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见项目通用本P104)
2、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补充与修改
(1)对招标文件项目通用本的修改
第1章 一 般 规 定
1.1 工程说明 1.1.1工程概况
泗阳县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位于泗阳县爱园、张家圩、三庄等3个乡镇境内。工程建设内容为现有的小型机电泵站改造、渠道防渗衬砌和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为主,通过疏浚整治项目内的沟渠来提高输水和排涝条件,工程集中连片治理,综合效益明显。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1.2.1水文气象
泗阳位于北温带南缘,属北亚热带季风过渡性气候区。冬季干冷,夏季湿热,春季温暖,秋季清凉,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丰沛,常年无霜期216天。年均气温14.2℃左右;年均日照2215.9h;年均降水量906.2mm,其中63.4%集中在6-9月;年平均蒸发量1622mm;干燥度1.8。
1.1.2.2工程地质
区内土壤为砂壤土和粉质壤土为主,工程地质承载力为80~160kpa,局部可达240kpa。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泗阳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40s,地震基本烈度值为7度。 1.1.3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工程区水、陆交通发达,水泥、黄沙、块石等建筑材料和机械可先通过水路运至离工场较近的码头, 再通过堤顶道路经汽车转运至施工现场或直接通过陆路直接运抵施工现场。 (2)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笫2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
无
(3)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条件 无 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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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01标段:爱园片:拆建泵站7座;新、拆建生产桥15座;新建渡槽11座;新、拆建涵洞6座;
新建农渠首69座;新建防渗渠道约8.98千米。
02标段:张家圩片:新、拆建泵站5座;新建生产桥18座;新建渡槽15座;新建涵洞15座;新
建农渠首100座;新建防渗渠道约12.9千米。
03标段:三庄片:新、拆建泵站4座;新建生产桥44座;新建渡槽5座;新建涵洞6座;新建农
渠首33座;新建防渗渠道约9.6千米。
工期要求:90日历天。
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本工程无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 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2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7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7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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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件后 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汁修改图。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7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7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合同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所有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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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远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I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1. 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 13.3 犄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际进场情况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一并支付。
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
2.5 施工供电 2.5.1施工电源
(1)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电源,并负责设计、安装所有生产、生活区用电设施。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期用电负荷及保证率,确定自发电容量,并自行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供抢救之用。除因承包人申请的临时用电电源接口和电网停电事故引起的施工供电中断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源接口后承包人的电力设备(包括事故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电费收取办法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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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在施工期应负责现有供电、通讯等设施免遭破坏。若现有供电、通讯设施影响施工,承包人应采取临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应自行承担。
(6)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和监理的现场办公室提供用电。 2.5.2 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2.6 施工供水
(1)承包人自行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供水能力应满足施工高峰期生产、生活的供水需求,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以及其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的维修工作等。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的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监理人与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水。
(5)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排水以及相应设施修建和管理,施工和生活废水排放应满足―第四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雨水和面水排放应符合―第5章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的要求‖。 2.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1)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
(2)承包人的通信设施至少应包括传真、电脑和互联网络,并配备满足发包人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相关人员。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施工现场的邮政服务设施和相关事宜。 2. 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 2. 10.2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本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2. 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2. 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本工程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 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 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 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 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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