发展条件。
●一般农林地:尽量保护一般农田,控制土地转变用途,坚持“占补平衡”和“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土地。
●为保证“三点”组团式城市结构需控制的绿化隔离缓冲地区,此区以农田、林地为主,景观林为辅。区内村庄进行迁村并点,建设层数控制为低层。
(3)适建区是指规划区内适宜建设的区域,即禁止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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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地区,包括中心城区、乡镇和村庄规划扩展区。
●适宜建设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但建设行为也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
●中心城区适建区应严格执行总体规划,控制城市空间增长边界;乡镇和村庄应在本规划指导下编制更为详细的建设规划。
●严格执行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划定的“红线、绿线(绿地保护范围)、蓝线(水系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为强制性内容,必须予以保证。
(4)已建区是指规划区内已经形成的建设区域。包括中心城区、乡镇、村庄等建成区。
●中心城区建成区应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改造“城中村”,提高自身建设水平。
●乡镇建成区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开展村庄整合,共享基础与社会服务设施,建成和谐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五章 城市性质与规模
第29条 城市性质
京津冀城镇群重要区域中心城市,承接京津城市部分职能,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生态宜居名城。
第30条 三个组团主要职能分别是: 主城区:政治、文化中心。
万庄区:高新技术产业、创意产业、文化休闲、现代服务业。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教育科研、经贸交流(会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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