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条款号 35 36 37 7.4.3.1 10 10.1 条款名称 投标人面谈 需要补充的其它 内容 类似项目 编列内容 它缴款方式一律无效。 √不采用面谈。 无 指中标价(或工程规模)3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含泵站)项目 2012年3月9日至 3月16日,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法定公休日除外),到宿迁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宿迁市太湖路181号市人防大厦裙楼一楼)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售价伍佰元/标段,售后不退。 综合积分法。 38 发标时间 39 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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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与修改
一、 对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的修改
项目通用序号 本章节 项目通用本条款号 修改后内容 集中退付:投标保证金仅通过汇款渠道退至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未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投标保证金收据报送市招管办统一办理退付手续;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投标保证金收据报送市招管办统一办理退付手续。中标人应及时到宿迁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办理中标公示,以便中标通知书及时下达。投标保证金缴退查询电话:0527-84338695,84338707。 无联合体协议书 (二)近3年财务状况(近3年指2009年1月至今) (三)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3年指2009年1月至今)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近3年指2009年1月至今) 备注 1 第二章 3.4.1.6.4 2 第八章 三 3 第八章 九
二、对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的补充
序号 1 补充内容 第二章 8.2条款 不再招标,依据苏水招[2009]13号文件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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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泗阳县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施工
评标办法及细则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号令) 3、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4、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 5、《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7、本招标文件(合同编号:SYZDX-2011/TJ01~03) 二、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标机构: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7名评标专家组成。另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清标工作小组,主要工作是按照评标委员会的安排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符合性、有效性、完整性检查并进行整理和汇总。工作小组不参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是纯事务性质。 四、评标程序:
1、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排除不合格投标文件。
2、根据本细则,各评委对合格投标文件进行初审,找出各投标书的细微偏差,需要投标人补正或澄清的,按规定补正或澄清。
3、对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并按规定逐项进行打分。
4、工作人员对各位评委的打分进行统计,计算算术平均值(去掉最高打分和最低打分各一个后),作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得出综合得分高低顺序,向评委会报告。
5、评委会撰写评标工作报告,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报送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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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五、评标办法及评审内容: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积分法‖——通过评审,以投标人评标积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确能履行合同且具有经评审的评标积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积分相同时,投标价低者优先,如投标价仍相同,评委会通过表决确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定标原则:每个投标人可同时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如果某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均排名第一时,优先中其投标报价较大的标段。已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参与其它标段评标但不参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评审主要内容有: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投标报价及其报价的合理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施工能力、投入的设备、现场施工人员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落实保证措施,检测方案、手段及配备的检测设备,安全、文明工地建设等;企业自2009年1月以来业绩、资信情况等。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是指:(一)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及提供有关材料;(二)投标文件有无重大偏差或保留。 六、评审细则: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一)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2、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逾期送达的;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投标文件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8、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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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0、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1、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3、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内容的;
14、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可竞争费用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本,或电子文本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或电子文本内容与书面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或提出了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8、以他人的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
2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宿政办发【2010】111号文件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作废标处理:
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⑷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⑸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⑹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就同一标段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⑺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标情形;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凡被判定为废标的,由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通知,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字确认,投标人现场未能提出合法合规的有效解释或质疑而又拒绝签字的视同对结果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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