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2款约定,涉及全局的暂停施工、复工;
(4)按第15款约定,当变更引起任何合同价格变动时作出变更决定; (5)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6)按第23款约定,索赔的批准与支付。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本招标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汛情和雨季。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上述影响可能带来的费用,并不得以此理由提出索赔。
(2)承包人应负责《技术条款》规定的有关设备的采购,并保证质量符合要求。所有设备的生产厂家必须是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主要设备正式采购前应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厂家进行考察,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后方可采购。工程试运行、联合试运行,由承包人负责并保证符合要求。
(3)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必须挂牌上岗。
(4)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上级领导视察及检查工作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费用。
(5)投标单位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于中标后由业主保管(完工验收后退还),且上述人员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6)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主要施工设备、主要施工人员必须足额到场,否则发包人予以罚款,并从当期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7)承包人所采购的水泵、电机、变压器、配电柜、闸门、启闭机等主要设备在采购前须向监理申报拟采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主要技术标准等内容,经监理、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4 联合体
删除本款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4.5.1修改:
本款4.5.1中项“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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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修改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须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交由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保存至工程完工;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得易人,因特殊原因,项目负责人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应事先征得批准。3天以内(含3 天)报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核备,并应委派经监理人认可的代表代行其职,3天以上报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批准。每人每月在工天数不得少于22天,监理人将对其考勤,并同每月支付文件中一起报发包人。未按前述规定,擅自离开工地,按每人每天2000元违约金进行处罚。”项目负责人证书实行押证管理。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特别约定,参见通用合同条款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删除6.1.2项全部内容,并代之以―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占地的,应在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征占地范围内,超出范围以外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如果承包人对损坏的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不及时维修,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承包人完成本项工作,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使用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道路并使其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重建,达到不低于现状质量水平。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无特别约定,参见通用合同条款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无特别约定,参见通用合同条款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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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并具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无特别约定,参见通用合同条款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1 备通水条件 2 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项目 2012年6月底 5000 项目及其说明 完成泵站、防渗渠道等主体工程,具2012年5月底 5000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 监理人 组织发包人委托建管机构、承包人、勘测、设计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见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优良标准为: 见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无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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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15%,关键项目: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单价调整方式: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为所节约成本或增加收益的20% 。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
16 价格调整
删去本条款全文,并代之以:
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不考虑物价波动等影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2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补充)
本合同规定的月付款最小金额为80万元,经监理人审核后的月进度付款小于80万元,则本月不予支付,累计至下月。 17.4 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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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5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
(补充)
―审计保留金百分比‖为―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百分比为2%。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负责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相关材料。
18 竣工验收(验收)
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执行。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完工通过验收之日开始计算。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 ; 投保内容: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根据工程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根据工程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根据工程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根据工程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根据工程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根据工程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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