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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部批准,方可购买。
10.6所购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三证”齐全。
10.7新购安全防护用品由各单位安监保卫部门会同供应部门抽检合格方可发放,并做好抽检记录。
10.8各单位由安监保卫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使用周期进行试验,试验后应填写试验报告,并将试验结果详细填写记录。
11、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1.1在粉尘严重的环境中施工,应采取相应的通风措施或湿式作业,职工要充分利用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1.2在混凝土搅拌间和容器内进行有害气体的作业要采取通风、防毒措施。 11.3射线工作人员应进行体检,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放可从事射线工作。
11.4射线工作人员在进入作业场所前,要详细检查防护用品的完好程度,确认后要正确佩戴方可进入作业场所。
11.5在射线工作场所,应保证安全距离(一般规定25米)要设禁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靠近。
11.6射线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参照卫生部(88)卫防字7号文,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射线工作特点,由工会、人事、安监保卫部门配合共同协调解决。
12、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2.1防火、防爆工作由安监保卫部负责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在自己的施工作业区内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12.2易燃、易爆品要远离(30M以外)制氧站、乙炔站、油库等危险场所。 12.3因工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必须由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登记备案,雷管、炸药要分开保管。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允操作。
12.4各单位车辆应根据特点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
12.5油库、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同时,易燃、易爆品须挂牌管理。
12.6电、火焊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相邻,因工作需要动明火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有安监保卫部的“动火工作票”,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并指派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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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护。
12.7各单位的施工区、生活区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善。
12.8仓库、宿舍、易燃场所及重要的防火部位要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沙桶(箱)、斧、锹、钩子等)。消防设施严禁挪作它用。
12.9易燃材料搭设的临建房屋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主厂房临时封闭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主厂房冬季施工采用易燃防冻材料,必须设“昼夜看护”。
13、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3.1各种大型起重机机械设备、设专人管理,定期保养、维护,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
13.2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掌握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结构、工作原理及简单维护常识,熟记各种起重吊运指挥信号。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
13.3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前,必须检查设备各部位工是正常,方向、制动、灯光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吊钩、钢丝绳及安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13.4大型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起重设备及使用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绑扎规程细则、检修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13.5各种起重机械应按GB6067-85中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的工作性能。
13.6起重机械各种专用铺具及吊挂、捆绑用钢丝绳或链条,每半年专门检查一次。经常性检查应根据使用情况,使用程序进行检查,但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13.7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必备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同时,配置电气保护装置。
13.8塔式起重机轨道接地电阻值均应在4欧以下,且路基每隔20m要设一组接地装置。13.9大型起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有自治区劳动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机械 管理部门颁发的大型机械准用证方可使用。
13.10机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每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鉴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3.11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受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13.12电动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上或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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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凡是现场的各种小型机械,非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更不得随便拆卸各部零件。安装期间及试用期,闲杂人员要远离各种机械和表盘。
14、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4.1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和熟悉本车性能。自觉接受公安人员的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状态,确保安全行车。
14.2驾驶内部机动车时,除持有地方公安效能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还必须持有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安监部统一印制,公司安监保卫部颁发的“内部机动车准驾证”。
14.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公司安监保卫部颁发的“机动车内部准驾驶证,”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内部驾证”的驾驶员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14.4未经本单位、本部门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现场。
14.5车辆在施工现场行驶时,必须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方式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14.6机动车在施工现场行驶时必须按以下时速行驶。 (1)小型汽车不准超过20公里。 (2)大型汽车不准超过15公里。
(3)进入职工生活区,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超过10公里。
14.7各种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接受检查,无出门证不得随意带出现场物资。 13.8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包括动力翻斗车、拖拉机等,必须刹车完好,灯光信号齐全,喇叭、方向盘正常,车门、车箱牢固,不符合要求的,安监保卫部有权禁止驶入施工现场。
14.9在施工现场交通道路有限的情况下,提倡文明驾驶,安全礼让,车辆行驶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保证道路畅通,严禁偷开他人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得私自转借车辆,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汽车脚踏板上不许站人,翻斗车箱不许载人。
14.10各有车单位必须与项目部安监保卫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保证书”。 14.11各有车单位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监保卫部。
15、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5.1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道路畅通,材料定置、码放整齐。施工前检查作业环境,消除隐患,施工后清理作业场地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5.2施工现场设“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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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施工现场要布置安全宣传标语横幅,安全警示牌,加大安全宣传力度。 15.4现场电焊机采用集装箱集中布置,二次线成束布设,文明整洁使用方便。 15.5主厂房周围设固定围栏,危险场所设活动围栏。高处作业分层设兜底安全网,立网采用密目式安全网。
15.6施工人员应遵守文明施工纪律。
15.7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音、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15.8项目部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15.9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设专人清扫,保护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环境卫生。
15.10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5.11施工现场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入,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
15.12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及时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15.13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1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6.1任何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H的列项,做到“一切施工项目活动必须有安设保护”。
16.2加大安设资金的投入,满足施工安全需要,每年各工程“安设”计划确定后,必须全面完成。
16.3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按照施工范围制订标准化安全设施。安全设施的措施计划,报项目部安监保卫部汇总,根据现有设施由安监保卫部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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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标准化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6.5施工现场的标准化安全设施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做他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拆动的,须经安监保卫部门同意,工作完毕立即恢复,不得留有隐患,如安全设施损坏,应主动修复或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及安监保卫部报告。
16.6各工地根据具体民政部制定标准化安全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将本单位的标准化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绘出分布图表报项目部安监保卫部。
17、脚手架管理制度
17.1.一般规定
17.1.1脚手架的搭设、拆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纪律,正确使用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具。严禁酒后作业。
17.1.2搭、拆脚手架人员属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是经体检合格和持有架子工或登高作业操作证及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
17.1.3脚手架的搭设、拆卸必须按规范、规程操作,严禁违章和野蛮作业。 17.1.4脚手架应根据工程需要按设计搭设。搭、拆脚手架的材料应随用随运,并应分类堆放,码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17.1.5 脚手架的荷载一般不得超过270KG/M2,荷重超过270KG/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项目部总工批准后方可搭设。
17.1.6脚手架搭设后应经安监、施工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17.1.7大雾及雨、雪天气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脚手架上的高空作业。雨、雪天后作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滑措施。
17.1.8搭设、拆卸和使用脚手架必须执行“推搭设,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和“工完料净场地清”的原则。对使用中脚手架的要害部件做到勤检查,以防止事故发生。
17.1.9现场脚手架必须使用钢管脚手架,并按项目部要求对架管进行除锈、刷漆后方可使用。
17.1.10 脚手架架管严禁使用铁丝进行绑扎搭设,严禁钢、木混搭。搭设脚手架所用材料必须是本工程所规定规格的材料。
17.1.11重大脚手架或大型长期使用的脚手架(如烟囱、冷却塔、汽机和锅炉土建施工、炉膛内、汽包、烟、风、煤、蒸气等管道),搭设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搭设前使用单位可申请,按设计要求,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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