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4)

2019-02-15 16:46

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特点

受历史环境及其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自身的特点影响,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有自己的特点。

(一)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

第一,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是生产合作社阶段性特点所决定的。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阶段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身利益、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的个人利益、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第二个阶段是从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这个阶段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及其巩固阶段,这一阶段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发生变化,一部分人通过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发展,从贫农发展到中农,同时也出现了新富农。合作社共同利益变化不大,但子群体的各自利益诉求、利益差异是存在着的。第三阶段是从1955年下半年至195年底,也是农业生产合作化发展的迅猛时期,这个阶段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这一阶段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的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个人利益、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共同利益、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国家利益。可以看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各阶段的利益主体和诉求都存在差异,因此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整个的发展进程来讲,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主体自我实现的要求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决定的。建国初期,农民获得土地,但小农经济广泛存在。小农经济局限性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缺乏使我国农民处于两种道路的选择:一是自发的资本主义道路,结果是贫富分化;二是农民在国家引导下,走互助合作化道路。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在私有制为基础上的,但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组织形式,他最终要实现的是社会主义集体化。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集体化诉求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的私有制基础是有差距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要保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又要在将来消除这种生产资料私有,是一个复杂的阶段性进程。如果我们不能把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具有私有性和社会主义发展趋向这种利益关系处理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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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产合作功能将不能充分发挥。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具有私有性和社会主义发展趋向,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受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影响。在实际中,“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①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过程是不断解决新需求的过程。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为社员服务为目的,可以说是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形成原因。既要追求合作社效率的需求,满足合作社进一步的发展,又要兼顾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利益权衡,满足现阶段社员利益需求。也可以说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原则和目的决定了这种利益关系存在的必然性。因此,只要农业生产合作社还存在,由此引发的各种利益关系就不可能消失。反过来说,没有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就不能称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是因为这样,这些利益关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得以整合。同时,利益关系是通过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表现出来的。但是,我国建国初期,合作化利益矛盾是属于人民的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的矛盾一方面可以通过思想教育、协调等方式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处理不当,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矛盾也可能转化成为阶级对立的敌我矛盾。矛盾可以相互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具有不确定性。

(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组织形式,其利益关系有其特有的复杂性。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是由当时特定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从政治因素角度来讲,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是由农村内部的阶层分化决定的。建国初期,我国农民因为历史上封建制度的影响,存在阶层上的差异。当时农民群体大致分为贫雇农、中农、富农等等。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小私有基础上的,具有社会主义发展趋向的,由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组成的社会主会主义改造组织形式。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受到社员阶层差异的影响,具有复杂性,而且社员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需求受社员阶层的影响,具有差异性。农业合作化可以说是两条道路之间的较量,农村中只有贫农是最支持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所以我党必须要依靠贫农,保障贫农的利益,但是土改以后有的贫农上升为新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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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虽然有阶层上的不同,经济上要好于贫农,他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诉求趋于老中农。处理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外利益关系问题,需要注意的一点。但是,新中农和老中农还是不同的,新中农他们一般会拥护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因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他们经济状况发生根本变化,这一点他们同贫农是一致的。新中农的存在使中农阶层社员自身利益诉求具有双方面积极性,一个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合作化的积极性。这反映出来中农阶层本身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两重性质。

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村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条道路的较量会越来越明显。农业生产合作社就要把中农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引导到互助合作的轨道上来,从而克服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资本主义发展倾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在这个过渡过程中,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不断发展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贫农会上升为中农,有的中农也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上升到富农。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中农群体会出现恐慌,农民的小私有性决定了中农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心态,在一定阶段里,农业生产合作社受中农的影响将呈现,既不发展也不缩小的状态。要解除中农发展中的恐慌就要让中农认识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虽然富农是农业合作化的对象,但是我们为了消除中农的顾虑,只能采取允许富农存在又限制富农发展的政策。 这其中不仅中农自身的利益诉求具有互斥性,而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具有社会主义趋向的组织形式,它的建立基础和自身的社会主义趋向是互斥的。允许富农存在又限制富农发展,也是具有互斥性的政策。这些无疑都体现了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从经济角度来讲,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是由于当时农业生产要素的分布情况决定的。受小农经济的私有性、分散性和落后性的影响,建国初期,我国的农业生产要素具有私有性、分散性和落后性的特点。农业生产要素具有私有性,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生产资料都是农民自己所有的,同时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收入,除去税收,都是由农民自己支配的。农民在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投入的土地、农具、耕畜的数量受分散性的影响,每个社员投入的生产要素都是不同的。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生产要素的落后性表现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具基本都是简单的手工工具,主要还是靠人畜经营。农业生产合作社要使社员的收益得到满足和提高,就要改善生产技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得到巩固和发展,就要使每个社员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社员的利益诉求是建立在各自投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生产要素基础上的。所以,社员的个人利益诉求呈现一种复杂的状态。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社员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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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就要在不同的增产情况下,均衡生产要素的既得利益。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社员利益降低的因素有以下几点,扣除公积金过多,盲目投资、成本过大,这是影响所有社员的收入普遍降低的因素。偿还耕畜和农具折价归功的价款过多,这是影响耕畜少的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土地、耕畜报酬过低,劳力报酬过高,这是影响土地多、耕畜多而劳动力少的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土地、耕畜报酬过高,劳动报酬过低,这是影响土地少、耕畜少而劳动力多的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对技术性劳动分配过低这是某些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

由此可知,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在生产要素落后、私有、分散的基础上,满足每个社员的利益诉求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提高农村经济发展,这其中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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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必要性

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形式,其目的在于:在当时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背景下,增进社员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生产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在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是为了满足社员的内部需求。建国初期,我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外部收益内部化的特性,它既要追求效率,又要注重内部的公平。可以看出,农业生产合作社本身就具有追求效率收益和提供公平二个方面,而且当时我国农村内部阶层分化,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子成员的个人收益追求并不一致,所以要使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顺利发展,就必须要进行利益关系整合。可以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中不断出现的内部利益问题的过程。

(一)农民自愿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需要

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土地改革以后,农民获得了土地,农民对于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同时,因为农民本身具有小私有者的特点,具有个体经济的生产积极性,可是建国初期,由于小农经济的影响和革命战争的消耗,农业生产资料严重不足,不能够满足农民个体经营的需要,这又促使了农民希望通过劳动互助来弥补个人生产上的困难。这样当时的农民就具有两方面的生产积极性。农民对生产的积极性,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因素之一。为了正确引导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打击农民高涨的生产情绪,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进行集体经营。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是具有双重取向的组织形式。

农业合作化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是 “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个体经济逐渐向大规模的使用机械耕种和收割的集体经济所必经的道路”,①“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的形式”,②如果忽略了农民自身的意愿,强迫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条件下,限定农民对私有财产的拥有,势必不利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也不利于推进农业社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0. ②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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