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 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本工程无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2. 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 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第3章 施工安全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第4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 一般规定 4.1.3 主要提交件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14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第5章 施工导流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由承包人承担的水流控制工程等项目,包括: 1. 河道护砌围堰填筑及预留围堰拆除; 2. 建筑物基坑雨积水排除; 3. 建筑物的基坑降排水;
4. 建筑物截流围堰及预留施工坝拆除。
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围堰的填筑、维护和拆除;施工期间对上、下游河道的水位观测;基坑降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封堵和拆除;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以及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5.1.3 主要提交件
1. 施工围堰和降排水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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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围堰填筑、降排水系统施工开始前14天,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施工围堰和降排水系统设计成果及其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围堰结构布置图(包括防渗结构)和基坑排水布置图; (2)施工围堰和基坑排水系统设计报告(含计算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 施工措施计划,
在施工围堰和降排水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 施工围堰和降排水系统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在施工围堰填筑、降排水工程施工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总体布置图、结构图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4. 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提交施工期安全度汛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每年的5月初至当年的9月底为工程区所在地的汛期。
第6章 土 方 明 挖
6.1 一般规定 6.1.3 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7章 石 方 明 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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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全文。
第8章 地下洞室开挖
删除全文。
第9章 支 护 工 程
删除全文。
第1 0章 钻孔和灌浆工程
删除全文。
第1 1章 基础防渗墙工程
删除全文。
第1 2章 地基及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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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应用范围
本合同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引河堤防填筑、建筑物墙后土方回填、进站道路路基铺筑及管理区土方回填等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料平衡;现场土料开采、加工和运输;堤防、墙后土的填筑、碾压、接缝处理、路基铺筑、管理区土方平整;抛石、滤(垫)层填筑等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13.1.3 主要提交件
(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1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见项目通用本)
(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3.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13.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第14章 混凝土工程
见项目通用本。
第1 5章 沥青混凝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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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全文。
第16章 砌 体 工 程
见项目通用本。
第17章 疏浚和吹填工程
删除全文。
第18章 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
删除全文。
第19章 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
删除全文。
第20章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删除全文。
第21章 闸门及启闭机的制造与安装
21.1 一般规定
21.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的闸门及启闭机采购与安装。包括以下项目:
1. 设备采购:泵站、节制闸和涵洞的工作闸门,均为铸铁闸门(含埋件);泵站拦污栅;螺杆启闭机等。
2. 设备安装:铸铁闸门(含埋件)、拦污栅、螺杆启闭机等。
安装还包括合同规定的各项设备调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及试运转所必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安装。 21.1.2 承包人责任
1. 闸门及其预埋件、启闭机的制造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全部铸铁闸门、拦污栅、预埋件的采购,包括配套的金属结构构件的采购、运输和存放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本工程手电两用螺杆启闭机的采购、电动葫芦的采购、运输和存放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项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后,应由承包人负责卸货、保管和贮存,并负责从交货地点至工地现场的运输工作。
承包人在正式接收各项设备后,应承担由于卸车、装车、运输和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的全部责任。
铸铁闸门和拦污栅的制造商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签发的制造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启闭机制造商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签发的启闭机生产许可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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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须在有效期内)。
2. 闸门及其预埋件、启闭机的安装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全部金属结构项目的现场安装工作,包括设备试验和试运转工作;并负责提供安装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安装和检测器具,以及负责完工验收前的维护工作。
3. 闸门及其预埋件、启闭机的维修责任
按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和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安装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合同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21.1.3 主要提交件
1. 闸门制造方案与启闭机设计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提交一份闸门分段制造方案和启闭机设计图,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闸门分段制造方案图、闸门面板拼接方案图 (2)启闭机总图和部件装配图; (3)闸门与启闭机主要外购件采购计划; (4)启闭机设计设计说明书。
(5)吊耳等与闸门连接有关的部件装配图(供闸门设计制造使用)。 2. 闸门及启闭机制造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闸门制造前14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提交一份闸门制造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闸门制造场地的布置及说明; (2)闸门制造工艺设计;
(3)闸门制造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外加工、外购件的质量控制措施; (4)闸门及零部件的运输和吊装或装配方案; (5)闸门制造进度计划;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3. 启闭机制造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启闭机设备制造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交一份启闭机制造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启闭机制造场地和装配场地的布置及说明; (2)启闭机的制造工艺设计; (3)启闭机制造的质量控制措施; (4)零部件的运输和吊装或装配方案; (5)启闭机制造进度计划;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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