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总体规划文本(2007-2020)(6)

2019-02-15 11:50

口方向、高速公路出入口、公交站场附近、组团外围设置。

第44条 加油(气)站设置

加油(气)站服务半径为0.9-1.2公里,加油(气)站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加油(气)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设置类型应大、中、小型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用地面积1200-3000平方米。

第八章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45条 按照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扩大绿化面积,提高绿化建设标准和质量,注重建设方便居民使用的公园绿地,完善和建设各级公园和游园,提高主干路绿化建设档次,2010年,人均公园绿地达到13平方米,绿地率达到4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7%以上。2020年,人均公园绿地达到15平方米,绿地率达到4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

(1)依托龙河、凤河及环城水系,结合组团式城市布局结 构,采用林廊楔园带、点线面环网结合的方式,形成“两线三片三环十带多园”的绿地系统。

(2)重点建设京津塘高速公路、大外环路、内环路、新采留线、和平路、万桐大道、艺术大道、创业路、玉泉路道路绿化,京山铁路防护绿地,三个组团之间的大片绿色生态隔离空间,搞好环城水系、龙河、凤河、永定河沿岸绿化美化工程,形成绿化内环、绿化外环及绿色水环三个绿环;完善现状人民公园、儿童公园、自然公园,建设森林公园、植物园、新世纪公园、龙河公园、万庄区中心公园、开发区玉泉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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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第46条 依托环城水系,构筑“融龙汇凤润景观城”的生态园林城市。

(1)融龙汇凤,建设水绿交融的宜居城市。整合龙河、凤河等现状水网,依托城市生态绿环、挖掘城市人文潜力,创造各具特色的“景观内环、特色中环、生态外环”水景观,打造宜居城市。

(2)润景观城,建设文化魅力城市。构筑“六廊九坊”城市景观,六个景观廊为:历史廊、人文廊、科技廊、生态廊、自然廊、龙文化廊;九个景观坊为:文博坊、名贤坊、民艺坊、科技坊、美食坊、音体坊、龙凤坊、四季坊、生态坊。

(3)城乡和谐,建设生态城市。万庄生态城按照公交优先、生态优先、节能节源、城乡融合的发展理念,营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

(4)中心城区划分为城市中心区、综合景观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工业景观区、科教景观区、滨水地带区、居住景观区等七个特色景观区,各景观区要重点搞好整体景观设计,创造景色各异、丰富多彩的景观环境。

(5)规划确定万桐大道、万庄生态城公交环线、艺术大道、和平路、银河路、新世纪步行街、大外环路为城市景观轴线,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大外环东南出入口、104国道出入口、光明道出入口、银河路南出入口、新采留线出入口等七个城市主要出入口及“六廊九坊”为景观节点,城市景观轴线和景观节点应精心规划设计,创造丰富的空间环境,尽快形成面貌,成为展示廊坊市城市风貌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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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城中村改造规划

第47条 城中村改造原则

(1)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各区(县)政府组织、协调、督导,充分尊重广大村民意愿,采用多种方式实施。

第48条 城中村改造目标

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建设形态优美、人居环境一流的现代文明社区。2010年,重点完成中心城区的翟各庄、祖各庄、小王庄、大官庄、董村、周各庄、薛营、小廊坊、菜豆庄、辛庄、化营等11个城中村改造工程;2020年,规划建成区内50个村庄基本改造完成。

第49条 城中村改造措施

(1)成立由市政府和市直重要职能部门组成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房屋拆迁与销售的行政鼓励权和执法权。

(2)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从城中村的实际情况出发,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向村民公示。

(3)城中村改造应采取先易后难、典型引路的办法推进,要选择领导班子团结、经济状况较好、区位优势明显的城中村先行改造。通过抓好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4)城中村改造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成熟一个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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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未编制改造规划和已编制改造规划未经审批的城中村,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宅基地和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

第十一章 中心城区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50条 环境质量标准

(1)依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1994),将中心城区环境划分为四类功能区,详见下表。

各功能区噪声控制标准

类别 1 2 3 4 适用区域 居住区、文教区、行政办公区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工业区 交通干线两侧 昼间 (分贝) 55 60 65 70 夜间 (分贝) 45 50 55 55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国家《环境空气污染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心城区统一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3)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水质执行《河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的标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所有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的要求,否则铺设专用管道。

第51条 保护目标

(1)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总量指标内;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和好于二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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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SO2排放总量控制在4.98万吨/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86万吨/年。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大于30%,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不低于2.5%,环境噪声基本达标;饮用水水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2020年,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等指标全面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建成环境优美的生态城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和好于二级标准天数达到320天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SO2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10%。总量控制在4.48万吨/年,COD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15%,总量控制在2.43万吨/年。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大于50%,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不低于3%。

第52条 保护措施

(1)合理调整用地布局,集中布置各类工业用地。在廊坊中心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和钢铁、冶炼等高能耗企业。到2010年,城市建成区内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完成搬迁,电磁场的空间分布得到优化。

(2)加强城市水源地的保护,明确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范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不得建有水污染的企业。

(3)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可集中处理的污废水由处理厂处理后再排入水体,保证地表水环境。

(4)加强城市噪声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交通部门等多部门通力合作,协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噪声管理系统;

(5)继续推行热电联供、集中供热;控制高耗煤产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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